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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加强制度和政策研究,参与金融体制改革
(一)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研究热点问题。一是跟踪国际经济形势,研究美国、日本和中国经济的相关性,分析美国、日本的经济走势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二是观察研究国有股减持等重要财政政策出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三是研究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措施,保持财政可持续发展。四是研究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投放渠道的变化,分析货币金融经济形势。五是分析测算金融企业所得税分配体制改革方案。
(二)积极参加研究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债转股工作,支持国有企业脱困和改制。二是研究国有金融企业内部分配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三是研究发行次级债券充实国有银行资本,提高国有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四是针对农发行贷款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农发行信贷资产按实际占用形态进行分类、考核的办法。
(三)积极做好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方案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经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清账审计,并对公司筹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运作提出要求,以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业...
一、加强制度和政策研究,参与金融体制改革
(一)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研究热点问题。一是跟踪国际经济形势,研究美国、日本和中国经济的相关性,分析美国、日本的经济走势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二是观察研究国有股减持等重要财政政策出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三是研究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措施,保持财政可持续发展。四是研究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投放渠道的变化,分析货币金融经济形势。五是分析测算金融企业所得税分配体制改革方案。
(二)积极参加研究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债转股工作,支持国有企业脱困和改制。二是研究国有金融企业内部分配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三是研究发行次级债券充实国有银行资本,提高国有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四是针对农发行贷款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农发行信贷资产按实际占用形态进行分类、考核的办法。
(三)积极做好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方案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经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清账审计,并对公司筹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运作提出要求,以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转和顺利交接。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挂牌,财政部及时拨付了资本金,进一步加大了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同时,已着手研究公司财务、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制度建设,防范金融风险
(一)改革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的核算方法。按照谨慎经营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并下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将应收利息计表外的标准由原贷款逾期6个月,改为以结息日停止付息超过6个月;将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从原规定1年改为半年,并且允许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对历史遗留问题,即以前年度已做收入核算的应收利息,允许分5年从利息收入中冲回,从政策上为金融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创造了条件。
(二)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其有效防范和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从2001年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率每年下降1%,即2001年为7%,2002年为6%,2003年为5%。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增强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2001年5月18日,财政部研究制定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一是适当调整了呆账核销的条件,扩大呆账的提取范围,允许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等提取呆账准备;二是提高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并依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比例,呆账准备余额最低不得低于1%,最高可提取100%;三是对符合呆账条件、实际核销的呆账从税前据实列支。修改后的呆账核销政策为商业银行准确核算经营损益、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至此,我国呆账准备金制度已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明确金融企业住房改革的财务处理办法。2001年2月8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金融企业住房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取消金融企业住房周转金,允许住房周转金红字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摊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企业根据房改政策按月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均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五)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确保社保基金的增值,2001年12月,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发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所涉及的投资管理、委托人等当事各方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基金投资的比例限制、报告制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为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规则、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促进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健康开展。
三、加强资产处置和财务监管,支持和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
(一)为促使资产管理公司高效处置不良资产,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损失金额审批权限进行了适当调整。
(二)为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的成本核算和资产处置管理,制定下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专项债券利率、计息、委托处置手续费、人员费用管理以及资产处置、加快资本划转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三)为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防范道德风险,制定下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房装修和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和不得以现值折扣结果作为资产处置底价等问题。
(四)为完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及财务行为,制定下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的规定等作了进一步完善。
(五)为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处置不良资产,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制定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和约束。
四、完善金融财务监管方式,规范金融机构财务行为
(一)积极推行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做好预算的审核、批复工作。同时,研究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政策。
(二)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一是认真批复国有金融机构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批复利润、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及利润分配。二是按季分析国有金融机构财务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供领导决策参考。三是认真研究地方金融财务监管中的问题,帮助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财务监管。
(三)加强对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监督。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2001年9月20日,财政部制定和颁发了《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同时,还规范了集中采购的程序和资金支付等相关采购行为。
(四)针对金融企业海外分支机构存在的“小金库”现象,为规范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严禁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对其海外机构金融业务中的“回惠”、“回佣”及“回扣”等提出了具体的财务管理规定。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金融机构的财务行为。2001年,财政部3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部分金融企业进行财务抽查。通过检查,增强了企业自觉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观念,提高了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查处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创造了条件。
(六)加强地方金融财务监管,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财政部按照《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中央专项借款管理的有关工作,保证了地方农村合作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供销社等中小金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2001年,财政部共为全国十几个地方办理了中央专项借款手续,并对未能按期偿还的中央专项借款本息实行了财政扣款。同时,还对全国部分地方的中央专项借款的使用管理及地方金融机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了调查,摸清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奠定了基础。
(财政部金融司供稿,王利华、裘萍、余青、吴锋、韩向荣、卢力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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