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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加强社会保障基础管理工作,推动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自求平衡机制
(一)认真稽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针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税务、统计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社会保险参保户数、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进行了逐项稽核,查出一些少报、漏报数。如安徽省通过全面稽核,查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5.87万人,少报、漏报缴费工资总额4.59亿元;江苏省仅2002年上半年通过稽核就查出少报、漏报缴费工资总额7.16亿元。
(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制。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16个地区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这些地区的财政部门积极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认真研究和完善税务征收办法,帮助解决税务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稳定增长。
(三)严格清理和规范社会保险支出。各地继续清理规范社会保险支出范围、项目和计发标准,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者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控制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减少了虚报冒领行为。例如,新疆自治区通过对原中央行业及部分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重新进行资格认定,清退了提前退休人员2万多人,一年减少支出2.4亿元。
(四)改变中央财政专...
一、加强社会保障基础管理工作,推动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自求平衡机制
(一)认真稽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针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税务、统计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社会保险参保户数、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进行了逐项稽核,查出一些少报、漏报数。如安徽省通过全面稽核,查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5.87万人,少报、漏报缴费工资总额4.59亿元;江苏省仅2002年上半年通过稽核就查出少报、漏报缴费工资总额7.16亿元。
(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制。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16个地区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这些地区的财政部门积极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认真研究和完善税务征收办法,帮助解决税务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稳定增长。
(三)严格清理和规范社会保险支出。各地继续清理规范社会保险支出范围、项目和计发标准,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者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控制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减少了虚报冒领行为。例如,新疆自治区通过对原中央行业及部分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重新进行资格认定,清退了提前退休人员2万多人,一年减少支出2.4亿元。
(四)改变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为促使各地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机制,加强征收管理,并承担起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责任。从2002年起,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了新的办法,由过去年底算账、一次拨付,调整为指标年初一次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并要求各地建立省级政府负责制。一些地区也相应采取了措施,如吉林省在核定收支的基础上确定省级财政对下补助定额,不足部分由市县通过控掘增收潜力及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地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自求平衡能力。2002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入2883.25亿元,当年支出2538.17亿元,滚存结余1295.98亿元。全国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220.99亿元,当年支出190.02亿元,滚存结余258.54亿元。扣除财政补贴收入,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入2330.16亿元,较上年增长19.17%,全国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215.65亿元,较上年增长14.96%。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做好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02年,各级财政部门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既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又有力地促进了城市低保对象“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2002年,全国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补助支出855亿元,比上年增长33.86%。其中,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557亿元,增长51.6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207亿元,降低8.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90亿元,增长90.71%。中央财政2002年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补助支出584亿元,比上年增长14.97%。其中,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408亿元,增长16.8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130亿元,降低4.2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46亿元,增长99.36%。
为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2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适当倾斜。同时,还再次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并连续五年提高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为帮助地方落实上述政策,中央财政及时调整预算,对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了一定的专项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及时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安排资金,确保了该项政策的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还积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低保制度,加大投入,规范管理,保障低保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要。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如重庆市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收入审核办法》。二是财政部配合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对云南等五省市省级低保资金安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深入河北、内蒙古等地对低保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截至2002年底,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2054万人,比上年增长91.78%,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三、推进“并轨”工作,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在2001年全国18个省份出台并轨方案的基础上,2002年又有10个省新出台了方案。为妥善解决并轨过程中协议期满但暂时难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以及难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新裁员等两类人员的基本生活,各地财政部门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一些新探索,如一些地方由企业自筹资金或政府筹集部分资金,比照低保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
(二)从政策和资金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再就业工作,2002年9月,专门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又研究制定了8个相关配套文件,以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落实。财政部参与了3个配套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还牵头起草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市、区也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还积极探索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效方式,如青岛、广州、上海等地方规定,就业弱势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工资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河南省在充分调查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上海市将再就业培训经费核定与培训效果结合起来;宁波市设立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失业人员自主就业或小企业开业资金贷款的担保、贴息和职业介绍补贴等。
四、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
辽宁省是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2002年,辽宁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寻找差距,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平稳运行。财政部在对试点工作给予必要资金支持的同时,多次派人赴辽宁省进行跟踪调研和指导。
2002年辽宁省全年应做实个人账户32.7亿元,实际做实个人账户34.7亿元,做实率为106%(超收部分主要是补缴2001年个人账户基金欠缴部分)。截至2002年底,辽宁省已并轨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总数为124万人,享受财政补助的困难企业并轨人数为95.1万人,基本完成了并轨任务。
五、协同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
(一)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应由财政负担的各项资金,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截至2002年底,全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职工达到8414万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累计结余425.09亿元,不少地区还实行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推动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02年,国务院决定在青岛、柳州和西宁市推行以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为切入点的完善“三项改革”试点。为此,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明确规定了试点医院门诊药房脱离后医疗成本的补偿原则和渠道以及财政对医院的补助办法等。
(三)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工作。财政部与中组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辽宁省召开了建立全国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建立并完善离休人员“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加强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管理。
(四)大力支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积极推进省以下药监机构的垂直管理,认真作好经费指标和资产上划工作,合理安排药品监督管理经费。中央财政也加大了对西部地区药监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和药检机构建设的补助力度。
六、贯彻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国务院于2002年10月召开了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财政部参与了文件起草和制定工作,并研究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包括《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意见》等。就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乡镇卫生院、农民合作医疗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的投入,以及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的财务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中央财政加大了资金投入,并进一步研究改进了农村卫生专项经费分配办法,根据因素法分配农村卫生专款。
七、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和灾害救济工作
(一)规范救济资金管理,保障灾区人民生活。2002年,财政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测算标准》,进一步规范中央救灾资金的申请、核拨和使用管理,改变了多年来以民政部文号下拨中央救灾款的做法。
(二)研究调整抚恤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生活待遇的落实。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中央财政再次提高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并改变了过去按基数分配的办法,实行按优抚对象人数和补助标准据实分配补助资金。
(三)做好安置保障工作,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并及时落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各项生活待遇。四是积极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中央财政从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八、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一是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研究起草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具体办法;二是为加强低保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研究起草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许多省份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将低保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三是为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办法。
(二)开展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财政部参加了国务院专门责成有关部门组成的低保资金督察小组,对云南、江西、黑龙江等地的低保资金安排情况进行核查。财政部还开展了缴费基数稽查和救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了整改。
九、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开展业务培训
(一)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为了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对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两个确保”和低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补助专户运行、救灾资金管理等专题进行调研,并撰写了许多调研报告。这些调研为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积累了大量的素材。
(二)搞好前瞻性政策理论研究。一是完成城市反贫问题的研究,二是开展了中国城镇就业情况研究,三是对社会保障事权和财权划分问题进行了研究,四是从政府公共财政的角度对农村卫生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五是在认真总结五年来财政社会保障工作基础上,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
(三)开展业务培训,搞好对外交流。按照财政部与世行达成的协议,2002年财政部举办了三期PROST模型培训班,并在此基础上组织9个地区的学员运用该模型对各地区的养老保险收支进行精算分析。财政部还组织了赴加拿大就业和失业保险培训班,赴英、荷以及波、匈等国家考察学习社会保障和就业政策,并撰写了《波兰、匈牙利医疗卫生体制及其启示》、《英国、荷兰就业政策及其启示》等多篇考察报告。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供稿,徐刚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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