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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预算包干阶段(1979—1988年)。为解决改革开放前“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带来的“吃大锅饭”的问题,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1980年起,国家对省、市、自治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颁发<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事字[1979]369号),规定从1980年起,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预算包干的具体试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统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中央各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这一时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由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财政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二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三是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主要根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定额以及为保证完成各项任务所必需的资金,结合上年执行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四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财政按银行支出...
一、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预算包干阶段(1979—1988年)。为解决改革开放前“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带来的“吃大锅饭”的问题,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1980年起,国家对省、市、自治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颁发<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事字[1979]369号),规定从1980年起,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预算包干的具体试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统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中央各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这一时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由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财政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二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三是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主要根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定额以及为保证完成各项任务所必需的资金,结合上年执行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四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财政按银行支出数列入决算,预算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2.三种预算管理形式阶段(1989—1996年)。针对预算包干阶段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2号令)。1992年,财政部又发布了《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财文字第745号)、《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财文字第746号)、《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财文字第747号)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1992]财文字第458号)等重要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即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二是实行“两个过渡”政策,即有条件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过渡,有条件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过渡。三是实行基金管理制度。四是实行周转金制度,支持事业单位组织创收。五是实行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制度。六是探索实行预算支出定额管理。
3.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阶段(1997年至今)。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结合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际,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财政部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继《规则》发布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业、林业和水利等13个行业事业财务制度相继出台。同时,事业单位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规定。这就构建了由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具体规定三个层次组成的新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这一时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改革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办法。二是改革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确立事业单位“大收入”概念。单位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之中,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是改革事业单位支出管理,确立事业单位“大支出”概念。按资金使用性质将事业单位支出划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四类,使事业单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支出及事业支出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四是实行统一规范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管理。规定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还规定事业单位可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具有专门用途的专用基金。五是推动实施绩效考评。
(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1.财政统一管理阶段(1978—1988年)。这一阶段,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的财政运行机制,举办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事业单位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同样是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2.专业部门管理阶段(1988—1998年)。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设有行政事业资源司,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局,具体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1992年12月至1993年8月,完成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查清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总量8364.79亿元,其中国有资产总额7133.4亿元,占全部资产总额的85.3%。1995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第17号),理顺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规定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若干措施和管理的具体内容。为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
3.财政综合管理阶段(1998年至今)。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合并到财政部。这个阶段具有五个特点:一是明确了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是成立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2004年7月财政部在教科文司设立事业资产处,承担制定事业资产管理政策和组织开展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地方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也成立了相应的资产管理机构,明确了管理职责。三是加强法规建设。2006年财政部发布实施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2007年发布实施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2008年又发布实施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495号)。同时积极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别发布实施了相关管理办法,事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四是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从2006年起先后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开展资产绩效管理等工作。五是初步建立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通过审核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财政教育工作
