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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重新构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推动企业加强内部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一)为了适应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改革传统的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于2001年4月28日印发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从政府出资人的角度,根据财政职责,构建以资本为纽带,以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考评、责任为主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框架体系。它不仅标志着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制度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在主管财政机关与母公司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等诸方面也有重大突破。
1.突破了以企业为对象的财务管理模式,建立了以国有资本为管理对象的新型财务管理体系。我国传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规章,都是以企业为直接管理对象的,围绕企业创立、成长、衰退、注销的过程实施管理,体现了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暂行办法》立足于建立政府出资人财务制度,围绕国有资本的投入、营运、收益、退出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体现了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财务管理职能,构建了以国有资本为纽带的新型财务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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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构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推动企业加强内部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一)为了适应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改革传统的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于2001年4月28日印发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从政府出资人的角度,根据财政职责,构建以资本为纽带,以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考评、责任为主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框架体系。它不仅标志着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制度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在主管财政机关与母公司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等诸方面也有重大突破。
1.突破了以企业为对象的财务管理模式,建立了以国有资本为管理对象的新型财务管理体系。我国传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规章,都是以企业为直接管理对象的,围绕企业创立、成长、衰退、注销的过程实施管理,体现了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暂行办法》立足于建立政府出资人财务制度,围绕国有资本的投入、营运、收益、退出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体现了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财务管理职能,构建了以国有资本为纽带的新型财务管理体系。
2.突破了以具体事项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采用以制度规范为主的间接管理方式。我国政府部门长期以来以企业为管理对象,一方面对企业干预过多、过细,很多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的具体事项都要由政府部门决定,另一方面将应当由所有者管理的事项交给了企业,导致国有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暂行办法》划清了主管财政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职责,对于企业的资本与财务行为,尽量给予制度规范,使企业有章可循。
3.突破了以行政审批为主的简单管理手段,调整为备案、审批、指导、监督相结合的复合管理手段。《暂行办法》按照“少审批、多规范”的原则,大量减少了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事项,为了监控国有资本营运状况,规定企业具有备案、报告的责任,同时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具有政策、业务指导的责任,以及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进行考评、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三)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2001年,财政部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另一方面举办了三期大型培训班。一是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企业资产财务工作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二是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领导人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和宣传,使管理部门和企业对《暂行办法》确立的统一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职能、建立出资人管理制度的原则取得了共识,有力地引导、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工作。同时,对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和强化出资人管理职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二、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改进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管理方式
(一)废止了包括《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二)停止执行部分文件的部分条款:如《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三款: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按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即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60%预计营业收入,并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待摊费用: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预计营业收入的5‰;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0.3‰;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0.2‰;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0.1‰。第十四条: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比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采取预提办法从开发成本中计提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修改了部分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如《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第三十一条:“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相应修改为“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农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第二十九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中的第三十二条、《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中的第三十二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中的第三十二条、《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中的第三十二条、《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中的第三十二条、《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第二十九条及《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也相应修改为“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八条第二款“企业发生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应按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相应修改为“对国有企业财产损失的处理实行财政备案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一条第一款“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须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和第二款“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须报财政部审批”中,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引起国有股或有变动事项由财政审批制改为财政备案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一)积极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及关闭“五小”工作。
