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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积极推进财政立法进程,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2009年,财政部坚持科学规划,积极开展《预算法(修订)》等重点立法项目,稳妥推进其他各项立法工作,配合完成了大量法律法规的审核任务,制度建设成效显著。
(一)科学拟定立法计划。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复沟通,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3个财政立法重点项目与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等5个研究立法项目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拟定了财政部2009年财政立法计划,确定纳入重点项目或调研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计40件。研究确立了近期财政立法工作的两个突破口:《预算法(修订)》与提升税收立法级次。对提升税收立法层次的具体步骤,经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初步确定在本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努力完成《增值税法》、《车船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和《环境税法》4部税法的起草上报任务,努力完成《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任务,同时,积极组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调研工作。
(二)《预算法(修订)》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算法(修订)》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起草。自2009年4月预算法修订工作组成立以来,财政...
一、积极推进财政立法进程,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2009年,财政部坚持科学规划,积极开展《预算法(修订)》等重点立法项目,稳妥推进其他各项立法工作,配合完成了大量法律法规的审核任务,制度建设成效显著。
(一)科学拟定立法计划。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复沟通,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3个财政立法重点项目与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等5个研究立法项目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拟定了财政部2009年财政立法计划,确定纳入重点项目或调研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计40件。研究确立了近期财政立法工作的两个突破口:《预算法(修订)》与提升税收立法级次。对提升税收立法层次的具体步骤,经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初步确定在本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努力完成《增值税法》、《车船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和《环境税法》4部税法的起草上报任务,努力完成《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任务,同时,积极组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调研工作。
(二)《预算法(修订)》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算法(修订)》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起草。自2009年4月预算法修订工作组成立以来,财政部就预算法修订问题认真研究,反复论证,正式形成的《预算法(修订)》(财政部建议稿)累计达21稿。经过与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的多次沟通与协调,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修改稿)》已提请预算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
(三)《彩票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自2003年向国务院报送《彩票管理条例(送审稿)》以来,财政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各项协调、修改、论证、审查、复核工作。2009年5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5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彩票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彩票发行、销售与管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我国彩票发展史上的大事,也是财政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四)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署财政部令第54号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办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作出规定,规范了交易程序、健全了监管职责、完善了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链条。
(五)修订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署财政部令第55号发布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9月,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顺利进行,新旧考试制度成功过渡。
(六)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9月10日,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办法的出台是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职能的体现,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的体现。设立救助基金是一项制度创新,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七)稳步推进各项财政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工作。除了修订《预算法》与出台《彩票管理条例》以外,财政部还开展了以下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将《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后,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整理、分析了各部门所提意见,及时提供了有关补充材料,并就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存废等重大问题展开了专题研究;自200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以来,政府采购实践有了较大的发展变化。经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沟通,2009年财政部对该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一次整体修改;就《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内多次征求了相关司局意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反复进行了研究、协调和修改,并再次报请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进行了审议;就《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财政部内有关司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意见,完成了对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协调处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有关国家出资企业等的意见,并提交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讨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草稿已经形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审议进程,需待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通过后,对修订草稿作进一步讨论修改;此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资金支付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进展。
(八)部门规章立法工作有序进行。截至2009年12月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内部检查工作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修订)》5件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并已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九)积极参与国家各项立法活动。2009年,财政部参加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审核的《评估法》、《能源法》和《国家赔偿法》等重大立法的相关工作,并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其中,法律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等90件次;行政法规主要有《政府投资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121件次;有关部门送财政部审核的规章、规范性文件44件次;部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2件次。
(十)认真协助其他部门对涉及财政内容的联合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主要协助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对《公路养路费使用规定》等7件联合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和清理。
