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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我国关税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坚决维护国家权益,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切实发挥保护作用,不断完善进口税收政策”的总体工作要求,开拓创新、稳健务实,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完成5278.4亿元,比去年增长11.3%。其中,关税1066.6亿元,增长2.2%;征收进口环节税4211.7亿元,增长13.8%。进口税收在中央财政收入中占30.6%,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
一、适应新情况,科学拟定年度进出口税则
2005年关税调整遵循了以下三项主要原则:一是继续履行中国入世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但不安排自主降税;二是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调整相关的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普通税率不作调整;三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基本取向和国内经济运行情况,对确需调整税率的部分进出口商品以暂定税率的形式进行调整;同时根据落实关税政策、加强进出口管理等实际需要,对税则税目进行适当增减。在暂定税率和税则税目调整中,着重考虑支持农业和鼓励高新技术发展、抑制个别过热行业盲目发展等。
(一)最惠国税率的调整。按照我国入世承诺,2005年降低了980个税目的税率,占税目总数的13%。关...
2005年我国关税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坚决维护国家权益,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切实发挥保护作用,不断完善进口税收政策”的总体工作要求,开拓创新、稳健务实,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完成5278.4亿元,比去年增长11.3%。其中,关税1066.6亿元,增长2.2%;征收进口环节税4211.7亿元,增长13.8%。进口税收在中央财政收入中占30.6%,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
一、适应新情况,科学拟定年度进出口税则
2005年关税调整遵循了以下三项主要原则:一是继续履行中国入世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但不安排自主降税;二是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调整相关的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普通税率不作调整;三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基本取向和国内经济运行情况,对确需调整税率的部分进出口商品以暂定税率的形式进行调整;同时根据落实关税政策、加强进出口管理等实际需要,对税则税目进行适当增减。在暂定税率和税则税目调整中,着重考虑支持农业和鼓励高新技术发展、抑制个别过热行业盲目发展等。
(一)最惠国税率的调整。按照我国入世承诺,2005年降低了980个税目的税率,占税目总数的13%。关税总水平将由2004年的10.4%降低为9.9%(按最惠国税率计,下同),降幅为4.8%;加权平均税率(按2003年一般贸易进口结构计算)将由2004年的5.6%降低到5.4%,降幅为3.6%。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由2004年的15.6%降低到15.3%,工业品平均税率由9.5%降低到9.0%;税率高于50%的税目(不含关税配额商品)仍为7个,主要是大麦、发酵饮料、烟草制品等;零关税税目由535个增至638个,净增103个,主要是计算器、磁带、家用摄录一体机、复印设备、数码相机、木制家具、玩具、体育用品等。
(二)关税配额和非从价税商品税率的调整。按我国入世承诺,2005年将豆油、棕榈油、菜籽油关税配额外税率由30.7%降低到19.9%。我国入世承诺的降税义务是统一按从价税形式做出的,为履行降税义务,2005年我国实行非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的53个税目中有18个税目(从量税税目16个,复合税税目2个)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三)进口暂定税率的调整。2005年,共取消5项、新增29项、调整税率和商品名称的25项,保留其余179项资源类、基础原材料类及部分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零部件等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低于相应的最惠国税率)。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为体现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对已配制的饲料以及11种农药中间体继续实行暂定税率,另新增设受精鱼卵等3种与农业生产相关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2.为支持国内钢铁、有色行业调整产品结构,优先发展国内急需的镍、不锈钢等重点产品,对镍铁、铌铁等8种金属原材料继续实行暂定税率,另新增设镍锍进口暂定税率。
3.为支持机械、纺织、化工、信息行业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新增设机床用数控装置、数码相机镜头等13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低对苯二甲酸等12种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暂定税率水平,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9种暂定税率商品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4.为加大对环境、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力度,新增设硫磺、大理石毛料等11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低炼焦煤、蜡油、氯乙烯三种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5.为扩大与有关国家的经贸往来,新增设格陵兰庸鲽鱼的进口暂定税率,调低再造烟草的进口暂定税率。
6.取消水合肼等5种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总体上,2005年,我国对233项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暂定税率平均为4.2%。
(四)协定税率的调整。
1.《曼谷协定》和中国—巴基斯坦优惠税率安排。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917个税目商品,实行《曼谷协定》优惠税率。以上税目优惠税率平均为9.3%,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其整体优惠幅度为18.4%。
根据《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2005年,我国对上述917个税目下,原产于巴基斯坦的商品,给予与《曼谷协定》优惠税率一样的关税优惠。
2.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优惠安排。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协议于2005年1月1日生效,自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全面降税。根据《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谈判的有关具体情况,从2005年1月1日起,对除菲律宾外的东盟9国602个税目下的商品实施“早期收获”降税安排,其中340个税目对东盟9国统一执行,262个分国别执行。在分国别执行的商品范围中,与印尼间的互惠商品在2004年基础上增加硬脂酸(优惠税率为5%),其余维持不变。
3.中国一泰国一新加坡果蔬零关税安排。根据中国与泰国的双边协议,2005年对原产于泰国的蔬菜、水果(194个税目,其中蔬菜类111个、水果类83个)继续实行零关税。经过磋商,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的上述产品同样实行零关税。
