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新农保制度是继取消农业税、建立对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补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使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同时,实现“养老不犯愁”。建立新农保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建立由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将会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消费预期,这对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第二,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的差距,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第三,从农村当前的新情况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有利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及任务目标。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总体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合理分担各方责任。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试点县,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基金筹集和管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为参保农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计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三)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负担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四)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五)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六)相关制度衔接。做好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制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低保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三、新农保财政补助政策
按照《指导意见》,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各级财政对基础养老金全额补助,地方财政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也给予补助。
(一)中央财政补助政策。为确保新农保试点成功并顺利推进,中央财政加大了补助力度。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二)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地方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分对缴费环节的补助和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两部分。其中,对缴费环节的补助主要有三项政策,一是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30元。二是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三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也有三项政策,一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东部地区需安排50%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三是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参保农村居民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的具体政策,由地方政府规定,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这样规定,较好地体现了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既明确了基本要求和主要政策,又给予了各地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制定具体办法的较大空间,可以有效解决试点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财力差异较大的矛盾,从制度设计上确保新农保试点能够取得好的成效。
四、新农保实施情况和中央财政补助情况
2009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首批试点。其中,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不确定具体试点县,中央财政按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一定比例给予补贴;27个省、自治区共有320个县(市、区、旗)列入首批试点范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的11.8%。
为加强中央财政对新农保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9]211号),明确中央财政新农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拨付办法,并要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2009年中央财政下达新农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10.8亿元。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供稿,孙杰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