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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完善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
(一)为保证我国加入WTO后能够依据世贸组织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的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国内产业,财政部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起草工作,这3个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实施。适时提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应遵循的原则与方针,并报国务院批准。2001年,进出口关税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制定《关于涉及WTO有关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提出了分期、分批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或废止的意见。其中,需要废止、调整的20个税收政策文件已于2001年12月中旬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另外,针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进口商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税收待遇不一致问题,财政部也进行了研究和清理;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3类12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了分类处理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三)研究完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议定书及协议关税的最终核对工作,并将6万多个关税税率数据按执行年度转换成2002年实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
(四)完...
一、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完善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
(一)为保证我国加入WTO后能够依据世贸组织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的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国内产业,财政部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起草工作,这3个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实施。适时提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应遵循的原则与方针,并报国务院批准。2001年,进出口关税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制定《关于涉及WTO有关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提出了分期、分批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或废止的意见。其中,需要废止、调整的20个税收政策文件已于2001年12月中旬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另外,针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进口商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税收待遇不一致问题,财政部也进行了研究和清理;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3类12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了分类处理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三)研究完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议定书及协议关税的最终核对工作,并将6万多个关税税率数据按执行年度转换成2002年实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
(四)完成了自2002年1月1日起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2002年关税减让义务和我国加入“曼谷协定”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定了2002年关税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
(五)在认真研究WTO规则、协议的基础上,完成了《我国加入WTO的承诺、面临问题及财政政策建议》、《世贸组织的一些税收问题》、《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税制及税收政策的调整》、《关于加入世贸组织对国内产业保护的税收政策建议》等报告。
二、积极开展税制改革方案的超前研究,为推进税收法制建设做前期准备
(一)根据“十五”规划及现行税制和税政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001年,财政部先后组织完成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分析》、《近中期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以及《关于建立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的基本思路》等一系列的综合性研究报告。同时,加强了具体税类及税种改革方案的研究工作。
(二)长期以来,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001年,在分别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面总结1994年以来围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工作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意见。主要包括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和级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等。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指示精神,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研究探索农村费改税的新途径、新办法。为解决部分农村费税改革试点地区出现的“农业特产税征收难以据实”和“种地多的农户负担相对加重”等问题,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税收的改革思路。同时,根据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绿色税收的思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征税对象、提高征税标准、缩小减免税范围等。
(五)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虽然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抑制投资膨胀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长远角度看,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够适应。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实施消费型增值税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形成了初步的改革方案。考虑到实行增值税转型涉及到纳税人负担和政府财政收入等各个方面,实质上是对企业的一次全面减税,将会直接减少税收收入。而且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已征税款予以抵扣属于对企业实行普遍鼓励措施,有可能引发新的重复建设,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因此,在完成转型具体方案的同时,也提出了需要权衡轻重、谨慎抉择的实施意见。
(六)为统一税政,鼓励企业公平竞争,2001年,财政部在研究形成《“十五”地方税改革和完善的基本思路》的同时,着重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筵席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改革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主要内容是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适当提高征税标准等。
(七)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处理意见》等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有力地推动了所得税收入分享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八)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和统一税政,避免税收政策政出多门,2001年,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战时运力动员条例》、《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纲要》、《残疾事业“十五”纲要》等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和部门的“十五”规划涉税政策条款,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意见,努力从法制和政策上保证税收制度的规范和统一。
另外,财政部还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征收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三、清理、完善税收政策,增强税收的聚财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
(一)清理到期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强税收的聚财功能。适时取消了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等10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等12项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及实施范围进行了及时的调整;对其他21项需要结合税制改革统筹考虑的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暂时保留的做法。在具体操作性文件的处理中,坚持凡取消及暂时保留的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属调整优惠范围及操作方式的基本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进一步增强了税收政策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适时调整完善了部分消费税和营业税政策。为解决烟酒企业避税、逃税行为,改变具体征管部门逐户审批核定计税价格的现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上报了改革烟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确定办法的建议,得到了国务院的肯定。对卷烟、白酒消费税分别实行了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征税办法;对啤酒按出厂价格高低分别实行了两档定额税率,进一步增强了消费税保障收入的功能。取消了对经济特区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实行的定期免税政策。
(三)调整契税政策,支持企业改革。一是在公司制改革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二是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三是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四是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五是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四)对若干产业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支持其健康发展。