1.1997~2000年已实施破产项目1924个,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以下简称“核呆”)1212亿元。实施兼并项目1578个,已免银行利息414亿元。2001年共完成破产项目463个,核呆额达到452亿元,为历年最多。2000年终结但当年未核销的破产项目114个,核呆87亿元,2001年当年终结的破产项目349个,核呆365亿元。1296个兼并项目继续免息63亿元。截至到2001年末,中央财政共拨付破产补助资金192.57亿元。其中:1999年14.88亿元,2000年42.62亿元,2001年135.07亿元。2000年、200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86%和217%。共安置职工75.51万人,其中在职职工48.55万人,离退休人员26.96万人。有力地支持了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政策实施的重点是煤炭、有色和军工三类企业。截至到2001年末,批准并
已进入破产法律程序的煤炭企业有62户,涉及职工56.92万人,其中在职职工36.1万人,离退休人员20.82万人,
中央财政拨付的破产补助资金达138.76亿元,占破产补助资金总额的72%。有色金属企业有15户,涉及职工9.59万人,其中在职职工5.75万人,离退休人员3.84万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2.73亿元,占总额的12%。军工企业有352户,涉及职工5.13万人,其中在职职工3.8万人,离退休人员1.33万人,财政补助资金13.36亿元,占总额的6.9%。其他企业破产25户,涉及职工3.87万人,其中在职职工2.9万人,离退休人员9700人,财政补助资金17.72亿元,占总额的9.1%。为了切实做好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工作,保证中央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等,规范了财政破产补助资金的管理。
2.1999年以来,全国已先后在纺织、煤炭、石油化工、冶金、建材、制糖等行业开展关闭“五小”工作,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压缩过剩生产能力。为积极配合“关小”工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2001年中央财政拨款2亿元,对因关小而财力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予以适当补助。为加强对该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资金分配。主要用于关闭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安置及有关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支持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1.继续支持有色、冶金、石油、石化等行业重组改制。在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以改制后不增加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为原则,积极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以及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调整工作。对石油、石化、宝钢、攀钢、鞍钢等企业,制定了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2001年共返还所得税237亿元。
2.支持企业扭亏脱困、重组改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方案,重汽集团分三部分下放山东省、陕西省、重庆市。对下放山东省部分实施分立重组或破产。其中,13户实施整体破产,30户进行分立重组。中央财政共补助资金12亿元,由重汽集团包干使用,专项用于13户整体破产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和重组企业分流冗员所需费用缺口补助。截至到2001年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重汽集团补助资金11377万元,共安置职工1.5万人,其中,离退休职工6000人;分流职工2.1万人。2001年重汽集团已基本实现盈亏持平。
3.帮助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摆脱困境。研究制定了将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下放地方管理、部分破产、部分保留重组方案,以解决该企业管理体制不顺、债务负担沉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为帮助中国包装总公司走出困境,研究制定了对该企业实施部分破产的方案,使其能够甩掉包袱、重新发挥其在包装行业中的龙头作用。对其实施破产的27户企业,中央财政视实际情况,在离退休职工人员安置、公共设施移交地方等方面酌情予以照顾。
4.支持大型国有外贸企业重组改制。根据国务院《研究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上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决定,财政部及时办理了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所属吉林、黑龙江、辽宁公司下放地方管理的手续。同时,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将该公司所持大海粮油工业(防城港)有限公司股份(总股本的40%)因合资未及时注册办理划转手续的资产划转境外。为支持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上市改革,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改制后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及时下发了《关于五矿集团优良资产剥离上市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出台了该集团公司“确定上缴基数、定率增长、超基数返还企业所得税的”一定五年的财政支持政策。
此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部《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矿产费用测算办法》的规定,对中国华星集团公司所属中国建设物资中南公司、中国机电设备吉林公司、中国机电设备抚顺公司、中国机电设备郑州公司破产所需职工安置费用进行了认真测算,并一次性给予了补助。
(三)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理顺产权关系。
1.做好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中的资产与财务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财政部作为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了移交工作中有关财税方面的具体政策建议。为确保企业顺利移交,并使移交后企业能够“甩掉包袱、轻装上阵”,中央财政共拿出补助资金135297万元。其中,补助军队资金调剂中心及移交企业原主办单位对移交企业的债务豁免67470万元,补助移交的独立医院、学校经费11082万元,补助军队、武警部队在农场移交后的经费13500万元,补助移交企业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疗费、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43245万元。对移交企业中拟实施关闭破产的23户企业,中央财政约需补助资金9.4亿元,截至2001年底中央财政已拨付补助资金4.2亿万元。
2.针对国内贸易局撤销的情况,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及时将原国内贸易局对相关企业行使的出资人权利进行变更。对原商业系统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和统借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增国家资本金后的出资人权利,分别批复转交给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中国华星集团公司、中国诚通控股公司和中商企业集团公司。同时,针对原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母子公司资产产权纽带关系没有理顺的状况,于年初下发文件,及时将其直属的原直接持有国有资本金的9户企业的国有资本划入集团总公司,理顺了该公司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
3.为保证澳门南光集团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时对澳门南光集团以中国南光名义投资的项目进行清理,理顺产权关系。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南光集团与中国南光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对龙珠公寓产权归属进行了确认。
(四)积极参与行业体制改革,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