4.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零关税安排。根据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5年除继续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379、318种商品实行零关税外,还将根据上述安排的“补充协议”,对第二批原产于港、澳的729、191种产品实行零关税。
(五)特惠税率的调整。
1.对老挝、柬埔寨、缅甸和孟加拉国的特惠税率安排。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及《曼谷协定》,2005年继续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和孟加拉4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行特惠税率,给予四国进口货物特惠税率的税目数分别为239、335、133和20个;其中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对原产于老挝、孟加拉的进口货物分别实行平均0.4%和4.6%的特惠税率。
2.对27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惠税率安排。根据《中非合作论坛——亚德斯亚贝巴行动计划》有关条款,中国给予非洲27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免征关税的特惠税率安排,即对190个税目商品实行零关税的方案。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尚在办理换文手续的赤道几内亚和安哥拉外,对其余25国实施了特惠关税。
(六)出口关税的调整。
2005年对174项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其中,对包括特定区域在内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等出口的外衣、裙子、非针织衬衫、裤子、针织衬衫、睡衣内衣等6类纺织品,共148个税目从量计征出口暂定关税;电解铝出口暂定税率由零调整为5%,并明确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同时征收;未锻轧镍、未锻轧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零分别调整为2%、5%,未精炼铜、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由零调整为10%,同时未锻轧镍的出口退税率由8%降为零;对一般贸易及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征收出口暂定关税,1至5月按260元/吨从量计征,6至10月按30%税率计征,11至12月按15%税率计征。
(七)税则税目的调整。
2005年对税则税目进行适当调整,增列税目77个,删除2个,修改商品名称4个。一是出于落实有关关税政策的考虑,增列格陵兰庸鲽鱼、腰带等17个税目;二是为有效地实施进出口管理措施,增列鸡爪、牛肝菌、抽油烟机等18个税目;三是为保护环境和不可再生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列锰渣、低硫石油焦等19个税目;四是为适应科技水平的提高和高科技产品不断出新的实际要求,增列闪速存储器型数码录音机等16个税目;五是出于其他目的增列柠檬汁等7个税目。调整后,2005年税则税目总数由2004年的7475个增加到7550个。
二、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合理利用关税政策杠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一是为支持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先后调整了黄磷、硅铁、电解铝等产品的出口关税。二是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为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出了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际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或国家重大装备研发项目的科研单位或企业制定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即对该类科研单位或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产业投资方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增加了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资源节约环保型鼓励类项目,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
(二)调整有关产品的进口税收政策,有效地缓解国内部分商品的供需矛盾。一是为缓解国内煤炭供应的紧张形势,对进口动力煤实行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二是为保证国内市场的正常供应,降低了柴油和航空煤油的进口关税。三是针对2005年我国棉花减产和国内需求旺盛导致棉花供需缺口较大的形势,从5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关税配额外进口的140万吨棉花征收滑准税。
(三)充分利用关税手段,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一是扩大与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对3000多种从东盟国家进口的商品实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税率;拟订了对老挝等3个最不发达国家增加特惠产品的建议方案。二是胡锦涛主席在出席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和“发展筹资高级别会议”,提出了给予所有与我国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的建议,会后税则委拟订了零关税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三是为推进我国纺织品出口结构的调整,应对美欧对我国纺织品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对部分纺织品征收了出口关税。制订了对部分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方案,并根据外界反应及最新情况,先后四次对方案进行了调整,有力地支持了对外交涉,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维护公平贸易、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立场。这些措施缓解了其他国家在纺织品一体化后对我国纺织品出口形势的关注,配合了我国与欧盟、美国等贸易伙伴的纺织品贸易谈判,增加了对外谈判的筹码。同时,运用税率手段促进了我国纺织品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
(四)为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三农”的进出口税收政策。一是为确保农业生产用肥,加大了对进出口化肥的调控力度。从1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对出口尿素征收260元/吨的临时出口关税,同时,为兼顾尿素生产企业平衡生产的需要,从6月份起对尿素出口实行季节性暂定税率。二是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安排了2005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和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子免税进口计划。三是为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稳定农资市场价格,对农药中间体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了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推动多、双边贸易谈判,坚决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
