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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我国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面临的复杂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财政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广阔的空间。广大财政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以研究财政理论和财政政策为己任,广泛调查,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财政理论研究不断拓展、深化,财政理论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取得了诸多值得肯定的理论研究成果。
一、关于公共产品的理论研究
关于公共产品的理论认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方反复探讨的重大问题。2009年,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新的进展。一般认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准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征相对弱化,或仅具备其中之一。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经典公共产品理论的基石,有关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划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等皆由此而来。但是,经典理论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基础教育、医疗服务、廉租房等这类私人产品由公共提供的国内外政策实践。基于“两个特征”的经典公共产品理论对此不能做出合乎逻辑的解释,于是,有学者提出了一种扩展的公共产品定义及其理论阐释。他们认为基础教育、医疗服务、廉租房等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并将其冠名为“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在扩展的公共产品定义下,政府...
2009年,我国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面临的复杂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财政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广阔的空间。广大财政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以研究财政理论和财政政策为己任,广泛调查,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财政理论研究不断拓展、深化,财政理论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取得了诸多值得肯定的理论研究成果。
一、关于公共产品的理论研究
关于公共产品的理论认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方反复探讨的重大问题。2009年,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新的进展。一般认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准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征相对弱化,或仅具备其中之一。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经典公共产品理论的基石,有关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划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等皆由此而来。但是,经典理论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基础教育、医疗服务、廉租房等这类私人产品由公共提供的国内外政策实践。基于“两个特征”的经典公共产品理论对此不能做出合乎逻辑的解释,于是,有学者提出了一种扩展的公共产品定义及其理论阐释。他们认为基础教育、医疗服务、廉租房等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并将其冠名为“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在扩展的公共产品定义下,政府既可以提供公共产品,也可以提供直观形式上的私人产品,其前提是只要公共选择程序决定这么做。教育、医疗、住房固然可以排他也有竞争性,是可以由市场提供的私人产品,但是,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能得到基本的教育、生病的时候能得到救治、有基本的住房保障、有一份工作、年老的时候能得到基本生活品等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价值观在得到广泛的共识后,经过公共选择的程序,转化为现实的社会政策。于是,这些以前的私人产品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清单。
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的提出还有助于厘清当前我国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提供问题上政府与市场责任,并提供了建设性的思路。即:基于权益-伦理公共产品是由“政府提供的‘私人产品’”的特殊性质,需要在这些产品的生产、分配两个领域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即按经济原则生产,按政治原则分配。一方面,要放松这些产品生产领域内的政府管制,降低那些限制私人部门进入的条件,引入竞争,提高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另一方面,要明确和加大政府在“送达”以上公共产品中的责任,实现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研究表明,政府“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的职能合理化境界,应当是一个动态演变的、需加入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安排来动态界定权益-伦理型公共产品的具体边界的、无止息的历史进步过程。对于走向现代化的中国而言,这种进步的意义必定是全局性和根本性的。
二、关于事权划分的理论研究
中央与地方及其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如何界定,是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体制)的一个基础性问题。2009年,关于事权划分的理论研究取得了更为深入的进展。有学者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提炼出我国事权划分体制的基本特点:纵向事权划分为主、横向事权共担、体制三要素的组合不确定、非对称性分权、以收入流量为基础、省以下体制各异。研究者认为,在我国特殊的国情和政治架构下,事权划分要有新的思路。政府间事权的横向分工和纵向分工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有社会条件和政治环境的不同。当政府间事权分工界定与相应的社会条件和政治环境相匹配时,就能够有效地发挥出政府间事权分工的作用,提高整个政府的运作效率。西方国家的事权划分以横向为主,而我国的事权划分以纵向为主,事权共担是我国的一个特点,而不是问题。基于此,完善我国的政府间事权分工,应从政府间“委托——代理”关系这个现实出发,对我国政府间事权主要从纵向的角度来进行完善。这就是将公共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和支出权进行不同程度的细分,并分权到不同层级的政府。这样,不同层级政府就需要履行相应的决策责任、执行责任、监督责任以及支出责任。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公共事务决策主要在中央,对地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明确执行成本和支出责任。在这里,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实际上也就是将财力在政府间的分配与一项事权执行成本的分摊结合起来,哪一级政府执行责任大,执行成本高,就给哪一级的财力多,在明确事权执行责任和执行成本的基础上,明晰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关于民生财政的理论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是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民生领域的投入。不少学者把民生财政与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方针的重大转变密切联系开展研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转型不仅带来了国民财富的增长,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社会不公和民生问题。有学者认为,近年来财政民生支出的变化,不仅是财政具体工作内容的调整,更体现了财政基本思路与政策的转变;不仅是政府短期的临时性行为,也是我国较长时期财政活动模式的转变,是财政工作的基点、思路、理念和政策的转变。民生财政是我国公共财政特有的基本运作模式,它以服务民生为直接目的,是政府执政理念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到“为民执政”在财政上的体现。也有学者提出,所谓民生财政,就是指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当高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这一定义的基本点:一是从财政支出中划出若干项目界定为民生支出项目;二是民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较大。还有学者认为,民生财政具有三大职能:一是促进消费水平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从物的一方面来看,就是为了使消费与生产达到均衡,防止两者脱节而导致生产过剩危机。从人的一方面来看,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通过消费来提升人的各种能力。二是控制过大的消费差距,推进基本消费平等化,基本消费的内容包括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温饱、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权利。三是化解消费风险。所谓消费风险,不仅仅包括消费对象的风险,还包括消费行为过程的风险,如可获得性风险和可及性风险。在市场经济社会,这些消费风险难以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化解,政府有可能成为消费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一些学者还建议,促进民生的公共支出体系可以通过创新投入机制,从“花钱养机构养人”转为“以钱养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奖补政策”,创新引导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民生领域。
