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5月4日 财建[2009]195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世界遗产保护整治和申报等工作。
2.景区内绿化、林木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
3.景区内古迹维修、休息场所、安全措施的修建;道路、路灯、环境卫生、导游标志、防灾避险等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2.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
第四条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1.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2.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
(2009年5月4日 财建[2009]195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世界遗产保护整治和申报等工作。
2.景区内绿化、林木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
3.景区内古迹维修、休息场所、安全措施的修建;道路、路灯、环境卫生、导游标志、防灾避险等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2.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
第四条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1.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2.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3.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应附项目批准文件。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达10处以上的省份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1.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2.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3.申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该街区已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划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项目申报应附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在规划图中标明申请资金补助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位置和范围。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该修缮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且修缮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项目申报应附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在规划图中标明拟修缮建筑的位置和范围。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文件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