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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2004年农业税收收入情况
2004年全国共完成农业税收收入937.46亿元(含附加,下同),比2003年减收20.9亿元,减少2.18%。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减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增收。
(一)农业税。2004年全国完成农业税收入232.76亿元,比上年减收175.87亿元,减少43.03%。其中:正税收入195.31亿元,地方附加收入37.44亿元,滞纳金罚款142万元。
1.收入情况。2004年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收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黑龙江、吉林两省免征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其他地方降低1个百分点。决算反映执行农业税降低税率或免征政策后,农业税全国实际执行平均税率为4%,比2003年下降了2.65个百分点。北京、天津、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宁波、厦门、深圳执行零税率。除新疆增收外,各省收入均比上年减少。新疆增收的原因是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晚,影响了征收进度,造成2003年尾欠收入结转到了2004年征收。上海、厦门农业税收入为零。全面免征的省份中黑龙江、吉林、北京仍有收入的主...
一、2004年农业税收收入情况
2004年全国共完成农业税收收入937.46亿元(含附加,下同),比2003年减收20.9亿元,减少2.18%。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减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增收。
(一)农业税。2004年全国完成农业税收入232.76亿元,比上年减收175.87亿元,减少43.03%。其中:正税收入195.31亿元,地方附加收入37.44亿元,滞纳金罚款142万元。
1.收入情况。2004年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收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黑龙江、吉林两省免征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其他地方降低1个百分点。决算反映执行农业税降低税率或免征政策后,农业税全国实际执行平均税率为4%,比2003年下降了2.65个百分点。北京、天津、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宁波、厦门、深圳执行零税率。除新疆增收外,各省收入均比上年减少。新疆增收的原因是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晚,影响了征收进度,造成2003年尾欠收入结转到了2004年征收。上海、厦门农业税收入为零。全面免征的省份中黑龙江、吉林、北京仍有收入的主要原因,一是清理尾欠工作尚未结束,二是黑龙江、吉林由于受北方收获季节晚的影响,还有部分2003年收入要在2004年跨年度征收。
2.减免情况。2004年粮食大丰收,全国农业税减免35.65亿元,比2003年减少38.44亿元。其中灾歉减免23.83亿元,社会减免9.05亿元,其他减免2.77亿元。中央财政负担了15亿元减免税额,其他由省以下财政负担。减免税额中,实行退库的减免占30.97亿元,预算直接安排的减免占4.69亿元。由于农业税减免款下拨到县的时间较晚,有少部分来不及落实的减免款1.8亿元,结转到下年继续清退。在社会减免中,贫困减免6.91亿元,有1122万户共4173万人受益。农业税减免中的其他减免2.77亿元,主要是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工程或绿化建设减免的农业税。2004年全国已确定全部免征农业税的免征县551个,受益农业人口有1.17亿,农户3021万户,免征农业税60.7亿元。
3.尾欠情况。2004年农业税历年尾欠累计15.36亿元,其中正税13.04亿元,附加2.32亿元。欠税总额中农户欠税14.26亿元,国有农场欠税1.1亿元。从欠税形成的原因看,困难欠税占5.83亿元,撂荒地欠税1.5亿元,各种纠纷欠税占5.91亿元。
(二)牧业税。2004年全国有5个省征收牧业税。全国完成牧业税收入9395万元,比上年减收7100万元,减少43%;其中正税8000万元,附加1393万元,2万元滞纳金罚款。减免牧业税732万元。
(三)农业特产税。2004年全国完成农业特产税收入46.33亿元,减收49.95亿元,同比下降51.88%;其中正税43.3亿元,附加3.02亿元,滞纳金、罚款28万元。收入减收的主要原因是,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大部分地区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从主要品目看:烟叶征收了39.68亿元,比上年增收8.73亿元。收入较多的省有:云南15.94亿元,贵州5.4亿元,湖南3.86亿元,河南2.7亿元,福建2.1亿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2004年烟叶丰收,种植面积扩大,收购价格上涨。农业特产税其他收入主要是按政策退库的税款尚未退完和历年尾欠收入。农业特产税尾欠税额9521万元。
(四)耕地占用税。2004年征收耕地占用税120.09亿元,比上年增收26.18亿元,增长28.34%;实际入库120亿元。入库数大于征收数系上海市2003年征收耕地占用税2004年入库造成的。耕地占用税历年尾欠累计30.42亿元。
1.占地情况。2004年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实际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为287.88万亩,比上年增加22.16万亩。各级征收机关掌握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325万亩,比上年增加42.1万亩,其中未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非法占地22.48万亩,非法占地占实际占地面积的6.89%。2004年全国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为321.96万亩,其中应税面积300.81万亩,免税面积21.15万亩。
2.征收情况。2004年征收耕地占用税120.09亿元,其中本年收入106.25亿元,尾欠收入11.72亿元,滞纳金、罚款5757万元。实际执行平均税率5.75元/平方米。按政策减免税额7.45亿元,其中免征6.07亿元。
3.影响耕地占用税收入的主要因素:一是税源增加。2003年国土资源部对建设占地进行了专项检查,各地征收机关也加大了清理欠税和清查非法占地的力度,严格了减免政策和程序,查出大量违法占地,增加了耕地占用税税源。大部分查处的税款在2004年入库。二是强化对大型重点工程建设占地的项目管理。三是征管机关加强与土地部门的配合,加强税源管理。实行“先缴税款,后批件”的原则。加强申报数据和登记数据的对比工作,实现计算机开票,信息化征管。
(五)契税。2005年全国契税收入538.89亿元,比上年增收179.46亿元,同比增长49.93%。契税总收入中土地权属转移部分占202.29亿元,房屋权属转移部分占336.6亿元。本年收入538.34亿元,尾欠收入3134万元。滞纳金、罚款2367万元。实际执行平均税率3.19%,平均单价856.86元/平方米,平均单价比2003年上涨70.35元/平方米。契税收入增幅较大的原因:
1.税源增加。房地产交易价格和成交量的持续攀升,税源相应增加。2004年底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均比上年同期上涨12.5%和11.6%。旧城改造拉动房地产开发和购房需求与投资的同向扩张使税收迅速增长。各地招商引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以及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日趋增多。二手房交易活跃为契税收入增加了新税源。在收入增加的同时,体现出的另一个特点是地区间收入差距大,不同经济水平的省收入差距大。契税收入东部发达地区高,西部欠发达地区收入低。东部收入超过50亿元的地区有:上海82亿元,广东63亿元,江苏60亿元,浙江58亿元。西部契税最少的青海省只有3816万元的契税收入。
2.2004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征收机关开始自征契税,征收率明显提高,改变了委托房管部门、土管部门代征契税的征收率低的局面。
3.加大契税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契税方面的政策,各地都印制了大量“契税纳税手册”等宣传材料,放在契税征收点柜台上供纳税人索取翻阅。
4.加强征管,严格执法。一方面加强税源控制,各级征收机关把契税作为新的增长点,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配合,采取进驻房地产市场设立窗口的征收方式,从源头控制税源,增强了依法纳税的透明度。在征收过程中,推广应用了契税征管软件,方便了纳税人纳税,提高了办税效率。另一方面是加强稽查力度。对有关房地产企业鉴定的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稽查,查补了大量税款。
