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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财政部政府采购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为重点,有效应对和化解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矛盾,在完善法制体系、强化政策功能、提升监管水平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政府采购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在综合性制度建设方面,制定发布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从明确目录执行范围,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创新和规范集中采购形式、建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加强集中采购管理作出了规定。二是在专项制度建设方面,制定发布了《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细化了审批要素,规范了申报和审批行为。三是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完成了2005年上报国务院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完善工作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政府采购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是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2009年,财政部政府采购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为重点,有效应对和化解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矛盾,在完善法制体系、强化政策功能、提升监管水平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政府采购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在综合性制度建设方面,制定发布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从明确目录执行范围,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创新和规范集中采购形式、建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加强集中采购管理作出了规定。二是在专项制度建设方面,制定发布了《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细化了审批要素,规范了申报和审批行为。三是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完成了2005年上报国务院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完善工作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政府采购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是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中央集中采购工作例会制度,切实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采取在协议供货中引入价格选择机制、对京外中央单位部分服务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等措施。二是建立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衔接和贯通机制。利用电子化手段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预警和审核,为实现对中央单位采购活动的有效监控和分析考核奠定了基础。三是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工作。对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扩大试点单位范围,审批审核的规范化程度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对甲流防控等紧急采购项目,启动快速采购应急程序,确保紧急采购及时展开。2009年共办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审核896件。四是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建立了律师事务所横向协助、专家审查委员会纵向把关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2009年共处理投诉、举报以及协助处理行政复议共71起。对违规和不良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首次处罚了4名评审专家,开出了首张供应商“罚单”,两家企业3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是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工作。修改完善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系统”,优化申报和审批程序。2009年共审批甲级代理机构402家,办理确认资格326家。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强化
2009年,财政部积极落实国家通过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自主创新、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调整扩大了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完善了公示制度、供应商承诺机制和退出机制。同时,对佳能公司、长虹公司列入清单产品的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二是配合有关部委制发了《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启动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三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北京市、黑龙江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试点。四是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五是为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规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对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认证。
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一是大力推动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加大中国政府采购网建设力度。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国政府采购网建设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分网站执行统一域名规定,改进信息发布方式,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考核,推动中国政府采购网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二是对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新增了进口审核入口、采购人上传产品清单、项目审批状态查询、A/B角授权等多项功能,大大提高了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审核工作效率,有效规范了申报行为和审批行为。三是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并研究开发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模块,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实现对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动态监控和分析评价。四是加强对各地政府采购业务的指导,于2009年4月,在湖北武汉组织召开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总结了2008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形势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的思路和任务,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五是组织财政系统政府采购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先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修改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指标体系、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深入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六是做好政府采购宣传培训工作,通过相关媒体开展政府采购集中宣传、开办“政策问答”专栏,举办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政策培训班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培训班等工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五、积极开展加入GPA及相关谈判工作
2009年是我国开展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的第二年。财政部根据谈判形势,认真组织国内谈判应对工作,积极开展谈判活动。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进展情况》,表明我国加入GPA的立场,阐明修改出价面临的困难,提出修改出价的基本思路。2009年,财政部4次组团赴日内瓦与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韩国、瑞士、挪威等7个GPA成员,开展了15场次双边谈判,并与美国和欧盟在华盛顿和深圳各开展了1次双边谈判,就双方关心的议题进行了磋商。WTO秘书处和GPA参加方对我国提交的修改出价思路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对我国加入GPA面临的困难表示理解,但都要求我国尽快提交修改出价,同时按照GPA原则修改国内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和政策。此外,财政部还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就我国加入GPA及有关政府采购政策与美方开展了深入磋商。配合有关部门参加了中美投资协定、中美商贸联委会、中欧完善《1985年贸易协定》、APEC政府采购专家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组等机制下有关政府采购议题的磋商和交流活动。
(财政部国库司供稿,王勇、王绍双、王文虎、夏玲、肖帆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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