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电信体制改革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控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初步研究制定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资产重组划分方案。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参与研究制定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并就改革中涉及的发电、输配电企业管理体制、水电企业税收政策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政策建议。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听取联通公司CDMA移动通信网建设等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精神,研究制定了《财政部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处理接收的原军队蜂窝移动通信网非规范原始出资的通知》,指导联通公司清退有关原军队蜂窝移动通信网非规范原始出资工作。
4.落实海洋石油留成油政策。根据我国海洋石油的战略地位及发展前景及我国油气勘探和开采情况,结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资产运营和内部管理状况,财政部对我国“十五”期间海洋石油大型项目总投资规模进行了分析。为充实我国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本实力,增强其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能力,决定延续海洋石油留成油政策,以支持我国海洋石油产业的发展。
5.分析免税业现状及政策取向。对我国免税业的主要经营格局及国际上免税品行业统一经营模式和国际招标经营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制定免税品销售上交专营利润办法、免税店对外开放的试点应循序渐进,以及改善目前免税品经营管理状况等政策建议。
6.研究旅游企业创汇奖励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精神,结合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分析了旅游创汇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7.对目前施工企业存在着富余人员多、社会包袱重、企业级次多,财务风险大、拖欠工程款加剧企业资金紧张、施工企业科技含量低、竞争能力弱等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办理了施工企业百元含量工资结余部分转增资本金,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8.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及管理需要,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为适应我国入世要求,财政部下达了《关于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通知》。根据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在我国增长很快,但场地使用费收入呈明显下降趋势及许多省对该项费用存在欠缴、混库等情况,财政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加强境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针对近年来境外中资企业不同程度地潜藏着财务危机,缺乏内部约束和监控机制,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滞后,缺乏有效的财务预警监督机制等问题,财政部研究提出了建立有效的财务预警监督机制,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改进境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形成对境外企业管理的合力等政策建议。
2.为适应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财政部根据国有境外企业的资产与财务状况,对境外企业财务状况实施监测预警,建立了中央直管境外企业财务信息快报制度。
3.国家实施的救助措施初见成效。中央财政通过对境外企业注资、资产置换及债转股等救助措施,帮助境外企业摆脱财务、债务危机,调整产业结构,理顺产权关系,解除了制约企业发展的历史遗留等问题,使企业经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四、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01年,中央财政直接拨付中央企业(除金融、军工、粮食、农业企业外)的预算资金共约768.83亿元。其中,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包括国债资金)134.41亿元,事业单位经费补助支出6.84亿元,其他专项支出17.81亿元,企业关闭破产补助支出135.07亿元,中央企业亏损补贴支出9.94亿元,税收返还260.81亿元,政府性基金支出203.95亿元。2001年,为了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改进和调整企业亏损补贴使用方向。针对汽车、轻纺、消防、机械、电子等行业存在军转民等政策性亏损严重、企业办社会负担突出的问题,研究调整了企业亏损补贴的使用方向,将资金重点用于解决上述企业办社会及政策性亏损问题,为下一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条件,有利于加强企业亏损补贴的预算管理。
(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家碘盐基金、供电贴费等预算资金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内容,增强了监管力度。
(三)充分运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扩大出口。2001年,受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尤其是美国、日本及欧盟经济疲软的影响,我国扩大外贸出口遇到极大的困难,出口增长逐月下滑。财政部充分运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和配合外经贸部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扩大出口的措施。一是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要求,财政部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及时安排资金额度计划4.5亿元,调动了中小企业努力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二是为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配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鼓励西部地区扩大出口。在2000年专项安排12亿元设立“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基础上,继续安排补充3亿元。根据中央召开的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为促进西藏的稳定与发展,“十五”期间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出中安排专项资金2亿元支持西藏自治区设立西藏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三是为支持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改善我国的多双边关系,维护平等贸易环境和促进外经贸信息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改革要求,财政部编制、下达了2001年度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收支预算和部门使用项目支出,合理安排拨付了外经贸部部门使用项目支出9.2亿多元,确保了外经贸专项事业的正常运转。四是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外经贸战略,坚持市场多元化,积极实施和推动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企业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截至2001年底,累计办理企业境外加工贸易项目7个,拨付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2.5亿元;及时安排和下拨了青岛、湖南、厦门、上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外汇贷款资金。同时,根据国务院文件,财政部清理了1997年中国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家银行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专项借款,累计催收还款5.31亿元。
(四)认真实施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办法,兑现返还所得税资金,增强中央外贸企业实力。为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增强外贸企业的实力,提高我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规定,继2000年对中央外贸企业1999年度所得税返还之后,财政部2001年集中受理了36户中央外贸企业及中央企业集团中的专业外贸公司2000年度所得税的返还工作,共审核办理了“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资金达8.8亿元,为中央企业增强实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五)认真清理原财政周转金。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和财政部《关于抓紧清理中央财政和部门周转金的通知》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改善资产负债结构,财政部将37户原中央外经贸及旅游企业和24个原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中央企业驻厂员处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借款相应转增了借款企业的国拨资本金,实事求是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及国务院对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的请示》的批示精神,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支持。为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财政部与外经贸部联合发文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安排4500万美元设立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为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一)开展企业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
