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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中央财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和金融体制改革,增强了国有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积极采取措施支持政策性银行发展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国家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开发行”、“进出口行”和“农发行”)。2004年,中央财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继续支持政策性银行发展。
(一)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展新业务。为使政策性银行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财政部继续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调整,如同意农发行开展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其他粮食企业贷款业务和国家厂丝储备贷款业务。
(二)调整政策性银行资本金币种结构。为支持政策性银行进一步拓展外汇业务,财政部同意进出口行在实收资本50亿元额度内将外汇资本金由2亿美元调增为3亿美元;同意农发行在实收资本165亿元额度内将外汇资本金由5000万美元调增为1亿美元。
(三)支持政策性银行办事机构迁址。为支持进出口行加强非洲法语区国家信贷业务的管理,促进其与欧洲国家的政府机构和相关银行的沟通,财政部同意进出口行将设在科特迪瓦的中西非...
近年来,中央财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和金融体制改革,增强了国有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积极采取措施支持政策性银行发展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国家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开发行”、“进出口行”和“农发行”)。2004年,中央财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继续支持政策性银行发展。
(一)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展新业务。为使政策性银行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财政部继续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调整,如同意农发行开展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其他粮食企业贷款业务和国家厂丝储备贷款业务。
(二)调整政策性银行资本金币种结构。为支持政策性银行进一步拓展外汇业务,财政部同意进出口行在实收资本50亿元额度内将外汇资本金由2亿美元调增为3亿美元;同意农发行在实收资本165亿元额度内将外汇资本金由5000万美元调增为1亿美元。
(三)支持政策性银行办事机构迁址。为支持进出口行加强非洲法语区国家信贷业务的管理,促进其与欧洲国家的政府机构和相关银行的沟通,财政部同意进出口行将设在科特迪瓦的中西非代表处迁址至法国巴黎。
(四)支持政策性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为化解开发行贷款风险,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开发行专案核销不良贷款12亿元。
(五)对政策性银行亏损进行补贴。自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以来,其经营亏损由中央财政按“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补贴。2004年,中央财政向进出口行补贴12.78亿元。
二、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自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为增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中央财政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成立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从银行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贷款。2004年,中央财政继续采取措施,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支持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为推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了财务重组。一是允许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将2003年利润、呆账准备金以及所有者权益全部用于消化资产损失。二是2004年初,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注资225亿美元。同时支持两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使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底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9.70%和11.95%(审计前数据)。三是经全国人大批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中央财政按年利率2.25%向中、建两行支付特别国债利息。四是中央财政承诺,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必要时,对中、建两行持有的资产公司债券利息及本金给予资金支持。五是及时组织完成两行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工作,批复两行股份公司的股权设置方案,为两家银行顺利实施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
(二)支持交通银行深化股份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交通银行深化股份制改革整体方案,对交通银行进行了财务重组。一是核销资产损失和补充拨备。交通银行利用部分股东权益、存量准备金、经营利润和其他财务资源,核销资产损失和补充拨备。二是处置可疑类贷款。对交通银行可疑类贷款本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可疑类贷款相对应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及已核销的符合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本息,无偿划转信达公司。三是补充资本金。在核销资产损失后,为达到国家有关资本充足率要求,向交通银行补充了相应资本金,其中:财政注资50亿元、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100亿元、汇丰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16亿美元、中央汇金公司投资30亿元,此外还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补充资本金的工作全部完成后,交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了8%以上。
三、积极支持保险业深化改革,防范风险
(一)采取措施防范政策性保险业务风险。一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拨付2.8亿元,充实资本金,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管理,借鉴国际惯例分设“国家账户”和“公司账户”,要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政治风险为主的业务在“国家账户”内运作,以商业风险为主的业务在“公司账户”内运作,防范和化解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风险。三是研究确定出口信用保险资金运用的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措施,修订出口信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运用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
(二)积极支持保险公司股改上市,深化保险业改革。一是批准平安保险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减持方案,支持其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研究太平洋保险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股减持方案,帮助公司做好上市前期准备工作,推动其在国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研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方案。二是为保证共管基金机制的有效运行,切实保障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会同中国人寿集团研究拟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管基金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共管基金的管理,防范和化解“利差损”风险。三是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方案,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四是配合保监会研究建立保险业保障机制,特别是保险业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的问题;为贯彻落实《道路安全法》,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救助基金来源、管理等有关事项。
(三)加强农业保险试点问题研究。对上海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情况进行调研,研究分析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道德风险、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一)参与证券市场发展与风险问题研究。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参加“鼓励合规资金入市”和“股权分置”等专题工作小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二是参与研究制定德隆、闽发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证券市场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提供专项借款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为防止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会同有关部门请示国务院,从中央财政专户提供15亿元借款给银河证券,以帮助解决流动性问题;从中央财政专户拨付15亿元专项借款用于处置南方证券公司风险;拨付3亿元用于处置新华证券公司风险。
(三)支持证券公司股份制改革。参与研究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方案。
五、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
2004年8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到北京等21个省(区、市)。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的要求,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积极落实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贴补息的财政补贴政策。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的通知》的规定,1994~1997年期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实际支付的保值储蓄贴补息数额,从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起,由国家财政分3年对当地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贴补息给予财政补贴。经过财政部驻有关地方财政专员办、地方财政厅(局)和农村信用社的共同努力,第一批8个试点省市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审核工作已于2004年6月完成,审核认定的财政补贴数额为29.28亿元,2004年的补贴资金9.8亿元已按期拨付地方。2004年12月,财政部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工作的通知》,对第二批21个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关审核工作将于2005年6月底完成。
(二)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2004年1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在一定期限内对中西部地区试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六、按照谨慎原则调整金融企业财税政策
2004年,中央财政颁布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推动金融改革,增强金融企业竞争能力。如,逐步缩短金融企业应收息的核算期限,现已缩短为90天,与国际惯例完全一致,并且允许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息冲减利息收入;建立和完善呆账准备和呆账核销制度,放宽呆账核销条件,提高呆账准备计提比例;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等。这些措施减轻了金融企业的负担,为其有效防范和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财政部金融司供稿,张天强、吕册人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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