(一)认真履行入世关税减让承诺,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一是提出了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方案,赢得了发展中成员的支持。2005年是多哈回合谈判的关键一年,从2004年7月世贸组织框架协议出炉后,各成员都紧锣密鼓地准备具体谈判方案。中国先后参加了十余次世贸组织农业和非农特会,积极参与了特殊产品、敏感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等提案的修改、拟定工作,参与了许多相关议题的谈判,提出了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方案。二是提出了我国在环境产品领域的谈判方案。环境产品作为部门减让的一个方面,已经成为发达成员试图打开其他国家市场的重要工具。为避免过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经过认真研究其他成员国提出的环境产品关税减让提案,提出了我国在环境产品上的谈判方案,为我国环境产品的发展留下了时间和空间。三是积极筹划并提交“新成员待遇”提案。依据2004年框架协议中对新成员待遇的授权,中国加大了作为WTO新成员在入世时已做出的重大贡献及进一步削减困难加剧的研究和论证。有力地促成了以发展中成员组成的20国集团名义拟定的新成员提案并于11月22日在香港部长级会议前正式向WTO提交,力争通过“新成员待遇”提案,使中国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做到不减或少减关税。四是精心准备提案,积极参加了在香港举办的WTO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在香港会议上,中国就农业、非农等议题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谈判方案,阐明中国在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议题上的立场,坚决保护我国及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在会议最终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在农业国内支持、发展中成员特殊产品、保障机制、发达成员取消棉花出口补贴、对最不发达成员“双免”等议题中,我国的利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特别是我国新成员待遇的认可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推进双边和区域关税谈判。一是积极开展双边市场准入谈判。2005年7月,经过8轮艰苦谈判,我国与越南正式签署了双边市场准入的谅解备忘录;8月,与哈萨克斯坦正式结束了世贸组织双边市场准入谈判;10月,向白俄罗斯提出了第一次市场准入要价,并与白结束了双边市场准入谈判。二是完成与欧盟就其扩盟补偿问题的谈判,经与欧盟多次磋商,中国在欧盟扩盟上受到的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三是积极参与区域关税谈判。区域贸易安排是区域内成员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加强区域合作,有利于拓展我国的经贸发展领域,有利于我国建立起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2005年,通过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谈判,研究拟订了货物贸易减税方案和“早期收获”减税实施方案;参加曼谷协定第23、24次常委会和第一次部长级理事会,完成了曼谷协定第三轮谈判结果多边化的工作,并完成了亚太贸易协定(曼谷协定)实施准备工作;举行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谈判(3次)、中国一新西兰自贸区自贸区谈判(4次)和中国—海湾合作组织自贸区谈判(3次);经五轮艰苦谈判,中国一智利自贸区双方已就自贸区货物贸易各方面达成了一致,并于11月胡锦涛主席与智利拉戈斯总统会见期间签署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议,按协议安排,中智双方将于2006年开始实施降税方案。此外,就感光胶片征收从量税问题与日本举行的三次会谈,基本解决了中日双方持续近四年的感光材料从量税争议问题。
(三)妥善应对WTO对我国的贸易政策审议和过渡性审议。认真做好贸易政策审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贸易额排在全球前4位的成员每2年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2003年我国贸易额列全球第4名,因此将于2006年首次接受贸易政策审议。为做好审议应对工作,共收集和提供了有关法律法规文本45部、数据资料7份以及大量文件;统计和整理了补贴政策;书面回答了世贸组织秘书处提出的61个问题;审核了秘书处起草的《中国贸易政策报告》初稿和第二稿共130页的内容,并对报告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补充了必要信息,提出了政府评论。此外,还与世贸组织秘书处代表团举行了三次财政专场会谈。顺利完成了2005年度过渡性审议的应对工作。
四、科学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和发展国内经济
(一)根据商务部调查结果,共对4起反倾销原审案件做出终裁,即分别做出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原产于日本、俄罗斯的进口三氯乙烯,原产于美国、韩国、泰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二)做出丙烯酸酯、丁苯橡胶、聚酯切片和邻苯二酚期中复审裁定,根据复审结果,相应地调整有关生产厂商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根据国内产业的发展需要,对丙烯酸酯和聚酯薄膜做出了期终复审裁定。鉴于国内丙烯酸酯产业恢复状况良好,对丙烯酸酯做出了五年期满终止反倾销措施的裁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做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四)认真跟踪了具体案件的实施效果,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五、认真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大力促进港澳地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2005年是CEPA协议实施第二年,为进一步促进港澳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签署了第三批零关税产品清单、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制定了相关产品原产地标准。及时跟踪分析CEPA零关税进口产品种类、数量、金额,防止其他国家和地区产品绕道香港进入内地,冲击内地市场。此外,为进一步做好对台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扩大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的指示精神,以务实的态度,采取了灵活、机动的措施。自2005年8月1日起,对15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免征进口关税。
六、全面清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200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指示精神,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对“十五”期间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涉及农业、交通、能源、国防、教育、高新技术等多个领域。二是清理2005年底到期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共清理出到期的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共有12项,在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既体现了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又适当兼顾了政策的连续性,给企业提供了一个调整的过渡期。
(财政部关税司供稿,石教群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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