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鉴于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也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河南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要把解决教师工资问题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河南各级财政部门努力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教师工资发放。在补发2000年以前拖欠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同时,着手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县级管理工作,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一、集中财力,解决2000年以前拖欠的教师工资
(一)逐单位、逐人核实拖欠工资数额。为核清2000年以前全省欠发的教师工资数额,省财政厅明确统计核实欠发工资的时间为1998至2000年。1997年以前拖欠教师工资由县乡自行消化。核实欠发工资范围是财政全供编制内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临时借用人员、代课教师不在范围之内。工资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要求各县乡逐单位、逐人核实、汇总,然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政府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省辖市财政局,省辖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政府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各县(市)在核实拖欠工资数额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解决拖欠工资方案,落实弥补拖欠工资的资金来源。省财政厅对18个市上报解决拖欠工资方案逐一进行了审批。
(二)筹措资金,解决拖欠工资。利用中央安排调资资金12.4亿元,各省辖市挤出1.8亿元,县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调入预算外资金等筹集3.3亿元,共18.34亿元,用于解决1998至2000年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对虚报欠发工资,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如数扣回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会同监察、审计、教育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就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县乡违犯财经纪律,挤占挪用弥补拖欠教师工资专项资金的县乡及有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自2001年集中解决欠发教师工资以来,全省158个县(市、区)中,除有20个县和1个区拖欠教师工资2.45亿元,需要继续消化外,1998至2000年拖欠的教师工资基本上得到弥补。
二、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拖欠工资的势头
2001年,由于农业税等季节性收入入库进度慢,税费改革试点暂停及补欠导向等影响,新欠干部教师工资问题十分突出,1~6月份全省累计拖欠教师工资9亿元。为了遏制住拖欠教师工资数额不断增加的势头,保证7月1日后不出现新的拖欠,河南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农业税、特产税、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要求全省基层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组织的收入及时足额征收,保证工资发放的资金来源。
(二)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贯彻“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县乡财政收入必须首先用于保证工资发放,从严控制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县(市、区),停止执行过去出台的一切地方津贴、补贴。
(三)全面清理有关配套资金政策。按照中央通知规定,除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项目外,省、市已安排的配套资金适当压缩,拖欠工资的县乡不再安排配套资金,已安排的可以调整用于解决欠发工资。
(四)减免县、市上缴省级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应还财政周转资金4亿多元,用于县乡教师工资的发放。
(五)科学合理分配中央教师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防止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后被挪用于补发以前年度欠发的教师工资,省财政厅在各地基本完成补发2000年以前拖欠工资后,将中央补助的教师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县(市)。转移支付资金向困难县倾斜,只对人均财力1万元以下的县市进行补助;不与各地上报拖欠工资情况挂钩,防止出现政策性误导;鼓励控编,按标准教师人数计算,超编人员不予照顾,实际供养人员少于标准人员的也不减少补助。
三、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工作
按国务院要求,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级管理。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厅要求对农村中小学教师人员、工资情况、乡镇收入和支出、财力情况进行普查。各县(市)按照要求制定了每个乡镇教师工资上划方案,并由省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统一管理的意见》,其主要内容一是县级统管的对象,原则上是2000年12月31日前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档案中注册的农村中小学国家正式教职工、离退休正式教职工、按政策规定已办理退养手续的民办教师。二是县级统管的支出项目有教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按工资总额计提的个人经费。三是学校的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危房改造仍作为乡级支出。四是严格教师编制管理,由人事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五是建立工资专户,满足工资发放之前不拨付其他开支。六是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管后的发放标准,原则上在一个县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标准,实行国家统一标准有困难的可以逐步达到国家统一标准。
《意见》还确定了乡镇上划县级的财力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工资标准计算,综合财力能够满足财政全供人员工资性支出的乡镇,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上划县级管理的教师人数,计算上划教师年应发工资额和相关的个人经费。综合财力不能满足财政全供人员工资性支出,但按2001年实际发放标准能够满足的乡镇,按实际发放标准和上划教师人数,计算上划教师年应发工资额和相关的个人经费。按当前实际工资标准计算,综合财力不能保证财政全供人员工资性支出需要的乡镇,可以按乡镇综合财力中用于教师工资发放的部分占全部综合财力的比重,或教师人员占乡镇财政全供人员的比重,计算应上划的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