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5月22日 财建[2009]229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2009年5月22日 财建[2009]229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一)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包括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
(二)增强中小商贸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包括支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发展等;
(三)开展中小商贸企业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
(四)提高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包括参加各类展会、加强品牌建设、应用新型营销方式等;
(五)提升中小商贸企业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和开发商贸技术等;
(六)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一)财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和品牌培育活动,以及面向中小商贸企业的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
(二)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且能获取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贴息额根据实际到位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以奖代补方式主要适用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并按规定标准审核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