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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特别是2003年,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不断深化财政改革,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管理,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一、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支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缓解我国就业矛盾,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重要措施。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9月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部门还据此制定了8个配套文件。为推动地方加快贯彻2002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减轻“非典”对再就业工作的影响,2003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至此,在我国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再就业政策体系。
按照中央的部署,2003年各级财政部门会同...
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特别是2003年,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不断深化财政改革,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管理,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一、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支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缓解我国就业矛盾,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重要措施。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9月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部门还据此制定了8个配套文件。为推动地方加快贯彻2002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减轻“非典”对再就业工作的影响,2003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至此,在我国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再就业政策体系。
按照中央的部署,2003年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由服务型企业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同时延长了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另外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对就业困难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31个省份及其所有地市都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003年9月,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05年以前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各地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同时,全年中央财政新安排了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47亿元,地方财政也安排了大量资金,一些地区还将再就业资金投入制度化。三是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地除按中央规定免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和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对以前出台的相关收费政策也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如吉林省免征16项、湖北省免征39项、江西省免征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加强督查。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督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和督查,有力地推进了各地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截至2003年底,全国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中有440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其中“4050”人员120万人。
二、积极筹措资金,做好“两个确保”和低保工作
从1998年开始,为全面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两个确保”的战略方针,即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要求各地建立起规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所有的城镇贫困人群。近几年,“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始终是各级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2003年,各级财政努力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两个确保”和低保的资金支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标的实现,保证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一)继续做好“两个确保”。2003年,中央财政安排“两个确保”方面的支出达608亿元,比上年增长13.1%,其中,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478亿元,比上年增长17.1%。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中央财政对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支付继续采取“年初一次下达指标、按季拨付资金、年中跟踪检查、年底考核评价”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切实强化省级财政责任,促使地方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及加大地方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力度。为做好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抓紧落实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函》等文件,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将农垦企业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求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基础工作,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支持地方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中央财政下达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7.3亿元,对困难地区农垦企业参保后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和中央垦区基金缺口给予补助。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在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积极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积极研究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方向的政策,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新的裁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部分,调整用于经济补偿金补助。
(二)巩固“低保”成果。2003年,中央财政安排“低保”补助支出92亿元,比上年增长一倍,地方财政安排64亿元。为了使“低保”资金的分配更加科学合理,中央财政坚持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在充分考虑各地“低保”资金投入和“低保”工作实际任务量的基础上,又新设定了均等化控制条件,以兼顾地区间的平衡。同时,注意跟踪“低保”人数变化情况,着手研究建立“低保”与再就业联动机制。截至2003年底,全国“低保”对象达到2235万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三、支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2003年,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是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和原则、组织管理、筹资标准、资金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财政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决定从2004年在全国范围开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大病费用给予一定补助。二是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各省份都选择了若干县市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截至2003年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了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地方财政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方面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三是及时拨付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2003年8月,财政部与卫生部制发了《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各地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程序和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作了具体规定。2003年,中央财政拨付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3.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也安排了相应的补助资金。
四、做好救灾救济和优抚安置工作
