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5月31日 财监[2009]26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附件:“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应符合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
(2009年5月31日 财监[2009]26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附件:“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应符合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代办手续。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