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6日 财建[2009]501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在充分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范围
第五条
1.奖励范围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2.补助范围为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第六条
1.不属于第五条范围的项目;
2.属于第五条范围但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 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
第七条
第八条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一年度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计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配后,年度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若有余额,再按规划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补助资金。东部地区只分配奖励资金,不分配补助资金。其中:
1.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标准: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标准:每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实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标准:与“十一五”规划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挂钩,具体奖励系数设1、1.1、1.2三个档次。奖励基数为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之和。
4、补助资金分配按“十一五”国家规划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两个因素分配。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占补助资金的权重分别为70%、30%。
第九条
东部地区分省(市)专项资金分配额
=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COD减排奖励
中西部地区分省(区、市、兵团)专项资金分配额
=(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COD等减排奖励)+[(规划内该地污水处理需配套管网总长度/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需配套管网总长度合计)*(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70%)]+[(规划内该地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合计)*(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30%)]
第十条
1.配套管网已建成并使用的,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标准为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标准为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每增加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完成及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年度COD减排目标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4.采取上述奖励措施后,当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用于第五条范围内的在建配套管网建设,中西部地区每公里补助2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补助10万元。
5.已享受在建管网每公里补助20万元或10万元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每公里再奖励20万元或10万元。
第十一条
1.优先考虑重点流域区域内污水处理能力大的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2.重点考虑水源地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3.兼顾废水排放量大的人口集聚地城镇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4.已纳入“十一五”规划在“十一五”前已建成和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完善工程建设。
5.第五条范围的其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并及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