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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1998至2002年间,是国有企业改革非常重要的时期,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紧紧围绕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这一大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优化财税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国有经济调整的资金支持力度,规范企业资产与财务行为,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以结构调整为工作主线,积极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特别是1998至2002年的5年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为国有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战略部署,1998年至2002年财政部门...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1998至2002年间,是国有企业改革非常重要的时期,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紧紧围绕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这一大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优化财税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国有经济调整的资金支持力度,规范企业资产与财务行为,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以结构调整为工作主线,积极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特别是1998至2002年的5年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为国有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战略部署,1998年至2002年财政部门始终以结构调整为工作主线,通过研究并实施一系列财政政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一)支持煤炭、有色金属、核工业等资源枯竭矿山和部分军工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推进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
1.参与制定并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参与研究制定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政策法规。为严格审核和规范关闭破产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测算工作,做到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和有章可循,研究制定了《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这些办法的出台,有力地推进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同时,为落实中央财政对关闭小煤炭、糖精厂和小糖厂实施工作的配套财政政策,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炭等企业任务重、影响大且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专项资金补助,研究制定了《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不断加大资金安排规模,确保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1999年至2002年,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截至2002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共拨付破产补助资金318亿元,累计完成关闭破产企业535户,涉及在职职工72.33万人,离退休人员40.48万人。同时,中央财政还采取了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推动地方依法关闭了一批质量低劣、污染严重、资源浪费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炭、小糖厂、小水泥、小钢铁、小玻璃等“五小”企业,压缩了棉纺、毛纺和丝绸的过剩生产能力。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保证了中央有关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枯竭矿山以及“五小”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等政策措施的顺利落实。
(二)支持国有企业改制,研究解决存续企业的困难,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五年中,中央企业集团重组改制步伐加快,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先后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充分运用资本市场的规则,规范经营行为,切实转换了企业的经营机制。其中中海油、中石油、中石化、上海宝钢、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铝业、招商银行等一批国有大型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融资。为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后不增加其税收负担的精神,中央财政对中石油、中石化、宝钢、鞍钢、攀钢、武钢、东风汽车、葛洲坝水利水电集团等特大型企业改制上市后,实行所得税返还政策,用于支持母体存续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包括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
(三)积极参与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
1.参与电信、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工作。参加有关垄断行业的重大改革事项,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工作,研究并提出相关财政配套政策。
2.完成国务院关于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下放企业247户,总资产1169亿元,涉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主动研究并落实所得税返还、亏损补贴基数调整等财政政策,顺利完成下放地方管理的各项工作。
3.做好军队保障性企业和军队蜂窝移动网系统移交工作,在对军办企业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摸清底数,积极研究落实企业资产债务处理办法和对军队的补偿政策。
4.积极参与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免税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我国免税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品市场的竞争能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上报国务院批准转发,对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树立创新意识,积极研究探索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
(一)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规范和推动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管理方式看,由财政部门对评估项目进行立项确认审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财政部提出取消评估立项确认审批,对一般性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对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的改革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财政部随即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此项工作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业的与国际接轨。通过这项改革,减少了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微观事务管理,重点转向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制度法规,加强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经济行为的监管。这是在总结多年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资产评估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强化资产评估后的评估责任,规范其评估行为,推动资产评估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积极探索新的企业分配制度,建立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分配激励机制。从2001年开始,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部分境外上市公司和北京中关村部分高科技企业分别实行了股票期权和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试点企业可以选择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等三种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风险与收益对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我国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探索按劳分配与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并规范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
(三)切实改革管理模式,减少行政审批。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转变职能,减少审批”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对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研究确定了凡能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财政一律不再审批;能用市场机制替代的事项,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财政主要采取事后抽查的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法律及行政规章已明确程序性审批的事项,实行事后备案制的基本原则。
(四)研究减持国有股筹集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政策问题。一是认真做好国有股减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认真研究提出国有股减持涉及的一些重大政策;二是研究提出国有股减持办法;三是认真做好相关配套办法的研究制定,草拟了《上市公司国有股配售试点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回购试点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暂行办法》;四是及时反映国有股减持办法执行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五是坚决执行国务院决定,继续做好境外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工作。
三、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
(一)制定《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制度框架体系。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财政部下发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体现了中央关于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精神,明确财政部门和企业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初步解决了企业在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遇到的资本与财务管理新课题,为建立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制度体系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研究制定国有资本重组的财务政策,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为了适应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行为,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下发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三)改革国有企业财务决算财政审批办法,建立社会中介审计制度。为了深化企业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维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社会经济监督制度,财政部在试点的基础上,于1998年印发了《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明确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军工、兵团、监狱劳教、银行、保险等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由企业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之后,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通过社会经济监督促进国有企业改善资产和财务管理,财政部又先后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审计备案、不同类型审计报告的处理以及财政监管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四)制定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企业加强资本与财务管理。在总结部分企业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财务预算应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的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对推动企业加强资本与财务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四、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一)拟订相关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各项预算资金。实行“一项资金,一套管理制度”。为了确保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的落实,财政部始终坚持“先制定办法,后安排资金”的管理原则,按照“一个资金一个办法”的原则,先后制定了《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资金管理办法;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了《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网还贷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劳务合同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分管财政资金的管理,为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强化财政监督,依法用好各项财政资金。在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基建贷款财政贴息、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施工企业技改资金等预算资金、企业所得税返还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的同时,对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碘盐基金和供电贴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等,进一步细化管理内容,增强监管力度。同时严格预决算审批制度,强化资金的使用监管。组织了全国关闭破产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发现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坚决进行查处。通过改进管理,加强监督,财政资金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财政部企业司供稿,李国中、张国春、刘瑞杰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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