(十一)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财政部组织了十六省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立法后评估采取抽样调查和定向调查相结合的形式。抽样调查阶段,共走访了16个省市2480个村级组织、20902个农户,调查了1870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征求了1087个市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收回调查问卷26339份;定向调查阶段,成立了由江苏省财政厅牵头,部分省财政厅参加的立法后评估研究课题组,根据调查问卷反映情况,深入项目区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与项目区农民和企业代表座谈,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课题组根据抽样调查和定向调查结果,撰写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二、规范财政执法,完善执法监督
(一)深化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改进财政管理方式。2009年,财政部严格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重点对现有的18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研究与清理,并对财政部内5个司局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
(二)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及行政复议裁决申请的答复工作,积极化解行政纠纷。一是依法办理了38件行政复议案件,并对本部及地方财政部门行政复议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2009年,财政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共38件(含上年度结转1件),是2008年申请数量的近3倍,其中受理申请12件,不予受理12件,转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3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1件,决定受理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件,还有9件尚未办结。二是认真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与行政复议裁决案件。2009年,财政部办理了2件行政应诉案件和1件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协助法院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化解行政纠纷。
(三)做好财政处罚文书审核工作,规范财政执法行为。2009年,财政部共审核会签了各类财政处理、处罚、案件移送等执法文书28件次。此外,还参加了中国与加拿大司法与执法合作磋商,对分享犯罪所得协定的签订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分享犯罪所得的支付和接收机关、账户管理、分享比例、支付渠道等事项提出了意见。
三、深化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为推进财政“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财政部在延续往年普法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创新形式、提高层次,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举办首届全国财政厅局长依法行政培训班。2009年6月,财政部举办了首期全国财政厅局长依法行政培训班。此次培训班培训内容丰富,安排紧凑,信息量大,针对性强,是财政部门举办的第一个以“依法行政”为专题的财政厅局长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厅局长共计35人参加了培训。
(二)开展全国财政系统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活动。2009年6—10月,财政部在全国财政系统组织开展了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活动,活动期间共收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认真筛选、推荐报送的征文280篇。经过严格的初选、复选,评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50篇,并遴选出15篇征文报送全国普法办公室参加全国评选。
(三)举办全国财政法制干部培训班。2009年9月7—11日,财政部在陕西省西安市举办了“全国财政法制干部培训班”。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及财政法制业务骨干共计120人参加了培训。
(四)组织全国财政系统书法作品参赛。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的要求,财政部组织了书法征集活动并推选了优秀书法作品参加全国比赛。
(五)开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为纪念行政复议法施行10周年,财政部召开了部分省级财政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座谈会,组织了财政行政复议案例征集活动,举办了“财政部行政复议法施行10周年成果展”,在财政部办公楼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了行政复议法施行10周年宣传标语。
四、深入开展专题研究,为财政法制工作构建理论基础
(一)开展“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调研课题项下法制建设子课题的研究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切实加强财政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的专题调研报告,全面分析了我国公共财政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预算法(修订)》和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为突破口,着力完善财政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和以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为突破口,着力提高财政管理法律制度质量的建议。
(二)赴陕西省就依法理财试点情况进行实地调研。重点考察了陕西省财政厅、西安市财政局与蒲城县财政局依法理财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工作档案、走访基层财政职工、浏览网上办公系统等方式,了解有关财政部门在法治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对开拓依法理财工作思路、提高依法理财工作效率、推动基层依法理财工作的开展等问题进行了重点思考与研究,撰写了《以点带面出经验 依法理财见实效》的调研报告。
(三)研究“规范管理财政规范性文件”问题。为研究探索规范管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与办法,财政部对地方财政部门财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组织召开了部分省市财政法制机构座谈会,就财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容要求、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四)从法律角度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规定进行全面研究。撰写了《妥善应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践难题的思考》,针对“如何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判断”等三个实践中的棘手问题,结合法律规定、权威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以及国外相关实践提出解决方案,并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建议。
(五)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五年来财政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反思,形成了2万字的总结报告。
(六)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立法问题研究工作。在广泛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课题报告的撰写工作。课题报告分析了《条例》起草工作面临的主要形势和任务,阐明了该项立法工作需要重点规范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通过制定《条例》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制定《条例》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决策支持。
(七)从法律角度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关系进行研究。形成了题为《从法律视角分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关系》的报告,并以《法规信息反映》的方式送有关单位参考。
(八)结合当前财政法制工作的热点、难点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有关研究。主要开展了财政工作法治化研究、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暂行条例立法研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立法研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立法研究、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立法研究、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立法研究7项课题研究。其中,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研究项目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立法研究项目已经完成。
(九)对国外财政立法与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考察。考察研修班走访了日本2个中央部门、2个地方政府及多个大学与研究机构,形成了4.5万字的研修报告,并以7期《法规信息反映》方式送有关单位参考。考察团就捷克的预算、税收立法,预算编制、审批和监督,欧盟对捷克的转移支付等课题进行了考察研究,并组织翻译了大量捷克财政立法相关资料。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何银宝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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