在实现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相统一后,财政部企业司根据《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及《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了重新占有产权登记。摸清和掌握政府机构改革、军队、武警、政法机关以及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户数、分布和国有资本数量,加强对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的有效监管。
2001年共对216162户企业进行了登记。其中,中央企业为29946户。登记的中央企业中,脱钩后交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为15553户,占51.94%,仍由各主管部门管理的暂未脱钩企业为14393户,占48.06%。登记的地方企业为186216户。登记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80242亿元。其中国家资本权益为48432亿元,国有法人资本权益为31810亿元。中央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53587亿元,占总量的66.78%;地方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26655亿元,占总量的33.22%。登记企业产权或有事项涉及资产余额572892亿元,分别为资产总额的1.89倍,国有资本权益总额的7.13倍。其中,中央企业为33539亿元,地方企业为539353亿元。
登记企业按组织形式划分:非公司制企业为180085户,公司制企业36077户,分别占总数的83.31%和16.69%,非公司制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54121亿元,公司制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32761亿元,分别占总量的67.45%和32.55%。
登记企业按产业结构分析:第一产业企业为10749户,第二产业企业为65841户,第三产业企业为139572户,分别占总数的4.97%、30.46%和64.57%;第一产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为1099亿元,第二产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为42422亿元,第三产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为36721亿元,分别占总量1.37%、52.87%和45.76%。
登记企业按产业特征分析:垄断性行业企业为7516户,竞争性行业企业为163686户,公益性行业企业为44960户,分别占总数的3.48%、75.72%和20.80%;垄断性行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为41394亿元,竞争性行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为30160亿元,公益性行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为8688亿元,分别占总量51.59%、37.59%和10.82%。
(二)建立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结合开展重新占有产权登记,财政部在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央直管企业中推广使用了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形成的数据实时录入,可以随时查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户数、分布和变动情况,并进行数据分析。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为建立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同时也为建立非上市企业资本市场,促进国有资本有序流动打下良好基础。
(三)改革完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
为了适应改革的要求,突出产权登记管理重点,加强对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管和减少年度检查的审核工作量,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现行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完善。
六、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行重大改革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财政部随即下发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这些文件,既是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新形势下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改进和完善。它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此次改革中,财政部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原则,凡是社会组织或中介行业能够做的事情都由它们去做;二是保证评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原则,在着力于改革管理方式的同时,注意做好制度的衔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提高行政效率原则,为使评估管理更为科学、合理,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以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为切入点,简化管理程序,方便企业办事,让中介机构真正负起其应该承担的责任,更好地为国企改革服务;四是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原则。
在积极做好评估改革工作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职能,完成了大量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合规性审核工作。据统计,2001年各级财政部门共批准评估项目立项40844项,合规性审核评估项目40203项,涉及评估资产总额16034.78亿元,评估值16453亿元,增值率2.61%。其中,财政部直接批准评估项目立项526项,合规性审核评估项目202项,涉及评估资产总额1150.54亿元,评估值1173.78亿元,增值率2.02%;由财政部委托有关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核评估项目161项,涉及评估资产总额180.16亿元,评估值167.87亿元,增值率-6.8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缺上海)批准评估项目立项40318项,合规性审核评估项目40001项,涉及评估资产总额14884.24亿元,评估值15279.23亿元,增值率2.65%。
七、强化国有股权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各项审核工作。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数量和规模日益扩大,国有股权管理的日常审核工作不断增加。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一方面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另一方面确保工作质量,坚决依法行政,规范办公。严格实行预审、初审、复审的三级审批制度,明确各审核人员的审核重点、权限及相应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指导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工作,帮助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2001年,共审核了88家中央企业股份制改组中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新增国有股300亿股;审核了79家上市公司的51亿股国有股转让或划转行为,其中有偿转让的国有股为11亿股,无偿划转的国有股为40亿股,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改善了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审核了14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配股方案,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解决制约企业生产发展、技术改造及产品升级的资金瓶颈问题。
(二)探索实施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有利于解决我国社保资金的严重不足问题,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法规制度不健全,还存在着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别,国有股减持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2001年,在国有股减持方面,财政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认真研究国有股减持相关政策问题。组织力量重点研究了国有股减持的原则、范围、方式、比例、定价原则、组织实施、减持收入的上缴、中介费用的拨付等相关政策问题,在反复征求意见后形成材料报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审议。承担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事务,包括准备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及会议记录、组织会签会议纪要等。
