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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积极推进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认真做好税制改革规划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近中期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对近中期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及改革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主要内容被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吸纳。
(二)调整出口退税率,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按照“适度、稳妥、可行”以及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取消退税或多降退税率等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将出口货物增值税平均退税率由15%降到12%,形成了17%、13%、11%、8%和5%等5档退税率。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改革后新增的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担,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累计欠退企业的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
一、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积极推进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认真做好税制改革规划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近中期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对近中期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及改革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主要内容被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吸纳。
(二)调整出口退税率,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按照“适度、稳妥、可行”以及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取消退税或多降退税率等原则,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将出口货物增值税平均退税率由15%降到12%,形成了17%、13%、11%、8%和5%等5档退税率。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改革后新增的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担,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累计欠退企业的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
(三)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继续降低关税税率。从2003年1月1日起,将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总水平由12%降低至11%。其中,农产品平均退税率由18.1%降低到16.8%,工业品由11.4%降低到10.3%。共有3019个税则税目的关税税率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
(四)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奠定基础。一是从2003年起,将国有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即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二是从2003年起,对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按现行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从2003年3月起,明确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外商创业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范畴,不享受“二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
(五)改进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做了必要准备。一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发生上述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以及其从投资企业的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均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对个人在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医生或其他个人从事投资、承包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有条件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在当地财政能够承受减收的前提下,可对农业特产品(烟叶除外)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对个体户和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继续征收农业税、牧业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继续加快税收立法。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稿)的起草工作并将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
(八)开展房地产评估征税试点。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按房地产评估价格征税的试点工作,为下一步物业税改革做了必要的准备。
(九)调整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从2003年7月起将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中的石灰石资源税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具体税额授权省级财政厅与地方税务局确定。
(十)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从2003年起,停止对国内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尿素增值税的先征后返政策;二是停止执行列名进口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三是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四是对硼酸、纸浆、部分有色金属原料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贸进口税收政策。
二、支持“非典”防治,缓解“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一)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非典”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非典”疫情期间,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两个总会下设的各省、地级市以上的分会、协会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包括实物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境外捐赠人通过民政部、卫生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的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救护车、防疫车、清毒用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自200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收入和旅游业等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在“非典”疫情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在全省范围内或选择本省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3)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六)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对在“非典”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凭防治“非典”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200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在2003年5月至7月底对北京市的集贸市场以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2003年5月至9月底对北京市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职能作用,支持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一)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1.从2003年至2005年底,对企业改制重组实行以下契税政策:(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并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如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以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拥有50%以上股份,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3)通过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职工投资增资扩股等方式,将国有、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并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6)国有、集体企业出售,且买受人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不少于3年,下同)的,减免契税,其中安置30%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的免征契税;(7)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债权人(含职工)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减免契税,其中安置30%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的免征契税;(8)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9)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发生的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10)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间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2.对企业改制实行以下印花税政策:(1)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从2003年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为支持华润总公司改组上市,调整了香港华润集团(全资子公司)的所得认定办法,对总公司从集团取得的投资所得暂按实际分配给总公司的利润、股息、红利等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为配合铁路运输体制改革,从2003年起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他企业一律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为支持企业连锁经营,对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由总部统一采购、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均实行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7.为适应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等供热体制改革的需要,从2003年供暖期至2005年供暖期对东北、华北、西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暂免增值税,对其生产用房暂免房产税,对生产占地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1.自2003年至2005年底,对铁路建设基金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按增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按季如数拨给铁道部,全部用于铁路建设。
