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摘要:
1998年至2002年,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建立的重要时期,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转变财政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强化财务管理,积极参与和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财政的社会保障职能不断增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建立。
一、努力保证“两个确保”和“低保”所需资金
1998年,为全面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提出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战略部署。各级财政积极筹措“两个确保”所需资金,当年各级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支出12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96亿元。
1999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部署,从7月1日起,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一次性补发了历年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24个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提高社会保障对象生...
1998年至2002年,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建立的重要时期,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转变财政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强化财务管理,积极参与和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财政的社会保障职能不断增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建立。
一、努力保证“两个确保”和“低保”所需资金
1998年,为全面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提出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战略部署。各级财政积极筹措“两个确保”所需资金,当年各级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支出12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96亿元。
1999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部署,从7月1日起,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一次性补发了历年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24个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提高社会保障对象生活待遇所需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当年各级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的支出增加到31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257亿元,比上年增长1.7倍,比上年增加162亿元。
200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一次性补发了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军工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拖欠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医药费。当年各级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的支出增加到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479亿元,比上年增长86%,增加221亿元。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增加低保投入,并将低保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经国务院批准,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同时,先后从1月1日和10月1日起两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从7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中央财政对24个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当年各级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的支出增加到63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508亿元,比上年增长6%,增加29亿元。
2002年,国务院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包括抗美援朝在内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再适当提高待遇标准,中央财政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予以支持。当年各级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的支出85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584亿元,比上年增长14.96%,增加76亿元。
上述情况表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各级财政部门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了“两个确保”和“低保”等各项社会保险工作所需资金。全国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等社会保障支出已经从1998年的123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855亿元,增长了近6倍。1998~2002年,中央财政安排的“两个确保”及低保资金合计约为1924亿元。
二、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分配方式,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1996年国务院明确规定,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随后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加以落实。为确保各项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2001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暂行管理办法》,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和“低保”补助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调拨、专项管理,并对各地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截至2002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较好地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财务制度体系。为配合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规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再就业资金、卫生事业费等一系列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相应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使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三)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分配方式进一步完善。为科学合理地分配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减少资金分配中的人为因素,财政部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按照因素法将资金分配与各地财力状况、工作实绩等指标挂钩,既保证了资金分配的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又调动了地方规范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投入的积极性。针对社会保障工作中地方依赖中央的现象,经国务院同意,从2002年起中央财政改变了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实行补助指标年初一次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并要求各地建立省级政府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地方的社会保障责任。
(四)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一是细化预算编制,科学规范地编制部门预算,合理确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标准和范围。二是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帐篷、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国家卫生信息网专业设备等采取了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方式。三是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可行性论证,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更为科学、合理。四是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决算编制和分析,搞好各年度社会保障资金决算汇审。
(五)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五年中,财政部与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部门多次联合开展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
三、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一)推进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工作,推进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实行系统统筹的11个行业的养老保险工作划归地方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测算基础数据,并根据“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实现了行业统筹的整体移交。同时,各地努力推进社会化管理和服务进程,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为规范和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清理提前退休、严查虚报冒领、收回挤占挪用基金等工作。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办法、转制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促进了人员的合理流动,保证了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建立,支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998年以来,适应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三三制”原则,积极筹措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配套办法。随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推进,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不断增加,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征缴,规范管理,认真审核,按时拨付资金,确保了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积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保障低保对象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同时,为支持再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有关财税政策,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减免税收及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特别是2002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召开以后,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8个配套文件,各地财政部门也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三项改革”),做好农村卫生工作。1998年,国务院制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同步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推进和支持这三项制度改革。财政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以及药品监督管理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办法,逐步细化了三项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保证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2002年,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决定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国务院决定先试点、后推广,要求从2003年开始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选择2~3个县市进行试点。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农村卫生事业财政补助办法等有关配套文件,以确保中央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差额缴拨和协议缴费的状况,保证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定增长。截至2002年底,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同时,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真正实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加强基金征缴等基础工作。
(五)积极参与和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2000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决定从2001年起在辽宁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财政部积极参与了辽宁省试点方案的设计、修改、审核等工作,并进行了大量的测算,帮助辽宁省研究解决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形成的统筹基金缺口和下岗职工出中心给予经济补偿等问题。同时,对辽宁省试点方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辽宁省等试点地区也按照国务院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经过各方积极努力,目前辽宁试点工作运行平稳。
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三条保障线”的养老、医疗保险等为主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财政决算统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已由1997年末的9071万人增加到2002年末的9769万人,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不仅保证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也方便了离退休人员就近、便捷地领取基本养老金;1998年至2002年底,全国累计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714万人,其中绝大多数先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并由中心代缴社会保险费。累计有1700万下岗职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实现了再就业。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2年底,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90%以上的县(市)已经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940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从1998年的7909万人扩大到2002年的10022万人,2002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488万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1998年的1893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2073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与此同时,因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得到控制甚至明显减少。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供稿,徐刚执笔)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