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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量拖欠出口退税,不仅影响到我国外贸出口和企业发展,而且给中央财政运行带来隐患,有损于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国务院十分重视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将“积极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列入了《国务院2003年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职能部门,认真分析了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
出口欠退税之所以越欠越多,从表面上看,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资金不能满足出口贸易增长的需要,但从深层次分析,问题出在现行出口退税机制上。一是出口应退税额的增长大大高于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近年来,由于国家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平均出口退税率由1998年的9.3%提高到1999年的15.1%,1999年出口应退税额为837亿元,2002年达到2119亿元,年均增长36.3%。而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年均增幅为21.1%,扣除所得税分享改革因素按可比口径计算增幅只有18.2%。二是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以所得税为主),加上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如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5%,而国际上其他...
大量拖欠出口退税,不仅影响到我国外贸出口和企业发展,而且给中央财政运行带来隐患,有损于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国务院十分重视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将“积极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列入了《国务院2003年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职能部门,认真分析了我国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
出口欠退税之所以越欠越多,从表面上看,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资金不能满足出口贸易增长的需要,但从深层次分析,问题出在现行出口退税机制上。一是出口应退税额的增长大大高于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近年来,由于国家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平均出口退税率由1998年的9.3%提高到1999年的15.1%,1999年出口应退税额为837亿元,2002年达到2119亿元,年均增长36.3%。而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年均增幅为21.1%,扣除所得税分享改革因素按可比口径计算增幅只有18.2%。二是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以所得税为主),加上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如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5%,而国际上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般为25%左右,财政承担出口退税的能力相对较弱。三是出口退税结构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四是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参与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积极性,出口骗税现象严重。
为了研究制定稳妥可行的改革方案,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亲自带队到江苏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与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共同分析问题,交换意见。同时,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也多次与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一些出口企业进行座谈,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
2003年7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分析上半年经济形势,研究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妥善解决出口退税拖欠问题,促进外贸发展”。改革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已是势在必行。
这次会议之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已成为财政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多方面的论证、探讨、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即:“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当调整出口退税率的结构。采取“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出口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部分企业的意见,将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增加出口退税,以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2003年进口环节“两税”收入增长比年初预算超收的部分全部用于增加出口退税指标。今后进口环节“两税”超收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的实际退税额指标1789亿元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新机制运行后,累计欠退税总额中因增值税分享体制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373亿元,中央财政将一次性偿还,地方财政也无需再安排欠企业出口退税贷款贴息资金。因此,改革初期不会影响地方财政实际可支配财力。
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措施,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的发展,逐步缩小收购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为加强税务管理,防范出口骗税创造条件。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解决。
上述改革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明确了上述改革方案,并决定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2003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将实行如下调整:
——原适用5%和13%退税率的农产品,仍维持现行退税率不变;
—原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除船舶、汽车及关键件和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航空航天器等产品仍维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一律由17%降为13%,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纺织品等等;
——原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钢材、小五金、有机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等等;
——原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中,除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不变外(个别产品除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由13%降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等;
——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其中,降为8%的主要包括铝、磷、钼、镍和铁合金等;降为5%的主要包括铜、炼焦煤、焦炭等;
上述调整,将出口退税率在原基础上平均下调了2.94个百分点。
2003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从2004年1月1日起发生的出口退税款,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地方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中央拨付地方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地方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大局出发,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的需要。《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省以下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对省以下各级财政出现出口退税资金缺口的,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超调资金等措施,确保出口退税工作正常进行。同时,《通知》还就退税款在退库时的操作规程、预算科目调整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王浩川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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