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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在财政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2001—2005年,结合“十五”期间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实际进程,财政部组织实施了《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财政“四五”普法规划)。经过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圆满完成了财政“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五”普法以来,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财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其纳入财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机构、人员、经费、内容、时间、阵地”六落实,做到总体有规划、年度有计划、经费有保障、工作有制度、档案有记载,形成领导抓组织、机构抓落实、专人抓普法、形式求多样、宣传重效果的有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以宪法为核心、以财政专业法和依法行政法律知识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基本实现了由提高财政干...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在财政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2001—2005年,结合“十五”期间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实际进程,财政部组织实施了《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财政“四五”普法规划)。经过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圆满完成了财政“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五”普法以来,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财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其纳入财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机构、人员、经费、内容、时间、阵地”六落实,做到总体有规划、年度有计划、经费有保障、工作有制度、档案有记载,形成领导抓组织、机构抓落实、专人抓普法、形式求多样、宣传重效果的有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以宪法为核心、以财政专业法和依法行政法律知识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基本实现了由提高财政干部法律意识向提高财政干部法律素质的转变,基本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财政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财政专业法律法规多,普法任务重;财政普法对象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四五”普法期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顺应财政改革和发展需要,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注重突出部门特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服务原则,开展了一系列财政普法活动。
(一)紧密结合财政中心工作,突出财政法制工作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普法活动。
1.认真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8日通过后,财政部于7月上旬印发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为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领导发表了《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制化的基石》、《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原则,全面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等多篇宣传文章。同时,财政部组织举办政府采购法宣传骨干培训班,编写政府采购法辅导教材,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法百题知识竞赛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财政部门围绕政府采购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开展了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普法宣传活动。据统计,2002年省级财政部门举办政府采购法培训班或专题讲座270余期次,参加学习或培训人数4万多人次。
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制度的宣传贯彻实施,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与安全性。2001年,政府采购规模为653亿元,2005年达到2500亿元,增长3.8倍,年均资金节约率约为10%,节约资金近700亿元。
2.积极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实现财政管理方式转变。
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组织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培训活动。为推进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财政部开展了财政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取消财政行政审批项目39项、调整6项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部门和级次。并积极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先后颁布配套规章8项,以规范各种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加大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力度,组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许可配套制度,规范财政许可行为。据统计,2004年省级财政部门举办行政许可法培训班或专题讲座600余期次,参加学习或培训人数10万余人次。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深入宣传贯彻,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得到全面推进,财政管理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由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转变。财政管理透明度进一步增强,财政资金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3.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提升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大力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纲要》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财政部党组将2004年确定为依法行政年,明确提出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贯穿财政工作各个环节。2004年,财政部专门举办了《纲要》宣传骨干培训班,并将《纲要》作为财政部2004年55期财政业务培训班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按照《纲要》要求,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财政目标,以构建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和部门预算改革为重点,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工资和津贴政策,支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积极构筑依法行政保障机制。
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加大对《纲要》和《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力度,组织召开或举办《纲要》和《实施意见》学习动员会、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制定配套办法,落实相关规定。据统计,各省级财政部门共举办宣传贯彻《纲要》和《实施意见》培训班或讲座400余期次。
4.积极宣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提升财政执法水平。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规范财政部门自身执法行为,约束自身权力,提升财政执法水平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为贯彻实施和学习宣传《处罚处分条例》,切实规范财政部门执法行为,规范行使财政权力,财政部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出台了4项配套制度,并制作宣传展版。同时组织16篇宣传文章,发表在各大报刊媒体。为满足各方面学习需要,财政部先后派出近50人次赴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宣讲《处罚处分条例》,解答实施中有关问题。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写了《处罚处分条例》宣传读本,解读《处罚处分条例》。各省级财政部门也利用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学习宣传《处罚处分条例》。据统计,各省级财政部门先后举办《处罚处分条例》培训班和专题讲座470余期,参加培训学习人数达12万余人次。
《处罚处分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对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公平性,有效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5.利用各种机会,加大财税专业法律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行为,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适应财政立法进程,配合有关部门利用各种机会,加大财税法律法规宣传力度。2003年,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举办预算法实施10周年纪念活动。200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了会计法实施2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2005年,配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和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税法意识。此外,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编写财政普法读本,加大对普法骨干培训力度,每年精心组织开展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利用各种有效形式,不断开拓创新,确保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常抓常新。
(二)针对不同层次财政普法对象,开展丰富多彩的财政普法活动,全面实现财政普法目标。
1.对于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注重学习宣传宪法和依法行政理论,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依法理财和建设法治财政进程。五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培训考核等制度。财政部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有关规定,加强学习宣传宪法和依法行政通用法律知识,组织编写了领导干部财税法律读本和领导干部财政知识读本,多次举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活动。各省级财政部门加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力度,注重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据统计,“四五”普法期间,省级财政部门举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活动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班近500期次。
“四五”普法以来,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普遍增强,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2005年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中,由财政部组织的省级财政部门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中,30%以上的省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亲临考场,参加考试,优秀率100%。
2.对于广大财政干部,注重学习宣传财政专业法律制度和依法行政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围绕年度普法重点,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普法活动,全面提高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四五”普法期间,财政部组织编写了财税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和财政行政复议实用手册;组织各类财政干部专业培训班165期,学习各项财政制度和依法行政有关知识;组织举办省级财政部门普法骨干培训班5期,培训普法骨干近500人次。同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普法教育,十多次组织财政部机关干部旁听财政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2003年—2004年,财政部组织全国财政法律知识竞赛,各级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170余万人参加了竞赛。2005年,组织了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和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征文活动,各级财政干部踊跃参加,经省级财政部门初评后,上报论文710余篇。
