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12月4日 财金[2009]157号发出)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管理制度,明确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职责,保证贷款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
第四条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日元贷款项目的贷款资金提取和支付工作由贷款协议规定的支付结算银行负责。
第十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贷款法律文件规定采购清单需经贷款方审批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第...
(2009年12月4日 财金[2009]157号发出)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管理制度,明确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职责,保证贷款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
第四条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日元贷款项目的贷款资金提取和支付工作由贷款协议规定的支付结算银行负责。
第十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贷款法律文件规定采购清单需经贷款方审批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评标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六章 合同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证方式支付的合同,可采取事后审核支付单据的方法,但采购公司应当事前将开证申请书或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采购公司一年内两次受到财政部通报批评的,财政部可予以暂停新贷款项目采购代理资格一年或以上。采购公司参与虚假采购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财政部可取消其贷款项目采购代理资格。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