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摘要:
(2009年6月22日 财预[2009]76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第五条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
(2009年6月22日 财预[2009]76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第五条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
第十条
(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二)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四)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七条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三)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一)设定绩效目标。部门(单位)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设定绩效目标。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
(三)撰写绩效报告。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四)完成绩效评价。评价部门根据被评价部门(单位)的绩效报告,对其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五)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一)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
(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三)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