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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资金420亿元,比上年增长66.7%,并分两次下拨了就业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也加大了就业资金投入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全年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2009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900万人的12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4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500万人的10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64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00万人的164%;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92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
一、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形势
(一)延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相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4...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资金420亿元,比上年增长66.7%,并分两次下拨了就业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也加大了就业资金投入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全年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2009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900万人的12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4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500万人的10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64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00万人的164%;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92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
一、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形势
(一)延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相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4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全面清理规范收费基金,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按照“正税清费”和“分类规范”的原则,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收费和基金进行清理、融合和规范,压缩收费和基金规模,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此,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约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190亿元。
(三)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2009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1.2亿元,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28亿元,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30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以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
二、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作用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体系。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在扶持范围方面,明确了农村妇女参照城镇妇女执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农村;同时,将妇联组织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工作体系,发挥妇联组织优势,协助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在贷款额度方面,将妇女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妇女人均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万元。在贷款贴息比例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按不同的比例贴息统一调整为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7省市),以调动地方和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缓解当前就业压力。2009年,中央财政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14.16亿元,比上年增长46%,其中贴息资金12.71亿元,奖补资金1.45亿元(其中奖励性补助资金5868万元,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8609万元),有效地发挥了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的作用。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继续支持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一是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为统筹协调各类项目的相关政策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对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项目招募工作、协调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等做出了统一规定。为更好保障和支持“三支一扶”项目的持续有效实施,财政部还研究制定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9]494号),从2010年起对各地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给予经费补助。二是积极推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2009年中组部共选聘8.4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包括新选聘的2万名及2008年选聘、2009年仍在岗的6.4万名),为此,中央财政安排工作补贴和一次性安置费10.78亿元。三是扩大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规模。考虑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按照国务院要求,2009年适当扩大了西部计划实施规模,在原有1万名基础上增加招募5000名,中央财政为此安排经费1.6亿元。四是扩大“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200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决定扩大“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由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扩大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09年中西部地区22个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招聘特岗教师63416人,加上2007、2008年招聘的在岗教师41205人,共计104621人。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经费22.2亿元。
(二)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含)以上的学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对符合条件的中央高校毕业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3年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办法,由地方自行出台,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2009年,中央财政拨付代偿资金3116.36万元,共1778人享受到了此项政策。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会同总参动员部、教育部印发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2009年中央财政已拨付资金约4.6亿元。
(三)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进一步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允许列支聘用人员发生的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财政部还与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明确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四、加大支持就业培训促就业工作力度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发挥职业培训对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规定从2009年至2010年,集中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发挥职业培训对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要求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为稳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再就业,2009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阳光工程补助资金11亿元,重点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培训,推进农民创业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和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进农村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的支持方向,重点开展以贫困家庭“两后生”(初中、高中毕业后未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为主要对象的职业教育,实施以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长期职业技能培训,防止贫困问题代际传递。
五、加强就业政策落实和专项资金检查
为督促地方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各项就业政策落实力度的通知》(财社[2009]44号),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各项就业政策落实。建立了就业专项资金月报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分析各地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就业支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2009年11月,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对河北、山西等6省(市)2008至2009年9月期间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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