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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改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
(一)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重大改革。2002年,按照中央的决定,积极参与电力、电信两大行业体制改革和民航企业联合重组三大改革,初步完成了涉及的资产划分、资本(股权)确定、违规股权清退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工作,并就改革对地方财政利益的影响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办理了相关资产财务划转手续,为改革重组任务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2002年,共审核批准了拟上市的89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国有股权管理方案,12家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确认批复工作,115家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方案,11家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认购配股方案。参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重组工作,完成了11户下放地方企业有关隶属关系变更和资产划转工作。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等中央直管企业的重组改制工作,妥善解决了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贷款担保、债务危机、局部破产、注资等问题。参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工作,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所需补助的资金13.5亿元全部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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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改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
(一)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重大改革。2002年,按照中央的决定,积极参与电力、电信两大行业体制改革和民航企业联合重组三大改革,初步完成了涉及的资产划分、资本(股权)确定、违规股权清退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工作,并就改革对地方财政利益的影响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办理了相关资产财务划转手续,为改革重组任务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2002年,共审核批准了拟上市的89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国有股权管理方案,12家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确认批复工作,115家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方案,11家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认购配股方案。参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重组工作,完成了11户下放地方企业有关隶属关系变更和资产划转工作。参与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等中央直管企业的重组改制工作,妥善解决了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贷款担保、债务危机、局部破产、注资等问题。参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工作,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所需补助的资金13.5亿元全部拨付到位。
(三)积极支持国有经济的结构性调整。针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基层单位反映的某些费用补助标准不足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政策办法。2002年对79户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实施了政策性关闭破产,中央财政拨付破产补助资金125.61亿元,妥善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38.46万人。凡列入破产计划并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的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到位,保证了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四)支持外贸出口和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年初启动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有效缓解了长期困扰企业的资金短缺状况,有力促进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带动了国产材料的出口,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认真落实“十五”期间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在对全国外汇借款项目全面调查基础上,经反复研究测算,提出了“十五”期间继续执行以税还贷政策可供选择的方案,帮助企业按期归还外汇借款,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维护了国家信用,减轻了财政风险。
二、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工作
(一)加强政策性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的审核与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并指导有关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关闭破产企业费用预案进行审核,明确要求在中央财政审定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补助资金之前,必须经过财政监察专员办的审核,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从而确保了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全面清理盐行业中央平衡差、国家盐业发展基金和国家碘盐基金。为解决我国盐行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专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历年中央平衡差和盐业发展基金应缴未缴和基金委托借款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并将清理出的中央平衡差、国家盐业发展基金和国家碘盐基金全额转为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
(三)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2002年初,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工作会议,要求财税部门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根据会议精神,专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并对中央企业的欠税大户提出了清理陈欠、严格控制新欠的要求。
三、全面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一)规范国有资本重组财务政策,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一是制定《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原则和程序。二是会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制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对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形式、原则、要求、程序以及外国投资者条件、转让价款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三是配合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的原则、范围、形式以及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关系、劳动关系处理等政策。四是会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制定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促进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调整经济结构,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了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二)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一是制定《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企业财务预算的组织机构、预算内容、编制方法、编制程序、执行控制、分析考核等,作出了具体规范。二是制定《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申请执行新会计制度必须做好财产清查、审计及相关财务处理工作。三是制定《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应建立应收款项的台账管理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和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三)规范国有股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股权管理。制订《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涉及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的国有股转让行为应履行的审核手续和应向财政部报送的审核材料,要求上市公司持股单位产权发生变动时,应充分考虑对其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影响,合理确定国有股价值,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股权管理。
(四)按照“先制定办法,后安排资金”的原则,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出台了《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俄森林资源的采伐与木材加工合作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分管财政资金的管理,为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制定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配套办法,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国有资产评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及时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等配套办法,实现了新旧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
四、积极研究探索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
(一)及时应对实施公共财政和加入WTO的新形势,积极研究财政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2002年,形成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适应加入WTO需要,调整和规范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财政政策措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国有股权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公共财政框架下的企业国有资本预算研究》等专题研究报告,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
(二)积极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2002年,在总结北京中关村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等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文件发出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认为这是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实行按劳分配与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一项制度创新,这种创新将有力地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将为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收入激励制度积累有益的经验。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组织了专门力量,对分离和界定所有者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者职能,加快“政资分离”,调整管理对象,转变管理方式,建立社会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社会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定位及其职能、社会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及其主要内容、社会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财政部企业司供稿,李国中、张国春、刘瑞杰、赖永添、曹录波、袁海尧、刘红、王天昊、贺定凡、刘丽娜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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