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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编制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
(一)改进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制度。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财政部从2009年起开始编制独立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完整、准确、细化的要求,财政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改进和完善。一是研究制定了开展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下发地方财政部门,指导和协调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编制工作。二是清理规范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基金项目,取消失去稳定资金来源和不适合作为基金管理的项目,将一些原先在一般预算中管理并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资金转入基金预算管理。三是全面细化基金预算科目,将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细化到项级,以准确反映各项基金的收支规模、结构和具体用途。四是研究制定了基金预算编制报表体系,布置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工作。五是研究制定《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规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基金预算编制操作流程。六是开发基金预算编制管理专用模块,根据基金预算编制的新要求,重新设置了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业务流程以及各部门的预算管理操作权限,提高了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严谨性及效率...
一、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编制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
(一)改进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制度。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财政部从2009年起开始编制独立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完整、准确、细化的要求,财政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改进和完善。一是研究制定了开展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下发地方财政部门,指导和协调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编制工作。二是清理规范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基金项目,取消失去稳定资金来源和不适合作为基金管理的项目,将一些原先在一般预算中管理并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资金转入基金预算管理。三是全面细化基金预算科目,将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细化到项级,以准确反映各项基金的收支规模、结构和具体用途。四是研究制定了基金预算编制报表体系,布置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工作。五是研究制定《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规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基金预算编制操作流程。六是开发基金预算编制管理专用模块,根据基金预算编制的新要求,重新设置了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业务流程以及各部门的预算管理操作权限,提高了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严谨性及效率。
(二)编制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在建立和完善基金预算编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财政部按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规程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要求,编制完成了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上报国务院审定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加强财政预算体系建设研究,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加强对政府预算体系的研究。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完成了《建立健全国家财政预算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课题研究报告,在对现行政府财政预算体系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健全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共同组成并有机衔接的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政策建议,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纳入预算。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将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在对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仍在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所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除教育收费外,所有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完成了在2009年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任务。
三、加强收费基金征收管理,完善相关非税收入政策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规范政府分配关系,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一是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为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对地方自2008年以来出台的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督促地方落实各项应取消或停征收费的政策。二是调整仲裁收费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仲裁法》相关规定,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对仲裁收费政策进行了研究,将中央管理的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允许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地方仲载机构仲载收费的管理形式,为推动我国仲载服务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加大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力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周期调整,相应调整6个省市上缴南水北调基金的年度任务,并对地方征缴南水北调基金提出了新要求。四是暂停征收电力监管费。根据当年电力企业经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预算管理状况,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暂停征收电力监管费的政策,减轻了电力企业负担。五是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政策。针对一些地方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中存在的征管不力问题,为严肃库区基金政策,切实改善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制定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征收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通知》,要求地方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管理,未报经国务院同意,不得随意减免、停征、缓征,并明确了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名单、征收标准、资金分配等征收政策。六是建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同商务部,就调整外贸发展基金、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政策进行了研究,在基金预算中取消了这3项基金项目,将相关收支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并建立了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替代原先的3项基金政策,进一步完善了财政支持外贸发展的政策。
四、根据形势发展变化要求,制定和调整相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一)研究设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要求财政部细化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筹资方案,利用三峡基金到期后的电价空间,设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为解决南水北调工程投资缺口、解决三峡库区遗留问题和支持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筹集资金的决定,在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分配、使用等问题进行全面研究、测算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办公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相关方面意见,以及全国各地方政府的意见。在对各相关方面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基础上,起草了《关于细化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筹资方案相关问题的请示》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现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政策转换,确保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库区后期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研究设立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根据国务院的相关决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相关部门,对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管理、资金使用和分配原则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使用领域等政策做了规定,并广泛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工局,以及相关核电企业和乏燃料处理处置企业的意见,为下一步制定完善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政策奠定了基础。
(三)调研涉及矿产资源领域的相关基金政策。一是根据国务院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对地方设立的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和销售活动的政府性基金情况进行了调研,并重点对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政策试点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提出了结合资源税改革,清理和规范地方设立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和销售的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建议。二是会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研究调整和完善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政策,根据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对相关基金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范围、收入分配、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
五、推进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为提高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在以往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开发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结合近年来全国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改革进展,对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需求文本做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重点对非税收入的政策管理、票据管理、资金收缴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改进、细化和完善,促进了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
(财政部综合司供稿,陈怡芳、邱江涛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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