1.调整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税收政策。自2001年起,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国家补助粮食达到或超过了退耕之前原常产水平的,先从补助粮中扣除农业税,再发给农民。补助粮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不得从补助粮中扣除农业税。明确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的粮食补助,按“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对农膜、尿素外的氮肥、磷酸二铵外的磷肥、钾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按买价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暂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自2001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对试点地区的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确定全国统一征税的11个品目及税率。如烟叶为20%、毛茶为85%等。规定省定品目最高幅度税率为8%。将烟叶、牲畜产品确定在收购环节征税,其它品目统一在生产环节征收。
2.配合国家货币政策,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从2001年起至2003年,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按5%征收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实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我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行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2001年11月16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的政策。
3.为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的发展,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对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仪器等,继续实行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政策。
4.运用税收手段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住房免征房产税、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按3%征收营业税和按4%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1998年6月底前建成的空置商品房继续实行2年免征营业税、契税政策。
(五)为促进某些特殊区域的发展,研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发展战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第四次西藏工作会议的有关指示精神,研究制定了鼓励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实施细则,提出了支持西藏经济发展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如“十五”期间对西藏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原则,对其年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内的商品所缴纳的关税实行先征后返、继续免征农牧业税以及西藏在内地所办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等优惠政策。
此外,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贸易和加工贸易间接出口等也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六)充分发挥税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功能,及时出台相关政策。
1.在社会保障试点地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允许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以发展扶贫或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供的扶贫、慈善性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3.自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凡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我国人口报》、《人民公安报》等报刊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5.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种娱乐行为的税收调节,经国务院批准,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营业税税率由原来实行5-20%的幅度税率改为统一实行20%的比例税率。
6.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回收利用和垃圾发电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利用风力、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等发电实行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对尾汽排放达到欧洲Ⅱ号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7.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调整部分出口税收政策。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货物出口享受退税政策。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经保税区过渡的外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退税,扩大了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产品享受退税的范围。将棉纱、棉布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明确了A类与B类企业优先退税、外贸改制及股份制改造企业的退税政策。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实行贷款政策缓解了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的困难。
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区自行制定了一些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这些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地区间均衡发展,影响了各地可用财力的正常增长。2001年财政部在2000年下发“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对9个省市纠正税收先征后返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提出了对违反规定的地区给予处理的意见。
(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出口骗税的专项斗争。通过规范日常的税政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确保税收政策规范运行。
(三)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对目前税制中存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提出了分类处理意见,进一步提高了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五、为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和进口商品种类不断变化的现状,积极调整关税税则税率、税目
(一)关税税率调整。为履行中国1998年在亚太经合组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单边行动计划中作出的承诺。自2001年1月1日起,中国再次自主降低关税,将关税算术平均税率由16.4%下调至15.3%。这次调整共涉及3462个税目。降税后主要大类产品的平均税率为:矿产品3%;林产品12.3%;化工产品10.6%;农产品19%;纺织品和服装21.1%;交通工具24%。
(二)税则税目调整。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是以国际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2001年增列了56个税目,删除了7个根据用途划分的税目,使税则税目总数由2000年的7062个增至7111个。
六、运用税收手段稳妥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积极参加涉外税收谈判
2001年,财政部运用税收手段加大解决国际争端的研究和工作力度,积极参加涉外税收谈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针对日方对中国三种农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财政部两次参加了与日本政府的谈判工作,并对日本的三种进口产品实施了特别关税措施。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有效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财政部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此外,财政部还参加并完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曼谷协定》、APEC财长会议、东盟10+1和10+3专题研究涉税事宜的国际谈判及会谈工作等。
七、加强税政基础工作
(一)继续做好税源调查工作。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进行了流转税调查与汇审工作。结合国际通行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查指标体系,主要利用各地财政部门的力量,进行了全国性的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先后召开了税源调查布置会暨软件应用培训班和税源调查会审会暨税源资料应用分析培训班,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年度税源调查工作。
(二)适时启动税收收入预测模型的研究工作。为加强和提高所得税收入预测和分析水平,做好税制改革和完善税制的基础工作,财政部与美国MACROSYS公司合作研究开发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微观模拟模型,完成了模型第一阶段的开发研究,已经运用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工作中。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计量经济研究所合作开发了《我国内税及关税的CGE模型》。该项研究成果已成功运用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关税减让影响幅度的分析。
(三)研究完成了《我国实行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的基本思路》,并提交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为2002年适时启动税式支出制度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举办财政部税政工作会议及其它税政业务培训班。全面回顾了“九五”税制改革成就,提出了“十五”税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刘永禄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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