5.严格控制减免政策。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相应出台了减免税管理办法,加强减免管理。契税减免对象主要是城镇房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以及企业改制。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地对不符合减免政策的企业坚持按政策征收,对普通住宅、别墅及高档住宅制定了明确的界定界限,为控制减免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继续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一)落实好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导各地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调动农民进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二)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配合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积极参与税费改革调查研究,参加业务讨论会,征求部门意见,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做出贡献。
三、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工作。各级农税部门通过在各村镇张贴政策公告、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信、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途径,及时宣传中央的为民好政策,把优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家家户户,使农民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加强监督,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做好落实情况的督促、跟踪和反馈工作。对各地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并予严肃处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三)深入细致地做好减征农业税的测算工作。核实每户农民减征农业税的税额以及应缴的税额,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四)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各级农税部门按照“据实核减,公正、公开,减地减税、无地无税”的原则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减工作,凡改变农用地性质不能再用于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都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核减,并相应核减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不将这部分农业税平摊到其他纳税农户头上,保护纳税农户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继续做好农业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农税部门积极贯彻农业税政策,增加透明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依法征收,加强征管,决不税费混征。各级农税部门已形成了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征管体制和机制。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和完税证制度,切实做到一户一票,杜绝收税不开税票、“打白条”等行为。
(二)增强农民依法纳税意识。各级农税部门通过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向农民解释清楚国家的政策,使其认识到在没有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前,依法纳税仍是应尽的义务。
(三)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农户。各级农税部门大力开展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了征管的规范,方便了纳税人。
五、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
(一)为保证农业税取消前灾歉减免政策的正确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会同有关部委印发《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的通知》,指导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
(二)及时了解各地农业生产受灾情况,依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与相关部委协商制定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灾歉减免款当年落实到户。
(三)为确保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落实到户,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两个检查组进行农业税灾歉减免专项检查。通过听取省、市、县、乡农税部门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资料,采取随机抽查进村入户等方式掌握了解灾歉减免资金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
六、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各级农税部门积极主动地与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搞好配合协调,加强信息沟通,在有关环节管住税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严格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先税后征”。
(二)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促进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契税委托代征,实行征收机关直接征收。
(三)注重加强对耕、契两税的征管政策研究工作。着重研究了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及上海2010年世博会相关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问题,并发文对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同时,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政策问题给予了答复,适时对耕、契两税征管政策进行明确、补充和调整。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清理、纠正耕、契两税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税务稽查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五)为充分发挥耕地占用税调节占地的职能,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六)制定了耕、契两税的征管业务规程,规范管理程序,统一表证单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做好减免管理工作,严格申报受理、备案、检查等制度。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时开发统一的耕、契两税征管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征管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信息的交换与控制,提高了两税的征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了多种申报方式和纳税服务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供稿,李牧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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