(一)规范救灾资金管理,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和尽快恢复生产。2003年,我国自然灾害重于常年,给灾区群众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淮河、渭河、汉江上游以及黄河流域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洪涝灾害;地震明显趋于活跃,其中新疆巴楚-伽师、青海德令哈、云南大姚、内蒙古赤峰等地震级较高,损失较大;华北、东北和西南部分省份发生较大范围春旱;部分地区遭受台风、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为及时解决受灾地区灾民生活困难问题,确保灾区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有序进行,2003年中央财政用于洪涝、干旱、地震等救灾救济支出80.3亿元,比上年增长63.9%,用于灾后重建的中央投资为27.9亿元。为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完善实物救助机制,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购置中央级储备救灾帐篷。为支持防汛抗旱工作,财政部根据灾害的突发性特点,探索建立了财政支持防汛抗旱救灾应急机制,主要包括:人员保证,信息畅通,部门协同,预案及时。为落实好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反复研究、测算和协商,在2003年10月15日前将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分配下达到各省,比以往提前了一个半月。2003年,全国农业税灾歉减免4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亿元。同时,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加强了对救灾资金的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调整抚恤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生活待遇的落实。优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中央有关部门及时提高了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以使优抚对象分享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2003年,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下发了《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中央财政提高了革命伤残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和烈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标准,平均增幅为15%,增支2亿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革命功臣的关心和照顾。中央财政还进一步规范抚恤补助经费分配,按优抚对象人数和补助标准据实分配补助资金,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优抚对象人数和抚恤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了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中编办下发了《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财政、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明确职责,保障经费,积极采取措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及时救助。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改革现行收容制度,并及时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救助。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建立救助站931个,救助17.7万人次,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4.1亿元。
五、支持农村扶贫开发,开展财政扶贫创新工作
20世纪80年代,针对我国农村仍然有1亿多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状况,国家启动了扶贫攻坚计划,并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扶贫开发机制。扶贫开发计划实施后,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扶贫资金,集中用于补助国家扶贫重点县,资金数额逐年大幅度增加。到2003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已达到114亿元,比2002年增加8亿元,增长7.55%,其中中央补助地方扶贫资金105.9亿元,比2002年增加了8亿元,增长了8.17%。在资金分配与拨付上,2003年中央财政分配给东、中、西部省区的资金比例为2.3%、33.5%、64.2%,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扶贫资金向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倾斜的政策。同时,中央财政努力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根据新阶段扶贫工作的需要,组织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目标要求,在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的同时,2003年中央财政开展了财政扶贫机制创新工作。一是组织并完成了世行赠款项目“加强中国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研究工作,形成了《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产出指标体系和财政扶贫资金监测成果报告框架》,并组织了全国培训。二是继续在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湖北等五省选择了有退耕还林任务的五个扶贫开发重点县,进行“扶贫开发与退耕还林(草)相结合”的试点工作,为新阶段财政扶贫工作探索了新路子。三是支持并扩大“科技扶贫综合试点”。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河南、陕西、甘肃、重庆、黑龙江五省(市)各选择一个县进行科技扶贫综合试点,旨在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支持贫困地区走生产与生态建设兼顾、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发展路子。四是正式启动“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
六、加大基础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优先发展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新世纪国内经济飞速发展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现状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03年9月,国务院召开农村教育工作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决定》,要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是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职工工资发放,校舍维修改造和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精神,会议还进一步强调今后国家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为落实好会议精神,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及时下发了《关于尽快制定上报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对各地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公用经费和杂费标准、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制定工作做了具体要求,促使地方初步建立起了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3年,中央财政立足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加大了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一是继续实施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按照2003年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中央财政积极参与制定了二期危改工程实施方案,决定从2003年至2005年继续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央在三年内安排60亿元资金,其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分别安排20亿元,再改造400万平方米的中小学严重危房。2003年,中央陆续下拨20亿元国债资金,二期危改工程全面启动。二是实施教育救灾,充分体现中央对灾区学校师生的关怀。2003年,中央财政首批下拨1.5亿元教育救灾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受灾省区的85个灾情严重、经济困难的县,重点补助了500多所受灾农村中小学,用于维修改造灾损校舍,添置有关教学仪器设备,帮助受灾地区中小学校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从中央教育费附加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陕西、甘肃的洪涝、地震灾区中小学重建。三是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加大贫困学生资助力度。按照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免费教科书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总额增加到4亿元,扩大范围后享受免费教科书的中小学生总人数达770万人,其中小学生391万人,初中生377万人,特教生2.7万人,覆盖总数已经占中西部农村家庭贫困中小学生总数的32%。四是积极做好西部“两基”攻坚工程开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启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扩大中央职教专款的支持范围,并继续支持“义教工程”、中小学布局调整、寄宿制学校改造、改善边境地区中小学办学条件等各项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七、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困难
让符合条件的资源枯竭矿山和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尽快退出市场,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大批符合条件的资源枯竭矿山和大中型亏损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但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如:规定的医疗保险费与地方规定不衔接、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移交困难;拖欠职工的工资得不到妥善解决;矿山企业破产后遗留的环境整治问题等。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2003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专门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根据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重点对三项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将原来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6%计算5年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按10年计算;明确了母公司整体关闭破产或者子公司关闭破产而母公司亏损严重的关闭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由中央财政给予统一解决;将计算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到6个月等。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继续加大企业关闭破产补助力度,共拨付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及部分中央企业等关闭破产补助资金170亿元,涉及企业96户,安置职工45.6万人。为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异地搬迁问题,中央财政还拨付了4.44亿元异地搬迁补助费,使云南东川矿务局、贵州赫章铅锌矿、新疆可可托海稀有金属矿、克拉玛依金矿和阿勒泰矿等5户企业共1.4万户职工家庭得到了安置。
此外,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探索减免农业税后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来源渠道及具体保障措施。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供稿,徐刚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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