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摘要:
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全局和战略性意义。多年来,中央财政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及中央精神,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提升中小企业综合素质、改善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国内经济环境趋紧的背景下,中小企业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经历严峻考验。财政部党组对此高度重视,部领导亲自带队深入10多个省区调研,及时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一、扩大财政资金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共计128.7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8.6%。
(一)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电子信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技术服务业等为重点开展技术创新;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创新资源共享、专业技术及技术...
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全局和战略性意义。多年来,中央财政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及中央精神,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提升中小企业综合素质、改善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国内经济环境趋紧的背景下,中小企业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经历严峻考验。财政部党组对此高度重视,部领导亲自带队深入10多个省区调研,及时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一、扩大财政资金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共计128.7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8.6%。
(一)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电子信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技术服务业等为重点开展技术创新;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创新资源共享、专业技术及技术转移等服务;支持国内中小企业与欧盟企业单位开展节能减排科研合作。
(二)大力支持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改善发展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协作配套生产、节能减排及稳定就业;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物流服务条件,鼓励中小企业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专利申请、参展中博会;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收费标准,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地域和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集约经营,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
(三)积极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活动。
(四)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调整支持方式,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条件,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人员培训、信用评价、管理咨询等服务。
(五)大力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对中小商贸企业信用销售保险费用、融资担保费用和参展费用给予补助,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和本土丝绸企业品牌建设。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负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提高到300-500元。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
(二)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贷款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3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三)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2011年底到期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四)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对部分科技开发用品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三、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拓展中小企业市场空间
2011年,财政部进一步加大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一是会同工信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相关政策措施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二是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启动了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等8省市的试点准备工作,以缓解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金困难。
四、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2011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取消和免征了3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4项政府性基金,涉及金额每年约250亿元。一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取消山西省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福建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和江苏省地方教育基金等4项政府性基金,涉及金额每年约30亿元。二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取消20项社会团体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每年约20亿元。三是从2011年2月1日起,取消31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每年约50亿元。四是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每年约50亿元。五是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每年约100亿元。
五、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2011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认真贯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一是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规定条件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6个月内开展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二是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见习补贴。四是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和新疆兵团就业专项资金370.5亿元,支持各地切实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贴等就业补贴政策。
六、完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引导创投资本流向
2011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细化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工作程序。全年共办理了77家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事项。积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早中期中小企业资金投入。
七、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
2011年,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正式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组织编写了《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对准则进行了详尽解释和提示。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组织全国师资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财政部企业司供稿,区利民、黄健、王茜执笔)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