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10月27日 财企[2009]220号发出)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增强中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二)国务院印发的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轻工、有色、石化、船舶、电子信息、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重点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研发任务;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确定的建设重点;
(四)《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国科发计字[2006]392号)确定的重大专项和关键技术;
(五)《当前优先...
(2009年10月27日 财企[2009]220号发出)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增强中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二)国务院印发的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轻工、有色、石化、船舶、电子信息、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重点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研发任务;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确定的建设重点;
(四)《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国科发计字[2006]392号)确定的重大专项和关键技术;
(五)《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确定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07]3662号)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大专项;
(七)其他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研发任务。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技术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落实国家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而进行的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研制、测试等。
第八条
对企业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3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第十条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研发机构的评价意见;
(四)企业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技术研发任务情况;
(五)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当年和下一年度投资预算,当年实际投资额及支出明细;
(六)研发机构已享受的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
(三)企业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技术研发任务情况;
(四)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前期技术开发情况、项目完成时间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水平、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等;
(五)当年项目研发费用预算及支出情况;
(六)申报项目已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当年已获国家财政资金同类方式支持的项目,不纳入当年技术创新资金申报范围。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对已获得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未按计划完成创新能力建设或开展研发活动,有关中央企业应将资金清算后上缴中央国资预算。
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