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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是国家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1993年以来,我国对金融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和完善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为适应我国经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1993年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由此拉开了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改革的序幕。
一、支持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再造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
(一)充实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1998年,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项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2003年起,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外汇储备先后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注入美元以补充资本金。这些措施,极大地提升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促其成功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并在境内外上市。
(二)及时消化国有金融机构历史包袱。1998年,根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支持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此次政策性剥离,一次性使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
国有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是国家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1993年以来,我国对金融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和完善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为适应我国经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1993年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由此拉开了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改革的序幕。
一、支持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再造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
(一)充实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1998年,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项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2003年起,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外汇储备先后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注入美元以补充资本金。这些措施,极大地提升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促其成功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并在境内外上市。
(二)及时消化国有金融机构历史包袱。1998年,根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支持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此次政策性剥离,一次性使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平均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消除了金融系统的风险隐患,为推进国有金融机构的综合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3—2005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务重组时,财政部核销了代表国家持有的3家银行所有者权益近4000亿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改制时,财政部与中国工商银行建立共管基金,分期购买中国工商银行的2460亿元损失类资产。
(三)鼎力提供国家信用支持。在国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过程中,国家不仅直接组织了大量的财务资源,而且提供了国家信用支持,以增强境内外投资者信心,确保国有金融机构顺利重组上市。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重组改制中,财政部按年率2.5%向3家国有商业银行支付利息,解决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利息支付问题。此外,财政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有关商业银行发行的7200亿元10年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财政支持。这些系列措施大大提高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的信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公开上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认真代行出资人职责。2003年,国务院成立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开辟了向国有金融机构注入国家资本金的新渠道。一方面,作为汇金公司董事会成员单位,财政部积极参与汇金公司董事会决策,对汇金公司出售中国工商银行存量股份、购买中国银行H股、向建银投资提供资金收购宏源证券股份、向申银万国和国泰君安提供流动性支持等重要议案进行审议。另一方面,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直接出资者,在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财政部始终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权益,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实现保值增值。如,在中国工商银行上市前,国家财政作为直接出资者,在总结引进战略投资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中国工商银行引进外资的核心条款严格把关,促使美国高盛投资团队提高了入股价格;研究落实了社保基金代为持有中国工商银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有权益问题;同时,认真审议中国工商银行章程、发行上市方案、国有股减持、股息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2004年以来,财政部在给予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及时落实中国银行结余国有权益上缴问题,明确了上市银行国有股减持的有关政策。
二、减轻国有保险公司历史包袱,支持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
(一)支持国有保险公司改制上市,帮助民族保险业走出去。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原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实施了股份制改造。为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财政部同意原人保公司和原再保险公司分别将股改前所提的保险保障基金22亿和14亿转增了国家资本金,增强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为解决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1999年以前的老保单给付和赔付问题,由财政部和中国人寿集团共同设立了共管基金,明确在共管基金存续期内不足以支付老保单的给付和赔付时,财政部将给予资金支持。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新成立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在香港成功上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在美国纽约和香港成功上市。2007年,中国再保险公司接受了汇金公司40亿美元的注资,也顺利改制成了股份有限公司。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国内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增强国有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财政部落实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保险公司的印花税、契税等税负进行税务处理,不因改制而增加公司税负;对改制公司及所属部分子公司按照一定的基数返还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落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推动建立保险保障基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004年,在财政部的支持下,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提出将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集中上缴,统一管理和使用。为减轻保险公司负担,财政部在原来允许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税前列支保障基金政策的基础上,允许经营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取保障基金也可以在税前列支。2007年,财政部积极支持成立专门的公司,按照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原则来管理保险保障基金,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
(四)支持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收益。为拓宽保险公司融资渠道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防范风险,财政部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拓宽投资渠道,包括批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管基金投资金融和非金融企业股权,参与大型国有企业的改制;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在改善保险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管理、分散资金运用风险的基础上,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
三、支持政策性金融发展,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
(一)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逐步为其铺就商业化转型之路。1999年,在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化解金融风险的背景下,经国务院批准,信达、华融、东方和长城资产公司先后成立。一是在1999年4家资产公司成立之初,财政部向每家公司拨付了100亿元注册资本金。同年,4家资产公司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和向央行再贷款,共收购了约1.4万亿元的不良贷款。财政部明确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有银行发行的7200亿元10年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财政支持,并负责化解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2004年以来,资产公司又以商业化方式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为这些银行公开上市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二是严格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程序,保证处置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度,认真地在资产公司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先后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公司内控管理办法、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为核心,其他管理和财务制度为基础的资产公司业务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同时,建立对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国有金融资产价值的回收。资产公司综合运用债务追偿、法律诉讼、债权重组、企业重组、打包出售和债转股等多种方式,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率已超过90%,基本完成了既定的政策目标。三是积极推动资产公司市场化、商业化转型,支持资产公司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探索开展有市场需求的金融服务业务。资产公司先后受托托管了德恒、汉唐和闽发等多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参与了“德隆系”风险处置。2007年,除长城公司外,其他3家资产公司还分别成立了证券公司。这些新业务的开展使资产公司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职能不断强化,实现了国家、公司和市场利益的共赢。
(二)支持政策性银行拓展业务,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及要求,财政部注资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承接了原四大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为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大型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10多年来,3家政策性银行在执行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平稳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是与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一是足额补充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自政策性银行成立以来,财政部通过税收返还、财政拨付等方式,分别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拨补了500亿元、200亿元和50亿元注册资本金。财政部还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发行400亿元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在2007年末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补充了200亿美元的资本金。二是允许政策性银行依托国家信用低成本筹集资金。“政策性”、“国有独资”、“财政注资”等概念以及亏损补贴的实际政策支持使3家政策性银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信用评级相等。政策性银行凭借国家信用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有效降低了筹资成本。三是支持政策性银行拓宽业务范围。根据中央关于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精神,在继续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的同时,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续开办了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开发和农业科技等贷款业务,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一收购一深加工”全环节的金融服务链条,对“三农”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发挥了农村金融骨干和支柱作用。与此同时,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开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助学教育贷款业务,参与设立中瑞投资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发起设立中非投资基金等;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展了一些新的出口信贷业务。四是推动政策性银行稳步改革。随着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经营模式市场化特征的增强,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控制国家财政的风险,国家确定首先将国家开发银行转型为商业性中长期信贷银行,进一步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的外部约束,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同时,积极推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内部改革,增强资本实力,为全面改革创造条件。
(三)出资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是为促进出口而采取的一种保险手段。2001年12月,我国整合了在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的信用保险业务,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它是我国唯一一家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四、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
(一)适应金融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求,及时发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为切实履行好财政部门财务监管职责,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2006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则对各级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任务和方式、方法作了进一步明确,既是财政部门履行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又是金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力保障。规则的发布体现了财政部加强金融财务监管、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体现了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切实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要求;体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对促进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提高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日趋深入,我国开始建立市场化风险化解机制,各类基金和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纷纷设立,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等。为保障基金和专项资金的安全,维护一般受益人的权益,防止资金运营及管理风险转嫁为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同时,为加强对管理专项基金的专业管理公司的财务监管,财政部制定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费用管理和财务报告等财务活动。
(三)实行金融企业年金制度,规范企业分配关系。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财政部制定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及国有金融企业实行年金制度应具备的条件,并对年金方案、年金管理和运营以及组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规范性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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