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非典疫情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家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管体系,加强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农村卫生工作。为此,中央财政在2003年安排10亿元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04年又安排了4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中西部地区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明确总体目标,确定资金分配原则
2004年中央财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分配的总原则是:明确目标、分清职责,统筹规划、科学立项,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分布实施、逐年安排。具体分配原则为: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针对目前我国公共卫生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卫生工作中的问题,明确资金支持重点领域,确定补助项目。突出专项资金的特点,集中力量办大事。在补助级次上,重点支持县及县以下农村卫生工作,对省、地(市)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省、地(市)级给予适当支持;在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方面,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在重点疾病预防控制方面,面向全国,重点向中西部倾斜。
(二)明确责任,界定范围。分清政府和社会、中央和地方的责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用于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农村地区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明确中央与地方经费支持领域,带动地方政府加大对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的经费支持力度,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的合力,力争按期完成预期目标和任务,并逐步建立公共卫生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统筹兼顾,避免重复。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经常性支出原则上由地方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部分重点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坚持按照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与中央项目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项目、发展改革委项目、国外赠款或贷款项目以及有关项目以前年度资金使用、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注意与国际、国内其他渠道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相区别,体现不重复安排资金原则,尽量避免浪费。
(四)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资金分配既考虑各级政府的财力状况,又兼顾事业发展的长远需要,明确分年度实施目标及资金安排计划,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
二、制定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为了加强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部与卫生部联合成立“中央财政卫生项目管理临时办公室”,负责协助两个部门进行卫生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同时,两部联合制定下发了《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需求调查、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配置标准、疫情报告等因素进行分配;项目所需设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加强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等。《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中央和地方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认真审核论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确定的目标和原则,两部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现状、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2004年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国外贷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项资金,在充分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研究提出了2004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分配的方案。并组织卫生领域、相关科研单位、经济学、社会学有关专家及项目实施地方或单位等方面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充分的审核和论证,提出了2004年40亿元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
(一)支持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安排了“中西部地区县医院及少数民族自治州(盟)医疗救治能力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急诊科、检验科、感染科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城市医生支援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医院建设和河南艾滋病高发市县传染病院(科)装备等。
(二)支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主要用于装备快速监测车和执法监督车辆、卫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现场取证工具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
(三)支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了3个项目,即“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主要用于乡村两级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技能培训、乡镇卫生院急救设备、中西部合作医疗管理培训和经办机构计算机购置;“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主要用于培训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及驻县专家蹲点、妇幼保健宣传教育、住院分娩贫困救助;“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主要用于农村水质监测、农户改厕、健康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四)支持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安排了7个项目,即:“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鼠疫防治”、“SARS及其他重点疾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和“计划免疫”项目,主要用于补助各地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培训,设备、车辆购置,药品购置,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督导调研等。
(五)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地市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装备药品快速检测车、县级药监机构配备执法装备。
(六)支持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县级中医院急诊科、感染科配备设备、人员培训,农村中医特色专科建设、中医人才培养等。
2004年,40亿元专项资金补助省级占2.2%,地市级占13.2%,县级占44.8%,乡镇占39.8%。开展培训补助占26.7%,设备及车辆购置占50.4%,药品购置占7.3%,健康教育宣传、监测、疫情处理等占15.6%。
四、实施政府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所配备的设备等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2004年,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配置的大宗物品采取中央招标、地方采购的运作方式,由卫生部、财政部统一组织集中招标,地方在中标范围内认购,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付款、验收。零星物品等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按规定采购。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供稿,李岱昕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