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9月23日 财建[2009]630号发出)
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引导作用,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并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21号)。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对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促进作用,我们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一)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三)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
(四)再...
(2009年9月23日 财建[2009]630号发出)
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引导作用,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并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21号)。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对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促进作用,我们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一)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三)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五)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二)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三)财政补助。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一)供销总社或省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