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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
密切跟踪经济发展变化,督促检查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保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注重财政发展的可持续性。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居民消费,支持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切实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发挥财税政策稳定物价的作用。努力保障粮食稳产增产,增加主要农副产品供应。加强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和投放,支持生活必需商品、重要原材料进口。推进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物流企业和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税收负担,完善公路收费政策,切实降低流通成本。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落实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政策。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续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清理归并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均衡省以下财...
(一)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
密切跟踪经济发展变化,督促检查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保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注重财政发展的可持续性。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居民消费,支持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切实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发挥财税政策稳定物价的作用。努力保障粮食稳产增产,增加主要农副产品供应。加强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和投放,支持生活必需商品、重要原材料进口。推进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物流企业和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税收负担,完善公路收费政策,切实降低流通成本。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落实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政策。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续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清理归并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均衡省以下财力分配,增强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财政预算,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及逐步增加其对社保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安排,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将部门预算制度改革覆盖到县级,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覆盖到各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健全消费税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合理消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清理整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强化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做好修改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工作,推进环境保护税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细化预算编制,进一步减少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强化基本支出管理,推动项目滚动预算编制,完善重大项目预算事前评审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扩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范围,原则上所有中央部门和省、市、县都要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强化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
切实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落实偿债责任。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同时,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把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做好“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公开工作,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公开。严格财政监督,深入开展中央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和民生、“三农”等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政策有效落实。
(四)狠抓增收节支
在落实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基础上,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收,严厉打击偷骗税违法活动,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各项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严格控制各种论坛、研讨会、庆典等活动和楼堂馆所建设,切实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坚决反对大手大脚花钱和铺张浪费行为。
各位代表,完成2012年预算意义重大。我们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虚心听取全国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确保预算圆满完成,为全面实现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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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公共财政预算: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行使、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指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我国自2010年开始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中央财政收入:指中央财政年度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上解收入。2009年,将地方上解收入与部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作对冲处理后,中央财政收入即为中央本级收入。
中央财政支出:指中央财政年度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
中央财政赤字:指中央政府年度收不抵支的差额,通过发债弥补。由于我国设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财政赤字计算公式为:中央财政赤字=(中央财政收入+调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财政支出+安排或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本级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全国人大批准,用于中央政府本级事务所需的支出。
税收返还: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体制和政策规定,给予地方政府的补助资金。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指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选取影响各地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收入努力程度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按统一公式分配给地方的补助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主要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等方面。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指中央财政通过超收收入和支出预算结余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下年度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或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基金的安排使用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或补充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
地方本级收入:指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划归地方财政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固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收入部分。
超收:指财政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的数额。
国债余额限额:指全国人大限定的年末不得突破的国债余额上限。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政府为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又统称保障性住房。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指从2006年开始,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全面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并制定和适时调整公用经费生均基准定额,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指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0-2015年集中力量解决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计划。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按照国家基本标准配置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等器材,县镇学校扩容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以及配置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等。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工程。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了16个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于2007年设立专项资金,并建立滚动预算管理机制,保障科技重大专项实施。
农资综合补贴:指国家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的增支影响,对种粮农民给予适当补助,以有效保护农民种粮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良种补贴:指国家对农民选用良种进行的资金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种子,加快良种推广,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农机购置补贴:指国家对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目的是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
财政综合扶贫:是国家财政支持农村扶贫开发事业各项政策措施的总称。指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等方面专项转移支付时,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保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稳定增长等措施,支持贫困地区提高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保障能力,促进贫困人口增收,改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粮食直补:即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原则上按粮食种植面积,把粮食补贴直接落实到种粮农户手中,实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直接保护,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出台的一项强农惠农富农制度创新,是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按照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其目的在于解决农民群众急需并共同受益的村级公益事业不足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指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从2009年起,将基层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中西部地区政法机关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分别承担,同时要求同级财政切实做好本级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东部地区政法机关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予以奖励性补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非从业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指为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以实现县级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情况实施的奖补机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地方财政为责任主体,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工作实绩实施奖励,对地方给予支持和帮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指将目前对大多数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实现对所有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问题,促进社会化分工、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简称。指为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上海市、重庆市自2011年1月28日起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两市试点以新购多套住房和高档住房为主要征税对象,并规定了一定免税面积,对超出标准的面积征税。下一步,将在总结两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指为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天提供3元的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将中西部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再提高1元,达到小学年生均1000元,初中年生均1250元。
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指为进一步理顺环境税费关系,按照先易后难和分步推进的原则,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改革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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