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普法活动。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广泛开展财政普法活动,极大地促进了财政干部转变财政管理理念,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和水平。
3.对于广大财务会计人员,注重宣传财税、财务、会计等法律制度,提高其依法办事、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四五”普法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将提高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财政法律素质作为财政普法重要内容,组织了一系列活动。为了宣传和方便财务会计人员学习财税法律制度,财政部每年都编辑出版财政法规汇编。2004年,由财政部条法司与信息网络中心联合开发的财政法规全文检索及数据库投入运行,收录各种财政法规近万件,为广大财会人员提供了学习园地。各级财政部门利用国家会计学院和财务会计人员培训基地,加大对财务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据统计,“四五”普法期间,各省级财政部门举办会计法培训班6100期,培训会计人员达80万人次。这些活动的开展极大提高了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升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人员的财会法律素质。
4.对于社会公众,注重培养其财税法律意识和观念,提高其参与财政管理和监督财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五”普法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开展了一系列面向社会公众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05年财政部会同中央电视台举办“灿烂阳光”专题文艺晚会,宣传会计法,纪念会计法实施20周年。各省级财政部门也举办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财政普法活动,如拍摄系列电视案例剧、电视连续剧,举办法律知识电视大赛、辩论赛,组织法制文艺演出,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等,效果非常明显。通过组织开展这些活动,社会公众更加关注财政改革和发展,为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献计献策。
二、领导重视,夯实基础,注重结合,互相促进
“四五”普法期间,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财政普法工作,以“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目标,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紧紧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坚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与财政中心工作相结合,坚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与财政法制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相结合,财政普法工作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广大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意识和素质进一步提高,各项财政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大提高,全国财政“四五”普法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既定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财政普法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强大动力。
“四五”普法期间,各级财政部门重视财政法制建设,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和财政部门领导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许多领导干部亲自参与财政普法活动,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财政部始终把“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财政工作,财政部领导十分重视财政法制建设并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强调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做好财政普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干部法律素质的重要意义。“四五”普法期间,财政部领导在《求是》杂志、《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全国性报刊发表有关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文章20余篇。如2005年《人民日报》“省部长谈依法行政”专栏刊登金人庆部长撰写的“管好国家的钱袋子”访谈文章,宣传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二)建立健全财政法制机构,加强财政法制队伍建设,为做好财政普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四五”普法期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财政普法领导机制,成立了以财政部部长为组长、主管财政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条法司司长为副组长的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条法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干部教育中心和有关业务司局的主要领导组成,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条法司。
“四五”普法以来,各省级财政部门相继成立或进一步完善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业务部门领导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财政法制机构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为保证财政法制工作和财政普法工作的深入推进,各省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许多省级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同时,为了加强财政法制工作,许多省级财政部门纷纷增加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将一批政治素质高、从事过法律专业学习、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配到财政法制机构工作。全国绝大多数市(地)级财政部门都设立了与财政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法制工作机构,极少数未设立财政法制工作机构的市(地)级财政部门,也都配备了专司法制工作的人员。有些县(市)级财政部门也设立了财政法制工作机构。此外,各级财政部门注重发挥法制机构和财政法制干部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法制联络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在重大财政决策、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普法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财政法制机构的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干部素质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做好财政普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三)制定规划计划,落实普法经费,为全面系统推动财政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2001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财政“四五”普法规划,对全国财政“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工作方法、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做出了规定,同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根据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为落实财政“四五”普法规划,结合财政中心工作和财政法制建设任务,财政部每年都对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四五”普法规划和各地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各地区财政改革与发展实际,制定了本地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五”普法期间,按照规划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主动安排落实财政普法经费,为全面开展财政普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五年来,财政部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法制经费,基本保证了包括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内的各项财政法制工作的物质需要。各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收支矛盾尖锐,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不断加大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力度,确保财政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四)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坚持财政普法与财政管理相结合,促进财政增收节支。
“四五”普法期间,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坚持财政普法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各项财政收支活动中。通过积极配合税务、海关等部门宣传财税法律制度,依法加强收入征管,依法安排支出进度,严格财政收支管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对促进财政收入增长、规范财政收支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2001年,国家财政收入为16640亿元,2005年,财政收入再创历史新高,达到30866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8%;在支出方面,除依法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外,还积极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加强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随着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全面推进,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财政管理方式创新,财政管理方式开始发生深刻变化,由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转变,财政管理更加科学规范,财政管理透明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趋公平、公正、合理。
(五)紧紧围绕财政法制建设进程,坚持财政普法与财政制度建设相结合,财政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四五”普法期间,财政部积极稳妥组织财政立法,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步伐加快,财政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五年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围绕财政改革和发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税法律有政府采购法、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等;国务院颁布的财税行政法规和重要财税文件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50多件;财政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税规章20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近1 000件。制定和修订这些法规制度,得到了各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有效配合。这些法规制度的及时出台,规范和强化了财政职能,保障了各项财政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同时为深入开展财政普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内容。
“四五”普法期间,各省级财政部门重视财政制度建设,出台了一批重要的财政法规制度。据不完全统计,五年共出台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200多件,地方性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2000多件。
(六)坚持财政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不断深化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财政执法,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五”普法期间,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关于规范财政管理、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规定》、《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财政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行为。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周劲松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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