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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
增值税制的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3种类型。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党和国家一直以来对增值税转型改...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
增值税制的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3种类型。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党和国家一直以来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十分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根据国务院的部署,2004年7月1日起,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5个盟市和四川省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除四川省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它试点地区实行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政策,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将矿产品的征收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一)允许企业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与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二)调整相关配套政策。
1.调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他们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因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而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针对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推开后,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
2.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些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为当时应对亚洲金融危机而出台的政策,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过宽,客观上形成了对国产设备的歧视,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各方面反映强烈;二是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形成对内资企业的歧视;三是为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之间的税收负担,出台了对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影响了税制的规范。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推开后,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这一政策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并且进口设备免税政策也将取消,加上WTO有关成员国近年来也多次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这一政策被取消。
4.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时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采掘业整体不景气,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适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削弱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三是矿产资源基本都作为原料使用,矿山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减少进项税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四是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纳成本。考虑到矿产资源需求强劲、采掘业经营状况普遍好转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相应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涉及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加上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实施以来,经济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有些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相应地,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2008年11月10日和12月15日分别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订后的《条例》和《细则》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落实情况
增值税转型改革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和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证改革措施平稳过渡和顺利运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自2008年12月起先后研究印发了一系列的操作文件,就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操作办法、配套措施、过渡办法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管理措施。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对转型试点地区政策过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等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二)恢复矿产品增值税税率到17%。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其中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同时,考虑到食用盐属于居民的基本生活用品,明确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
(三)明确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修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和《条例》的修订,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
(五)明确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范围。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通知规定,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二甲醚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特定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以及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对进口设备恢复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同时,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七)清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2009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根据此次《条例》和《细则》的修订内容,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了需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文件清单,保证了增值税政策的一致性,提高了税收政策的透明度,便于征纳双方的执行。
(八)出台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财政部密切跟踪改革运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专项调研,向国务院上报了改革运行情况的报告,并针对出现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通知规定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2009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成效
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的重点内容,增值税转型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2009年全国新购设备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2076亿元,当年企业增值税减负约1416亿元,超出了预期1200亿元的增值税减负规模。地方和企业对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义普遍表示认可,认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实施减税力度最大的单项税制改革,既是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我国税制的重大改革,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改革的各项措施给予了积极评价。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成效显著,超出了预期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数据分析,2009年,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设备进项税额2076亿元,当年抵扣本年新购进设备进项税额1515亿元。同时,由于改革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海关总署测算因此增收进口增值税99亿元。综合考虑上述因素,2009年国家通过增值税转型改革给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担达到1416亿元,超出了改革前预计1200亿元的规模,相当于当年增值税净收入的7.21%、全国财政收入的2.07%,使之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中规模最大的一项,切实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为国民经济的稳步回升和结构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数据,2009年全国设备工器具购置规模增幅达到27%,虽然略低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1%的增长率,但在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技术改造投资预期普遍减弱的情况下这一增幅实属来之不易。对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功不可没。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受益地区和行业分布的特点。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受益地区、行业分布呈以下3个特点:一是东部地区受益最大,仅江苏、辽宁、广东、山东、浙江、河北和上海7个省市,设备进项税规模就占到全国的45.23%,其中规模最大的江苏省达247亿元;二是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石油加工在内的制造业等资本密集型行业受益最大,制造业设备进项税规模占各行业的62.61%;三是受益最大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冶炼、采掘、石油炼化和电力供应等行业,其中最大的一家进项税规模达到26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革形成的减税已成为增值税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必将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目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增值税法的起草工作,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税收环境。
五、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重要意义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解决了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2008年底,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制度上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税收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谭崇钧、胡锴、张俊峰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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