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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国防财政财务工作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国防财政财务管理实际和支出特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国防支出预算改革,军队预算编制、资金集中支付、经费供应标准定额制定等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国防支出管理更加规范。
一、2002年国防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
(一)2002年国防支出预算安排情况。2002年国防支出预算为1694.44亿元,比2001年增加252.68亿元,增长17.5%。其中,中央本级1682.34亿元,比2001年增长17.6%;地方财政安排民兵事业费12.1亿元,比2001年增长4.7%。
(二)2002年国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2002年,国防支出决算数为1707.68亿元,完成预算的100.8%。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690.84亿元,完成预算的100.5%;地方财政支出16.84亿元,完成预算的139.2%。
2002年增加国防费保障的重点:一是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的“十五”军队建设规划和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年度军费预算安排计划,增加现役部队装备建设和战备设施建设的投入,调整义务兵伙食费、军事训练费等标准,提高部队经费保障水平;二是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加大预备役部队训练装备配套建设的投入,调整预备役部队训练费和装备维修费标准,增强预备役部队快速动...
2002年,国防财政财务工作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国防财政财务管理实际和支出特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国防支出预算改革,军队预算编制、资金集中支付、经费供应标准定额制定等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国防支出管理更加规范。
一、2002年国防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
(一)2002年国防支出预算安排情况。2002年国防支出预算为1694.44亿元,比2001年增加252.68亿元,增长17.5%。其中,中央本级1682.34亿元,比2001年增长17.6%;地方财政安排民兵事业费12.1亿元,比2001年增长4.7%。
(二)2002年国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2002年,国防支出决算数为1707.68亿元,完成预算的100.8%。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690.84亿元,完成预算的100.5%;地方财政支出16.84亿元,完成预算的139.2%。
2002年增加国防费保障的重点:一是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的“十五”军队建设规划和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年度军费预算安排计划,增加现役部队装备建设和战备设施建设的投入,调整义务兵伙食费、军事训练费等标准,提高部队经费保障水平;二是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加大预备役部队训练装备配套建设的投入,调整预备役部队训练费和装备维修费标准,增强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和执行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三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增加民兵事业费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费及误工补贴。
二、适应国家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逐步推进国防和军队预算改革
(一)逐步推进国防支出预算改革。按照中央财政预算改革的总体方案和要求,认真落实《关于逐步推进国防支出预算改革的意见》。
(二)稳步推进军队预算编制改革。一是根据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军队预算编制改革工作自2001年在四总部和大军区、军兵种大单位机关试点的基础上,2002年已将预算编制改革工作扩大到了军以下部队;二是总后勤部对军费预算改革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研,摸清了新的预算编制办法在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为完善改革政策、全面修订财务法规做了准备;三是针对新的预算编制办法在运行中反映出的问题,抓紧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今后总部机关部门主要是编制好建设性经费和维持性项目经费预算。军区级以下单位主要是立足标准经费,按照零基预算、分类预算和综合预算的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制定建设性经费决算管理办法和行政消耗性开支限额标准。
(三)军队装备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工作正式启动。按总装备部批准的装备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装备采购资金拨付由原来的“三级管理”和“两级管理”改为“一级管理”,由总装综合计划部结算中心将各军兵种和总部机关各业务部门采购武器装备的货款和运杂费通过开户银行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装备生产厂家和劳务供应者),并按预算单位、装备采购项目建立分类核算体系。各军兵种和总部机关装备订货部门及军代表局(室)不再承担装备采购货款支付的职能。
(四)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制度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军队采购行为,适应国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确保采购质量,提高军费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2001年12月总后勤部报经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物资、工程采购改革工作在全军全面展开,服务采购改革工作已开始在总部机关和大军区(军兵种)进行了局部试点。财务部门在管理方面重点抓的是,一是对采购目录进行管理,制定了2002年度总部机关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目录;二是认真审核采购预算,对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等进行了重点审查;三是对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
三、切实加强战备工程经费管理
针对各单位在战备工程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计划不严、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薄弱、经费开支控制不严等问题,2002年总后勤部在战备工程经费管理方面重点抓了以下工作:一是抓了经费概算审核。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为军委、总部科学决策当好参谋;二是严格经费使用,要求各级财务部门对重大战备建设工程,严格按建设进度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在战备经费中不准列支机关消耗性开支,要把好决算审核关,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超支,一律不予核销;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了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后勤部还集中力量,对一些重大战备工程的经费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
四、组织开发国防预算项目支出投资决策系统
为加强国防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根据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统一要求,结合国防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实际,2002年组织开发了国防支出项目投资决策系统,建立项目库。国防预算支出项目投资决策系统的开发,初步建立起了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的新机制。为逐步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投资决策模式,优化资金投向投量,使投资决策逐步做到管理科学化,决策行为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对今后加强财政支出预算中项目支出的管理摸索出一条新路子,将对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五、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
2002年9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营房保障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军队单位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对需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干(管)线连接的,要铺至营区边界,双路供电的地方要给予解决,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的,逐步由社会供应。
(二)关于交通运输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优先安排军事运输,在铁路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政策。对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各地石油公司要与受供部队配合,确定油料供应点。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点,把公交路线延伸到营区边界;现由军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路,以民用为主、当地政府有能力维修的,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
(三)关于医疗保障问题。对极少数远离军队医疗机构100公里以上单位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可设立军人病房。
(四)关于军队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军队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在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下发后,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改革单位范围的界定、生活保障社会化的主要内容、职工分流、经费保障等有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六、完善经费供应定额标准
(一)根据全军部队分类建设、分类保障的要求和财力可能,总后勤部重新修订了《军队公务事业费标准》,并于2002年1月起实行。这次调整的标准主要是应急机动作战部队、战略预备队军事训练费和机动费标准。
(二)总后勤部调整了士兵伙食费标准,人均每天增加1.5元,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修订了《动员预编经费标准》,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为保障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自2002年1月1日以后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国家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在年度军费预算中安排。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收缴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国防司供稿,喻廷才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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