摘要:
2011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从社会反映的问题入手,加大工作力度,创新管理方式,在完善法规体系、强化需求管理、加强执行监管、拓展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1年政府采购规模11332亿元,比上年增长34.6%,占财政支出比重的11%。节约资金1566亿元,节约率为12.1%。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全面增长,各地积极探索财政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扩展服务类采购新领域,工程类、服务类采购规模增长幅度较大。
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了3次大的修改,重点就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进行了衔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完成了起草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中央单位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制度办法已完成起草工作并征求了意见。
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迈出新步伐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进一步...
2011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从社会反映的问题入手,加大工作力度,创新管理方式,在完善法规体系、强化需求管理、加强执行监管、拓展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1年政府采购规模11332亿元,比上年增长34.6%,占财政支出比重的11%。节约资金1566亿元,节约率为12.1%。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全面增长,各地积极探索财政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扩展服务类采购新领域,工程类、服务类采购规模增长幅度较大。
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了3次大的修改,重点就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进行了衔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完成了起草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中央单位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制度办法已完成起草工作并征求了意见。
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迈出新步伐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进一步细化,中央单位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均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细化到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央单位推行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制定了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一些地方也先后开展了批量采购,节支效果显著,有效遏制了超标采购。中央以及部分省市对单一来源公示实行审核前公示制度,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有效减少了单一来源采购的数量。
四、政府采购执行监管工作水平提高
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强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手段,完善投诉处理机制,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共受理投诉761起。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力度加大,财政部首次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纳入考核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财政部会同中纪委开展了对8个省市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调研活动。各级财政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截至2011年底,全国社会代理机构的数量为2850个。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继续做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区域联合采购。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逐步丰富完善
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等措施,拓展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空间。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正式启动,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停止执行对自主创新产品提供政府采购优惠的预算、评审、合同3个管理办法,研究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办法。在促进节能环保方面,完善了节能环保清单调整工作机制,2011年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规模分别达到910.6亿元和739.8亿元,占同类产品的82.21%和59.59%。
六、政府采购基础性管理工作不断深化
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央层面的管理交易系统已进入系统开发的需求论证、细化阶段,全国4个共享基础数据库开始规划建设。改造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信息公告管理进一步加强,2011年全国共发布采购信息公告50多万条。升级改造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与计划管理系统,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均要纳入信息统计范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也要纳入统计范围。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中央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中央和地方着手研究规范标书编制、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合同履约、质疑投诉等操作流程及标准文本等。
七、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稳步推进
201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GPA(政府采购协定)谈判为核心,兼顾其他多双边机制下的谈判和磋商,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程,拓展国际合作交流空间。一是积极开展GPA谈判。2011年财政部3次组团赴日内瓦,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新加坡、以色列等6个参加方开展了10场双边谈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向WTO提交了加入GPA第三份出价,首次列入地方实体,在加入GPA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二是妥善应对其他多双边谈判。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等双边经贸高层机制,以及与瑞士、韩国等国家的自由贸易区有关政府采购议题谈判中,立足国情,合理回应外方关切。积极参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政府采购议题谈判,妥善应对发达成员要求我国提前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议案。三是拓展政府采购国际交流舞台。参加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会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分别与WTO秘书处、欧盟和加拿大联合举办政府采购研讨会,就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和实践情况开展深入交流。
(财政部国库司供稿,杜强、滕霞光、王文虎、林劼、夏玲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