2.对青藏铁路的勘察、设计及施工企业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件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建设采掘使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青藏铁路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自2003年起到2007年底,对二滩电站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政策,从2003年5月1日起对秦山二期核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按入库税款的80%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4.为支持中国长江电力股份公司上市,对三峡总公司向长江电力出让发电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予以免征,对三峡总公司和长江电力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长江电力成立时应用的资金账簿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未贴花资金以及增加资金均照章征收印花税,对长江电力收购三峡总公司发电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契税予以免征,对三峡总公司所属长江葛洲坝电厂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其注入到长江电力后,长江电力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5.为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减征或免征了部分国债技术改造项目、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神华集团煤变油项目和上海金融中心项目等进口设备和物资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支持金融部门化解风险,增强竞争能力。
1.为了配合金融体制改革,200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再下调1个百分点,使税率降低到5%。
2.为了支持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从2003年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谓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外汇及人民币借款的利息。
3.为支持金融企业改革,化解金融风险,从2003年起,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同时,免征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对被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但被撤销金融机构被清算资产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及清算所得等应照章纳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我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后,再对上述资产通过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方式进行处置,凡处置债权、股权(含债转股)重置资产不征收营业税;凡处置其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4.为鼓励香港中银集团上市,对中国银行香港子公司发生的房地产评估增值应征的所得税不予征收,作为中国银行的资本公积金注入中银香港集团;对中国银行将所属香港分行整体资产及其他香港列名银行评估后的整体净资产换取香港中银集团股权所取得的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银行出售中银香港股份的投资收益应征的所得税不予征收,全额转增中国银行国家资本公积金;对中国银行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免征中国银行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对中国银行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问题,从2003年起,对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四)支持教育、宣传文化和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1.2005年底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气象台、地震台、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特定科普基地以及县和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特定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或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特定的科普活动和科普基地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从2003年起,对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报社和出版社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自2003年7月1日起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4.从2003年起停止执行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实行的按实际入库数预算列支的优惠政策,改为到2005年底前对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实行以2002年财政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及年递增率6%确定,并列入预算支出安排。其中:东部地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按增长比例6%计算的新增支出部分,由中央财政与东部地区各负担50%。
5.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10个国家局所属242家科研机构、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家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的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从2003年起,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对组委会委托加工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对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五)支持特定行业发展。
1.从2003年起到2005年底对列名的铸锻企业、模具企业及专业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铸锻件、模具产品、数控机床产品分别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35%、70%以及定额返还的优惠政策。
2.从2003年6月起,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纳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对其增值税实行免税政策。
3.为加强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对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中联煤层气等企业年度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5.从2003年5月1日起,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进口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照章征收增值税;对铂金首饰改为零售环节按5%征收消费税。
6.从2003年7月至2006年底,对国内定点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7.从2003年起至2005年底,对长江航运集团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签订的建造内销远洋船与中远、中外运、中海运与上述两集团签订的合同,均享受交船并照章缴纳增值税后,由中央财政按内销远洋船不含增值税价格的17%给予两造船集团补贴。
8.从2003年至2007年底,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允许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均照章征税。
(六)促进再就业,支持社会救济事业。
1.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2.为鼓励部队专业干部自主择业,自2003年5月1日起,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对专门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单位在2005年前暂恢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做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工作,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
(一)积极维护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参与了WTO新一轮谈判。参加中俄双边就俄罗斯加入WTO的市场准入的两轮谈判。参与了中美贸易关系双边谈判。针对美国等方面提出的我国集成电路产品返还增值税的政策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对策,提出了应对意见,并与美方进行了多次会谈磋商。
(二)积极参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方面的工作。参与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关条例的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反倾销的调查工作,在商务部终裁结论的基础上,对11个反倾销案件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对我国第一起反倾销案件——新闻纸反倾销案在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的聚酯薄膜复审案件维持反倾销税税率。
(三)拟订关税谈判方案,积极参加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一是参加了与印度在曼谷协定框架下的相互适用谈判,参加了曼协第十九、二十次常委会,与部分成员就第三轮谈判进行了双边磋商。二是参加了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会谈。三是参加了与巴基斯坦的双边关税优惠安排的谈判。四是参加了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磋商。五是参加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第七次、第九次和第十次谈判及原产地规则谈判,并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了我国敏感产品清单。六是拟订了与南非建立自贸区的关税减让方案以及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待遇的谈判方案。七是参与了过境运输谈判工作。
(四)完成了我国与前南斯拉夫联邦、波黑共和国有关税收协定有效性的确认工作。提出了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及有关机构的税收待遇。
五、积极开展税收理论和税制改革前瞻性研究,做好税政基础工作
(一)继续做好税源调查工作。继续组织各地财税部门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税源的调查工作,为掌握税源情况、研究制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以及税收政策分析等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持。
(二)积极开展世界税制改革趋势研究工作。先后编发了《前苏东国家税制改革动态》、《关于股息双重征税的理论与实践简介》、《部分国家近期增值税改革动态》、《俄罗斯的资源课税》、《国际上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概况》以及美国、日本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制等情况反映,完成了“有关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报告。整理翻译出版了《单一税》,编译了有关国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式支出》等情况资料,为我国的税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三)对现行内、外资企业及国产品与进口品的税收政策差别情况进行了系统研究,形成了《关于解决内、外资企业及国产品与进口品税收政策差别问题的研究报告》,为规范税制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提供了必要的参考。
(四)开展“税式支出”专题研究。对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涉及的基准税制的确定、税式支出的法律依据、报告方式以及管理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提出了建立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基本思路。
六、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税收秩序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配合审计署完成了2003年税收政策特别是减免税收政策的审计工作。对部分地区擅自减免税、出台税收先征后返等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对防范虚开发票公款报销、防范金融系统小金库、反洗钱等规章制度提出了政策建议。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了涉税事项行政审批管理程序;组织了对1991年以来税收政策方面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参与了有关出口加工区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谭龙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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