(一)建立多渠道的教育经费筹措机制(1978—1992年)。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变,高度集中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出现改变,财权和财力逐步下放,同时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逐年下降,客观上要求调整原有高度集中、单一政府投入的教育财政体制。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低重心”的教育发展战略,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基础教育开始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成为筹措基础教育经费的直接责任者;职业教育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高等教育逐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各级政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办教育的积极性,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捐资、集资办学活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增加教育经费投入的具体政策与措施,逐步形成了我国通过教育费附加、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学费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杂费、发展校办产业、支持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建立教育基金(简称为“财”、“税”、“费”、“产”、“社”、“基”)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路子。这一变化使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总量迅速增加,有力地改善了办学条件。
经过这一阶段的改革与发展,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财政教育体制逐步转变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中央与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从单一政府投入向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渠道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和机制转变;从供给式和福利型教育财政到开始实施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和补偿,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二)构建相对规范的公共教育投入机制(1993年至今)。
1.明确教育体制改革和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增长目标。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提出改革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达到发展中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平均水平。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的“三个增长”原则。1995年《教育法》再次明确了“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相继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都对财政教育投入作出了相关规定。为此,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实行了“一个百分点”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超收情况追加教育经费的制度等。
2.在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同时,财政在教育支出的安排中,重点解决各类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一是支持基础教育的重点工程实施。如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组织实施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重大项目。二是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2005年底,国务院从理顺体制机制的高度出发,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在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之后,2008年,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同时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至此,全国城乡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三是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十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达13.9亿元。“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前三年投入资金上百亿元。四是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支持实施“211工程”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为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世界一流学科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为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还设立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央高校修购专项资金、中央在京高校学生宿舍建设资金等,改善教学环境和办学基本条件。五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2007年秋季开始,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资助政策体系实行“政策导向明确、经费共同负担、各方责任清晰、管理操作规范”的基本原则,大幅度增加了财政投入,在相关助学经费上突出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的办法。
三、财政科技工作
(一)实行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增加科技投入(1978—1985年)。1978年,国家改变了长期以来“统收统支”的科技经费管理模式,对多数科研单位逐步推行了以“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为特点的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单位预算包干管理主要有全额预算包干和定额预算包干两种形式。全额预算包干,即对全额预算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由过去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财政的办法,改为财政部门核定年度经费预算数额,全部包干给科研单位,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定额预算包干,即财政部门在核定科学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数额,包干给单位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单位预算包干管理相对于之前的经费管理方式,有一定的优点。一是明确了单位管理支出的责任,扭转了长期以来单位有钱就花、没钱就要的情况。二是加强了预算开支定额管理,减少了主观性和随意性。三是科研单位开展了经济核算,调动了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积极创收。但这种管理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体现科研活动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不够,将科研单位作为一般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科研人员吃单位的“大锅饭”,科研单位吃国家的“大锅饭”,缺乏面向生产和市场的动力与活力。
(二)实行科技经费归口管理、加大科技投入,拓展资金渠道(1986—2000年)。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科技拨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按照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二是广开经费来源,实现科技经费来源的多渠道化;三是经费与任务挂钩,实行部分有偿使用;四是打破条块分割,提倡竞争,择优支持;五是实行科研事业费归口管理,使科技管理部门承担管好、用好科研经费的责任。
1986年的财政科技投入为112.57亿元,2000年增长为575.62亿元。在此期间,国家启动了“86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和“97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并设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央财政还专项增拨了中央级农业科研经费,提高中央级农业科研单位的人均事业费基数,改善了农业科研条件。对技术力量雄厚、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作用的科研院所,国家财政从设备更新和科技周转金方面给予专项支持,以维持其科研优势,促使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重点产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在科技体制改革的同时,国家通过各项财政、税收等政策调动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从1990年到2000年,财政科技投入占科技经费总投入的比重由30.8%下降到25.3%,但企业投入的比重却从43.3%上升到55.2%,增长了约12个百分点。全社会科技经费总投入额从1990年的403亿元上升到2000年的2346亿元,增长了近6倍。
(三)构建公共财政的科技投入机制(2000年至今)。
1.逐步建立了财政科技投入依法增长的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2005年底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则要求“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从投入总量上看,我国财政用于科技的支出由1978年的52.8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113.5亿元,增长39.96倍,年均增长13.56%。在财政科技投入的带动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下,全社会研究与发展经费从1990年的125.43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710.2亿元,增长29.58倍,年均递增22.05%。
