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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积极推进税收立法工作,巩固和完善新税制
(一)完善流转税制度。一是继续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完善工作;二是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产品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三是自2002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四是自2002年10月起,进一步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研究制定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方案,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三)完善车船税制度。研究合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改革方案,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四)完善农业税制度。修订农业税收相关法律,起草和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
(五)完善关税制度。一是履行我国加入WTO的关税减让义务,从2002年1月1日起,下调了5332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关税税率总水平从15.3%降低到12%,降幅为21.56%;二是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三国的744种进口商品制订了《曼谷协定》税率;三是对进出口税则...
一、积极推进税收立法工作,巩固和完善新税制
(一)完善流转税制度。一是继续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完善工作;二是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产品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三是自2002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四是自2002年10月起,进一步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研究制定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方案,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三)完善车船税制度。研究合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改革方案,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四)完善农业税制度。修订农业税收相关法律,起草和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
(五)完善关税制度。一是履行我国加入WTO的关税减让义务,从2002年1月1日起,下调了5332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关税税率总水平从15.3%降低到12%,降幅为21.56%;二是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三国的744种进口商品制订了《曼谷协定》税率;三是对进出口税则税目、进出口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进行了必要调整;四是适时下调了行邮税税率,对烟酒征收50%的行邮税,对纺织品和家用电器征收20%的行邮税,对书报、食品和首饰征收10%的行邮税;五是研究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修订草案。
二、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支持各项改革,维护社会稳定
(一)支持高新技术发展。
1.自2002年到2010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但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内资企业按所得税法或税收条例及政策规定已执行的定期减免税应合并计算,不允许重复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投资者以取得的税后利润从事本行业再投资,按40%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2.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支持各项改革。
1.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和支持农业发展,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了河北、内蒙等18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屠宰税,调整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上限定为7%,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通过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民税费负担与改革前相比减轻了30%左右。
2.为支持企业改组改制,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资金账薄记载的已缴纳印花税的资金部分免征印花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为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对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为支持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自2002年1月1日起,对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标准黄金征收增值税,对生产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对进口各种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不通过黄金交易所交割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退税,仅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5.为支持国有金融企业转制,对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转制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三)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1.自2002年10月起,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2倍减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02年10月起,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2倍减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02年10月起,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其减征30%企业所得税。
4.自2002年10月起,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除另有规定外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自2002年10月起,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鼓励投资。
1.为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2.为促进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3.为鼓励外商投资,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50%以上的,给予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优惠。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的部分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为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对澳岭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对二滩电站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五)促进外贸出口。为进一步支持外贸扩大出口,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自2002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将出口棉花、大米、小麦、玉米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对钻石、8个税号的电解铜出口实行17%的退税率。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按13%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对出口的菠罗渣准予按13%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六)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海南省以及广西北海市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含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在此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债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1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房款的,在2004年底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七)支持特定行业的发展。
1.为支持农业生产,将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免征和返还增值税的政策延长至2002年2月28日。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将原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
3.为支持远洋渔业的发展,自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减按1%计征进口关税(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
4.为支持国家重要商品储备,在2003年底以前,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为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公平资源采掘企业税负,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对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从2002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化胜利油田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12元/吨调整为14元/吨。
6.为鼓励资源的再利用,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价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7.为支持国防工业发展,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的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支持金融部门化解风险,减轻金融企业负担。
1.为配合金融部门处理不良资产,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金融企业依据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呆账准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接收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有关不良资产免征契税。
2.为减轻金融企业负担,继续下调1%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并按照利息核算期变化及时调整营业税税基。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交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可从以后的营业税中扣除;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税中扣除完毕,但已移交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税中扣除。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九)支持教育、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
1.自2002年10月起至2005年底,对高校学生公寓实行如下优惠政策: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从2003年起停止执行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实行的按实际入库数预算列支的优惠政策,改为到2005年底前对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实行以2002年财政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及年递增率6%确定,并列入预算支出安排。
3.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自2002年6月25日起,对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中国文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十)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1.为扩大社保基金的来源,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为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三、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清理和完善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参加有关谈判和磋商,努力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一)清理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依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了处理意见。为促进内外资企业、进口品和国产品的公平竞争,财政部及时整理汇总了内外资企业、进口品与国产品的税收政策差异情况,为下一步的政策调整打下了基础。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及时的清理。
(二)积极维护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减轻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措施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决定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为维护正常的对外经贸秩序,确保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适时取消了边境贸易进口商品已内酰胺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原产于英、美等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妥善处理了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中韩国东丽世韩公司倾销复审问题,有力地维护了中国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及磋商。先后参加了WTO新一轮谈判、俄罗斯申请入世工作组会议及市场准入的双边谈判、中国-东盟10+1建立自由贸易区谈判、APEC市场准入磋商和中蒙俄3国过境贸易谈判,适时开展了内地与香港关于货物贸易有关关税问题的磋商。制定了对老挝等国给予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
四、继续加强税政基础工作,积极开展税收理论和税制改革专题研究
(一)继续作好税源调查工作,积极开展税收收入分析。为了给税收政策调整、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分析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财政部一是组织了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税源的调查工作,先后召开了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布置会与汇审会。二是利用2001年税源普查数据,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源、税负的情况分析,完成了消费税和增值税等税种的专项分析报告。三是开展了税收收入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
(二)积极开展世界税制改革趋势的研究。2002年,重点研究了世界税制改革的最新趋势和属地税制、“单一税”、托宾税、职工股票期权税制以及部分国家及地区税制改革等税收专题,翻译出版了《单一税》,组织编译了几十个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资料,为中国所得税改革提供了翔实的参考资料。开展“税式支出”专题研究,组织编译了一些国家税式支出的资料,召开了“税式支出”制度国际研讨会,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创造条件。
(三)开展重大税制问题专题研究。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了“西部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与税收政策研究”、“资源税制度改革”、“中国历史上农业税制的演变及启示”和“中国农业税收改革”等税政课题的研究工作,编写了《农业税收研究与农村税费改革》一书,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
五、采取积极措施,努力维护税收秩序
(一)对部分地区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了严肃处理,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正常的税收秩序。
(二)对白酒、摩托车等的消费税管理进行专项调查,提出了堵塞这些产品消费税管理漏洞的政策意见。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加强税收管理、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及程序、出口加工区验收程序、汽车整车特征认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堵塞税收漏洞的规范性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减免税的管理。
(四)支持税务部门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谭龙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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