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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开始实施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本届政府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一年多的实践表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总体运行良好,取得了明显阶段性成效。但新机制运行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出口退税新机制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有力促进了外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改革原则,2004年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改革情况,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积极组织协调,及时完善相关办法,确保了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外贸出口快速健康发展。2004年我国外贸出口5933.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4%,为1979年以来的最高增幅。
(一)适当调整出口退税率,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外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在基本保持年初出口产品综合退税率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经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有升有降的微调。主要包括:一是取消或暂停焦炭和半焦炭、炼焦煤、尿素、二铵的出口退税政策;二是提高我国拥有较多知识产权和跨国公司生产出口...
2004年开始实施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本届政府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一年多的实践表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总体运行良好,取得了明显阶段性成效。但新机制运行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出口退税新机制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有力促进了外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改革原则,2004年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改革情况,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积极组织协调,及时完善相关办法,确保了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外贸出口快速健康发展。2004年我国外贸出口5933.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4%,为1979年以来的最高增幅。
(一)适当调整出口退税率,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外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在基本保持年初出口产品综合退税率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经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有升有降的微调。主要包括:一是取消或暂停焦炭和半焦炭、炼焦煤、尿素、二铵的出口退税政策;二是提高我国拥有较多知识产权和跨国公司生产出口的少数技术含量较高IT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如集成电路、液晶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数控机床等。从2004年出口情况看,出口退税率调整后,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其中,退税率较高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分别增长42.3%和50.2%;出口退税下调为8%的资源性产品出口增幅下降16个百分点,但价格增长40%;焦炭、炼焦煤等取消出口退税的资源性产品出口数量同比下降25.4%,出口价格平均增长175.4%。
(二)基本实现了“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目标。2004年当年全国出口退税完成2196亿元,比年初预算2214亿元少18亿元,占年初预算的99%,退税进度平均达到9个月以上,是近年来退税进度最快的一年。除此之外,中央财政还通过使用超收收入,利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而增加的中央库款余额,全部偿清了历年欠企业和地方的出口退税,在基本保证“新账不欠”的情况下,实现了老账还清的目标。上述措施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成本,为企业出口注入了资金和活力,树立了诚信政府的形象,促进了外贸出口和引进外资的持续增长。
(三)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实行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机制后,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精神,财政、税务、商务、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制定了省以下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和具体操作办法。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宁波、山东、福建、河北等30个地区超基数负担114亿元,北京、吉林、山西、内蒙、贵州、西藏等6个地区低于基数6.5亿元。总体来看,地方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不重。出口退税与地方经济利益挂钩后,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参与打击、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外贸代理制改革。
二、现行出口退税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已经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但实际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此,财政部非常重视,多次带队或委派有关司局会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先后赴江苏、浙江、宁波、上海、广东、深圳、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安徽、江西等多个省市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的意见,探索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思路。
(一)宁波、厦门等口岸城市以及浙江等部分东部地区负担偏重。由于2004年只承担9~10个月的出口退税,大部分地方负担问题并不突出。但以省(含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算账,宁波、厦门、大连、浙江等地出现了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额超过了其当年增值税25%部分的增量。另外,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区的部分市县也出现了增值税“收不抵退”的情况。
(二)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干预外贸发展。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后,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继续关心外贸增长,但由于外贸出口越多,地方财政负担越重,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为减轻财政负担,采取了一些干预外贸发展的措施:一是拖延外贸公司申请注册的时间,或动员外贸公司到别的地方注册;二是通过实行鼓励生产企业收购本地产品等政策,变相抑制外贸企业收购外地产品;三是取消了原有对外贸企业的扶持、奖励等优惠政策,或向外贸企业打招呼,要求其控制出口规模;四是出台有关扶持政策,引导企业由一般贸易出口转为加工贸易出口,将进料加工转为来料加工;五是要求外资企业提高内销产品比例等。地方政府对外购产品的消极态度,不仅割裂了市场,不利于商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也不利于东部地区利用资金技术优势向中西部地区的产业梯度推移,更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三)推行外贸代理制进展缓慢。改革前曾考虑通过推进外贸代理制来消除可能带来的地区封锁和市场割据问题,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外贸代理制实际进展缓慢。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利润空间小、承担风险大以及保守商业秘密等因素,外贸企业不愿意将收购改为代理;二是供货企业觉得收购制较为简单,代理制比较繁烦,特别是实行代理制以后,由于没有出口退税基数,对能否及时足额拿到地方负担的出口退税缺乏信心;三是当前外贸代理公司和生产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还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四是为了减轻负担,供货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推进外贸代理制采取消极态度。
三、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措施
出口退税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是正常的。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专门听取财政部和商务部的汇报,并做了重要批示。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负担较重的地区补助25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区间负担不均衡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指示精神,针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积极着手研究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完善措施。明确了下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方案的主要目标:在维持现行中央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着力解决地区间负担不均衡问题,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外贸出口与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财政部预算司供稿,郑涌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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