2.草拟《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办法》)及其配套办法,探索实施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在部际联席会议多次讨论并反复修改后,财政部将《减持办法》上报国务院,国务院于6月22日正式发布了《减持办法》。根据《减持办法》的要求,财政部首先进行了国有股存量发行工作,即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出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国有股减持筹资申报文件的标准格式和收入缴纳办法。2001年10月底前,具体办理了57家上市公司首次发行或增发股票时的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审核批复工作,其中17家上市公司国有股存量发行工作得到了实施,共筹集了全国社会保障资金23亿元。2001年10月22日,国务院授权证监会宣布停止《减持办法》第五条的执行,国有股减持存量发行随即停止进行。
3.积极研究修订完善国有股减持办法。停止执行《暂行办法》第五条后,财政部一边密切关注市场反应,注意搜集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国有股减持筹资的意见和建议,一边组织或者参与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国有股减持办法修改完善进行探讨,对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
(三)修订《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试点办法》,开展股票期权的试点工作。股票期权是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目的是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长期业绩联系起来,鼓励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关注投资者利益、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以有效解决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问题。财政部继2000年组织起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试点办法》,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范围、审批原则、股票来源、期权规模、人员范围、行权价格及财务税收等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之后,2001年,股票期权试点被列入国务院收入分配课题,并明确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试点办法》进行修订。在研究修订试点办法的同时,财政部继续开展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试点,审批了4家境外上市公司的试点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司法冻结、拍卖的规范办法。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上市公司不断增多,国有股质押、司法冻结及拍卖等行为也日渐增多。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未能对上述行为进行规范和有效监管,出现了国有股权益受到损害等诸多问题。对此,财政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进行了两次联合调研。最高法院于2001年9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在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程序、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规定,有效地规范了上述行为。随后,财政部于2001年10月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经过上述建章立制,解决了国有股质押、司法冻结及拍卖工作存在的许多问题和矛盾,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损失,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八、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政策
(一)开展企业办社会专项调研。为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问题,组织力量对中央企业办社会负担情况及部分省、市分离办社会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专项调研,通过测算、分析,提出了先试点、再推开的分步实施建议。
(二)对地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地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组织力量对湖南等五个省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基本上摸清了地方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及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三)参与研究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企业股权激励机制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积极参与了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研究工作。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与研究起草《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办法》,起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试点办法》。为做好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市中关村7家高科技企业,组织开展了股权激励改革的试点,并会同科技部研究草拟了《关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草稿)》。
(四)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专项调查。为“十五”期间继续实施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组织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局)和国税局对“九五”期间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通过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及“十五”期间还贷情况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十五”期间继续执行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的建议,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经营性基金转股情况专项调研。为解决投资公司经营性基金贷款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经营性基金贷款转股情况作了专项调研。通过对经营性基金贷款项目的分布、经营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分类处理的政策建议。
(六)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海外上市公司所得税缴库情况专项调研。针对河南省专员办反映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所得税混库问题,及时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海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子公司所得税的缴库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提出了中央直管企业所属红筹股公司所得税入库级次的政策建议,为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
(七)为了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组织对埃及、肯尼亚、津巴布韦等三国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进行了调研。了解了三国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的基本情况,反映了企业“走出去”的实践与实施“走出去”战略目标存在的差距,部分项目带有盲目性等当前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了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存在弊端,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八)赴港澳地区对境外中资企业进行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提出在港澳境外中资企业率先建立出资人制度的建议,参与包括对外投融资、对外担保、国有资产处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方针、重大商务合同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财政部企业司供稿,张国春、袁谋真、赖永添、曹录波、王豹、王友前、刘红、贺定凡、高华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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