四、关于财税体制机制理论深化的研究
财政体制是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健全的财政体制,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制保障,也是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从我国实践看,财政体制改革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相比,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定不太明晰。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形成的政府事权未能适时做出清晰界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划分也比较模糊。二是财力与事权不尽匹配。各地省以下财政体制不一,存在着收入往上集中、事权向下转移、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现象,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仍需改进,转移支付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理论研究者认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公共财政体系。首先,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其次,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正确处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关系,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再次,进一步建立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满足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要。以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奖补结合、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五、关于财政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
实施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也必须依托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共同服务于宏观调控的总目标,但是各自使用的政策工具和作用不尽相同,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因此,为达到理想的调控效果,通常需要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互协调配合使用,促使经济运行趋于总量均衡和结构优化的理想状态。近年来,中国的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理论研究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宏观调控中面临的问题,必须突破传统宏观经济理论的局限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范式和条条框框,探索出更加符合中国现实的宏观调控模式。必须具有更加长远的视角,把最优经济增长建立在资源环境可承受范围和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将经济增长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和大系统之中,从超宏观的视角来观察、思考宏观经济管理问题,将短期经济增长与长远经济发展统一起来,将短期增长和稳定相关的宏观调控与长期发展相关的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技术进步、制度变迁等结合起来,形成兼顾长期经济发展和短期稳定、协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并与体制改革、结构调整密切结合、良性互动的复合宏观调控体系。即,在调控目标方面,要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并重,内部均衡与对外均衡兼顾,总量目标与结构目标并重;在调控主体方面,要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的主体定位和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在调控方式方面,要注意短期措施与中长期措施结合,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结合;在政策工具方面,要在注意运用财政、货币、汇率等常规政策手段的同时,适当发挥产业、贸易政策的作用,同时配以深化改革加强政府监管等相关措施。
六、关于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问题的研究
2009年,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经济财政形势空前严峻的情况下,加强财政管理科学性、精细化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关于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问题的研究进一步上升至理论层面。
科学化,就是要遵循规律、尊重科学,以科学的理论作指导,以科学的态度谋发展,以科学的方法和机制加强管理。具体而言,一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理论为指导。二是要坚持以科学态度谋划财政改革与发展。用科学态度把握和运用财政发展规律,大胆借鉴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积极推进财政改革,不断创新财政管理,使之逐步与现代财政管理接轨。同时,要用科学态度把握财政改革方向和进程,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不能超越历史阶段,使财政管理和改革在科学轨道上稳步前进。三是要坚持用科学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财政管理。增加财政管理工作的现代科技含量,广泛使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提高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科学性,不断提高信息收集、加工、分析能力和财政财务监控能力。
精细化,就是要树立精益思想和治理理念,运用信息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管理技术,建立健全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效能。一是注重流程设计。要按照精简程序、理清环节、分清责任、明确标准的要求,健全和优化财政管理工作流程,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均依流程运行。二是完善岗责体系。有岗必须有责、权责必须对等,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在优化流程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岗责体系,从机制上保证权责一致,促进责任落实。三是加强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保障。要根据岗责体系的要求,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合理确定考核标准,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绩效考核,使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成效,体现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管理水平上来。四是健全配套制度。要将工作中采取的有效做法,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的方式稳定下来,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五是运用科技手段。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大力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推动科学化精细化,努力创新财政管理方式,提高财政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快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建立财政管理各环节流通、业务标准统一、操作功能完善、网路安全可靠、覆盖所有财政资金、辐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
七、关于推进中国财税民主法治进程的研究
有学者从宪法与税法的关系分析税收民主,认为税收民主是民众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而要求参与税收立法,并能够通过税收司法活动实现这种权利保障的政治诉求。这种诉求来源于宪法之灵魂及其赋予公民的权利。有的学者从科学发展观与税法的价值进行论述,认为税法价值是指税法在保障财政收入以及调节资源配置过程中所应追求的目标、税法追求这些目标的实际效果以及依据这些目标对这些效果的评价等,它对一国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均具有决定性影响;科学发展观是确定和评价我国税法价值的坐标与标准,是指导税法价值取向的依据;应当建立和完善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相契合的税法的生存权保障、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效率的税法价值,以此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从我国的情况看,应对危机所运用的主要财税手段,包括预算手段、税收手段、国债手段、政府采购手段、转移支付手段等。然而,自经济危机发生后从我国对危机的应对来看,财税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学者建议,一是各级各类立法主体依法行使各自的立法权,有助于财税法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二是各类权力配置要和谐、得当。三是要增强财税法的透明度。四是要加强程序保障。五是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在经济、法律等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价值。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供稿,马晓玲、刘军民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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