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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全力做好“非典”防治的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2003年上半年,我国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病灾害。迅速制止“非典”疫情的蔓延,有效救治患病群众,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为此,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抗击“非典”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业务工作,及时制定政策和拨付资金,全力做好防治“非典”的资金保障和管理等工作。一是保证农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全部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防止疫情扩散,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患者及在医院留验隔离期间的疑似病人,一律实行免费治疗,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二是对参加“非典”防治的医务人员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保障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全身心投入抗击“非典”战斗。三是支持中西部困难地区做好防治“非典”工作。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农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免费救治费用、县级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改造及防治“非典”急需设备购置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并先后四次预拨了补助资金。四是加强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的管理,财政部建立了防治“非...
一、全力做好“非典”防治的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2003年上半年,我国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病灾害。迅速制止“非典”疫情的蔓延,有效救治患病群众,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为此,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抗击“非典”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业务工作,及时制定政策和拨付资金,全力做好防治“非典”的资金保障和管理等工作。一是保证农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全部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防止疫情扩散,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患者及在医院留验隔离期间的疑似病人,一律实行免费治疗,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二是对参加“非典”防治的医务人员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保障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全身心投入抗击“非典”战斗。三是支持中西部困难地区做好防治“非典”工作。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农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免费救治费用、县级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改造及防治“非典”急需设备购置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并先后四次预拨了补助资金。四是加强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的管理,财政部建立了防治“非典”专项资金日报制度,将民政和卫生等部门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纳入了财政专户管理。五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不动摇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及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民航、交通、旅游、餐饮等行业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对减轻“非典”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各级财政安排“非典”防治资金135.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实际拨付“非典”防治补助经费27.8亿元,地方财政部门安排了107.7亿元。
总结抗击“非典”的经验和教训,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构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防疫大堤”。2003年,中央财政追加了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能力建设,重点支持重大疾病防治,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农村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妇幼卫生工作等。
二、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003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由服务型企业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同时,延长了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另外,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对就业困难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31个省份及所有地市都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003年9月,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5年以前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各地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同时,全年中央财政新安排了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47亿元,地方财政也安排了大量资金,一些地区还将再就业资金投入制度化。三是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地除按中央规定免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和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对以前出台的相关收费政策也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如吉林省免征16项、湖北省免征39项、江西省免征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加强督查。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督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和督查,有力地推进了各地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截至2003年底,全国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中有440万人实现了再就业。
三、完善筹资机制,做好“两个确保”和“低保”等工作
2003年,各级财政部门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努力建立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自求平衡机制。继续推进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完善征管制度、落实机构和人员、加强宣传和建立信息网络系统等方面努力探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尚未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也努力核实缴费基数、人数等,加强征管,同时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税务机关征收的优势、成效,努力争取实行税务征收。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入3240亿元,当年支出2741亿元,滚存结余1815亿元。全国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252亿元,当年支出204亿元,滚存结余307亿元。扣除财政补贴收入,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入2696亿元,较上年增长15.71%,全国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245亿元,较上年增长13.43%。
各级财政部门努力增加财政投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一是继续做好“两个确保”。2003年,中央财政安排“两个确保”方面的支出达608亿元,比上年增长13.1%,其中,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478亿元,比上年增长17.1%。为做好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同时,中央财政也安排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地方进一步做好工作。二是巩固“低保”成果。全年中央财政安排低保补助支出92亿元,比上年增长1倍,地方财政安排60多亿元。截至2003年底,全国低保对象达到2235万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三是确保灾民基本生活。2003年,我国自然灾害重于常年,许多地区发生了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为及时解决受灾地区灾民生活困难问题,2003年国家财政共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53.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40.5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了18.5亿元。为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完善实物救助机制,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购置中央级储备救灾帐篷。同时,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加强了对救灾资金的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四是调整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中央财政提高了革命伤残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和烈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标准,平均增幅为15%,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革命功臣的关心和照顾。五是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了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改革现行收容制度,并及时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救助。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建立救助站931个,救助17.7万人次,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4.1亿元。
四、继续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相关工作
2003年是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第3个年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辽宁试点工作的指导,多次派人赴辽宁省进行跟踪调研,并做好总结评估准备工作。同时,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试点工作给予资金支持。辽宁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和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取得新的进展。2003年,辽宁省在前两年已经并轨124万人的基础上,又并轨34.5万人,并轨工作基本完成;截至2003年底,辽宁省累计做实个人账户基金88.3亿元。另外,结合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按照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稳步推行的原则,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在吉、黑等地区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可行性,并组织有关人员多次赴吉、黑两省进行专题调研,重点了解当前老工业基地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试点的具体措施。
除辽宁省外,其他地区财政部门也都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并取得较大进展。截至2003年底,全国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95万人,出中心153.6万人,其中72.3万人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8省市已经完成并轨工作,重庆、内蒙古、广西、海南、云南、宁夏、江苏也基本完成并轨,其他地区的改革步伐也在加快。
五、支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2003年,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是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和原则、组织管理、筹资标准、资金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财政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决定2004年在全国范围开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大病费用给予一定补助。二是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截至2003年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了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地方财政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方面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三是及时拨付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2003年8月,财政部与卫生部制发了《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各地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程序和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作了具体规定。2003年,中央财政拨付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3.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也安排了相应的补助资金。
六、加强政策研究,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政监管
2003年,各级财政部门在政策跟踪调研和理论研究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对再就业、农村合作医疗、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军队转业干部生活保障、企业办社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二是深入开展社会保障政策理论研究。2003年,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厅(局)就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衔接、自求平衡机制、就业政策、政府在卫生领域的职责和农村社会保障等亟待研究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开展了深入研究和讨论。山东、安徽、湖北、辽宁、江苏等参加课题研究的地方财政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认真进行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了省内和省际间的研讨。财政部还将社会保障列为专题开展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今后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各地在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两部还在此基础上统一了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财政部还会同中国残联下发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还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了原在自然减员经费中列支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项目20个,明确了补助标准和资金渠道,规范了安置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了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各项生活待遇的落实。地方财政部门也努力探索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新方法,如山西省为了规范“低保”资金的使用,在阳泉市尝试“低保”资金电子货币化发放办法。安徽省积极探索新型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方式,以合理的规划增强社保资金安排的科学性,以刚性的办法约束资金分配的随意性,以强硬的监督制约机制约束资金管理使用的弱效性,以整合和稽核的措施堵塞收支两大环节的漏洞。浙江、北京、重庆等省市积极探索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参保缴费的具体办法,取得较好的效果。
加强监督检查,把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2003年,财政部对“两个确保”、“低保”及再就业、“非典”防治、救灾等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部分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承担。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七、召开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财政部于2003年12月9日召开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一年来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的情况和经验,探索新时期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的思路,布置2004年财政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提出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筹资机制,健全财政监管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国共有4000多人参加了会议,全国9个省市财政厅(局)以录像片的形式介绍了本地区有关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的经验。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供稿,徐刚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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