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我国外贸进出口的继续增长,2001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净入库累计金额为2492.15亿元,比2000年增收249.97亿元,增长11.15%。其中,关税840.52亿元,进口环节税1651.63亿元。这是继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海关税收连续3年大幅度增长。
一、降低进口关税水平,增加进口商品税目,对部分商品继续实行暂定税率
(一)降低进口关税水平。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降低3642个税目的税率,使我国的关税总水平由16.4%降至15.3%,降幅为6.7%。1996年11月,中国政府在菲律宾苏比克湾APEC第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中国将在2000年把关税总水平降低到15%左右”。遵照这个承诺,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先后五次自主降税。到2001年1月1日,我国关税总水平由23%降至15.3%。
(二)增加进口商品税目。2001年,根据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发展情况及进口实际的需要增加了49个《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目,使我国进口商品的税则税目由2000年的7062个增加到7111个。
(三)对部分商品继续实行暂定税率。根据国内生产需求,为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更好地运用关税手段调节...
伴随着我国外贸进出口的继续增长,2001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净入库累计金额为2492.15亿元,比2000年增收249.97亿元,增长11.15%。其中,关税840.52亿元,进口环节税1651.63亿元。这是继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海关税收连续3年大幅度增长。
一、降低进口关税水平,增加进口商品税目,对部分商品继续实行暂定税率
(一)降低进口关税水平。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降低3642个税目的税率,使我国的关税总水平由16.4%降至15.3%,降幅为6.7%。1996年11月,中国政府在菲律宾苏比克湾APEC第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中国将在2000年把关税总水平降低到15%左右”。遵照这个承诺,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先后五次自主降税。到2001年1月1日,我国关税总水平由23%降至15.3%。
(二)增加进口商品税目。2001年,根据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发展情况及进口实际的需要增加了49个《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目,使我国进口商品的税则税目由2000年的7062个增加到7111个。
(三)对部分商品继续实行暂定税率。根据国内生产需求,为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更好地运用关税手段调节进出口贸易,2001年我国继续对241个税目的进口生产设备、282个税目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实行暂定关税税率。
二、实施特别关税措施与征收反倾销税
(一)由于日本决定启动对原产于我国的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及空气调节器等三种商品在原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一律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一致意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上述三种产品停止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二)运用征收反倾销税手段,保障国内产业健康安全运行,提供一个公平贸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部门对倾销幅度和国内产业损害的调查情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01年6月1日决定,自2000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进口到我国境内的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对原产于日本的分别征收31%和67%的反倾销税;对原产于美国的征收69%的反倾销税。
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曼谷协定
(一)加入WTO,成为该组织的第143个成员。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2001年11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石广生部长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并向WTO秘书处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的批准书,完成了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法律程序。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加入WTO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必然,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环境的改善。
根据我国加入WTO后所作的承诺,我国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关税减让义务。
(二)加入曼谷协定,成为该协定的正式成员。曼谷协定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贸易谈判第一协定”。该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及贸发会议的推动下,于1975年7月31日由韩国等国家共同在泰国首都曼谷签订的,故称曼谷协定。该协定于1976年6月17日正式生效。曼谷协定在亚太区域属于惟一的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互惠组织。其宗旨是通过该协定成员国对进口商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不断扩大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与共同发展。曼谷协定成员以外的任何第三国或组织都不享受该协定的优惠。我国于1994年正式提出加入曼谷协定,2001年5月成为曼谷协定的正式成员。目前曼谷协定共有六个成员国,即: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老挝和中国。2001年10月29日,在曼谷协定第17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上,我国代表正式表示:从2002年1月1日起,对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国家相互享受曼谷协定关税优惠税率,与印度和老挝互不适用。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于红卫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