2.优化投入结构。在财政科技投入的安排上,突出向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倾斜。基础研究方面,大幅度增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模,并大力支持实施“973”计划以及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建设。高技术研究方面,中央财政大幅度加大了“863”计划的经费投入,较好地支持了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的研究。社会公益研究方面,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2006年更名为科技支撑计划)。在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方面,支持国家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中央级科研院所修缮购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大科学工程、科技信息和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同时,还逐年加大了社会科学基金的投入以支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
3.深化经费管理改革。一是以2000年中央部门预算改革为契机,对1986年以来由国家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各部门科学事业费的科技经费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科技部对“863”计划、“97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以及除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外的科学事业费直接纳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不再由科技部归口管理和分配。二是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家对科研活动的支持由经常性的经费支持转变为以课题项目招标为主的方式,“课题制”的核心就是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项目。从“十五”开始,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各项科技计划全面推行“课题制”管理,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先后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经费管理办法。三是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与改革的指导方针,即“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投入结构、创新支持方式、健全评审评估、强化监督管理”。为此,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一方面按照科学发展规律和科研工作特点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稳定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全面修订和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完善了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制度体系。
四、财政文化工作
(一)打破传统模式,开辟多种资金渠道(1978—1993年)。从1980年起,国家对文教、卫生、科学和体育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试行“预算包干”办法,节余留用,增收归己,以调动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的积极性。与预算包干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家开始允许文化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标志着新闻出版传媒机构开始从意识形态宣传型向宣传与经营并重、双轨制运行的方向发展。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文化体制改革在演艺业等部分行业开始推进,经营活动普遍受到鼓励。1987年,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知识、艺术、技术和设备等条件,开展有偿服务,取得收入用于补充事业经费的不足。自此,打破了文化事业单位一切开支都由国家财政包起来的传统模式,为解决各项事业发展开辟了新的资金渠道。1985年,国家财政文化事业费支出占文化事业费总支出的比例为78.32%,1990年为60.7%。
在此阶段,与实行地方财政包干、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支持文化发展的财政责任也出现了“分级分权”,地方政府成为发展地方文化的责任主体。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权和文化发展自主权,激发了地方政府进行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发展地方文化事业。1979年地方财政文化事业费支出5.4亿元,1993年达到25.1亿元,增长近4.6倍。
(二)实行分类管理,文化发展财税政策体系初步形成(1994—1997年)。1996年,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开始从体制上向事业和产业分离。在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下,财政部门对不同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采取了不同的支持政策。一方面,逐步增加图书馆、博物馆等财政补助文化事业单位经费投入;另一方面,积极制定财税扶持政策,促进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单位发展。
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目前宣传文化事业投入总量偏少、比例偏低的问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要健全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制度,运用税收、贷款、价格等经济手段支持宣传文化事业,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事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投入等。同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增加“万里边疆文化长廊”补助经费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问题。
(三)逐步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文化发展财政政策体系(1998年至今)。
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国家重点公共文化领域经费需求。一是支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巩固基层文化阵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增文化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和基层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对农村文化的投入力度,支持实施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等农村文化重点工程,有效地丰富了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有所提高。二是支持中华文化传承与发展。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支持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点项目,如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大遗址保护、文物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古籍保护、清史纂修、昆曲和重点京剧院团保护等;在文化传播方面,重点支持实施了“西新工程”、“东南工程”、“东风工程”等,同时,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在文艺创作方面,重点支持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促进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2.完善财税政策,支持宣传文化单位改革与发展。一是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十五”期间,全国文化事业建设费累计支出104亿元,其中地方累计支出88亿元,用于组织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等活动。二是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在所得税分享改革的过程中,及时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渠道由所得税返还转变为财政专项拨款。三是对部分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为扶持社会效益高、经济效益低的出版物的出版,国家对该类出版物在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十五”期间,全国累计退税86亿元。四是实施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并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支持国产优秀影片的创作和生产,资助基层影院建设改造。2006年,国务院转发中宣部、财政部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明确“十一五”期间继续实施上述宣传文化优惠政策。
3.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一是制定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相关财税优惠政策。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2005年,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这些政策文件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的相关财税政策提供了依据。二是完善文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7年,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明确了财政部门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三是以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为突破口,推动文化产业发展。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文化部等10个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明确提出设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动漫市场监管、优秀动漫原创产品创作生产和动漫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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