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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确定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2个地区为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力争用5到10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好地方。
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对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作了细化。为保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1年底联合发布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西部各省(区、市)根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情况,积极研究...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确定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2个地区为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力争用5到10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好地方。
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对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作了细化。为保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1年底联合发布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西部各省(区、市)根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情况,积极研究制订了当地有关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
—、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财政政策
(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按贷款原则投放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
(二)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将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自治区(含享受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还拿出一部分财力,专项安排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三)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文物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十五”期间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对西部民族地区、山区、牧区和边境地区,予以重点支持。
(四)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将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种养业、农村基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
(五)对国家批准实施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和防沙治沙工程所需的粮食、种苗补助资金及现金补助,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而受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
(六)对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因减轻农民负担而造成地方自身无法克服的收支困难,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并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七)从2001年起,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应由财政安排的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以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使其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八)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林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允许并提高西部地区企业在销售额中提取开发经费的比例。
二、2001年中央落实西部大开发财政政策的有关情况
(一)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
1.2001年,中央财政通过增收和调整支出结构筹集资金,使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达到138.16亿元,比2000年增加52.71亿元。其中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75.65亿元,比2000年增加23.15亿元。
2.为了更好地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央财政从2000年起,专门安排了针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2000年为25.53亿元,2001年达到32.99亿元,比2000年增加7.46亿元。此项补助每年随着中央财力增加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而增加。
3.落实调整工资政策。为了提高西部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并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根据1999年和2001年出台的调整工资政策,都按一定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了专项转移支付。一是对1999年出台的调资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支出继续按比例给予补助;二是对西部地区由于2001年1月1日出台的调资政策、实施奖励工资制度而增加的财政支出也按比例给予补助;三是对西部地区由于2001年第四季度出台的调资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支出给予全额补助。对于上述三项调整工资政策,2001年中央财政补助西部地区共计247.57亿元。四是从2001年起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西部地区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92个县(市、区)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范围,所需经费50亿元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五是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按照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西藏继续执行“2.5倍工资”政策的原则,对西藏特殊津贴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支持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2001年中央财政发行500亿元特种国债,专项用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发行的10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中,也有一部分用于西部地区。由于国债资金的大量投入,西部地区建设了一大批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青藏铁路、西电东送、广西百色、内蒙古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等陆续开工,西部州县沥青公路建设、农网改造、长江干堤加固等项目进展顺利,西部公检法、教育设施建设、村村通广播电视等方面也取得重大成绩。广大西部地区的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基础设施状况获得极大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此外,根据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中央还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调整产品结构,以形成西部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从2001年起,中央财政按不超过30亿元的贷款规模,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贴息资金1亿元,期限暂定为10年。贴息范围包括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开发区内供电、供热、煤气、自来水及通信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增加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为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在西部绝大部分地区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草)工程。目前,两项工程进展顺利。2001年中央预算安排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106.87亿元。其中,基建投资19亿元,中央财政专项拨款71.45亿元,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16.42亿元。2001年中央预算安排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资金42.32亿元。其中,基建投资7.95亿元,中央财政专项补助33.57亿元,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0.8亿元。为进一步遏制土地沙化的扩展趋势,2000年国家启动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试点示范工程。内蒙古是重点治理区之一。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制2000~2010年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规划。同时,国家还实行了公益林管护工程,2001年中央投入10亿元。
(四)加大对西部地区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中央财政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西部地区“两个确保”工作。2001年,中央财政共补助西部地区“两个确保”资金150.51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111.98亿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30.56亿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7.97亿元。二是督促西部地区建立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保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和专项管理。目前,西部地区各级财政部门都已按照要求设立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三是指导和督促西部地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完善筹资机制,推进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目前陕西、甘肃、青海、云南、内蒙古、重庆6个省(区、市)实行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
(五)在其他专项资金分配上对西部地区给予支持。一是扶贫专项资金向西部地区重点倾斜。2001年,中央财政投入西部地区的扶贫资金为58.43亿元,比2000年增加3亿元。二是减免受灾地区农民农业税收负担,中央财政相应给予适当补助。2001年,全国共减免农业税收50亿元,中央财政相应补助40亿元。其中,减免西部地区农业税任务30.67亿元,中央财政相应补助25.5亿元,占补助总额的63.8%。三是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教育投入。2001年,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教育投入为42.91亿元,占当年地方教育专款总额的44%,比2000年增加29.6亿元。其中,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经费,对西部地区的投入占总额的79%。四是在政法部门经费、科技、计划生育、文化、支农、动物疫病防治、救灾、外经贸、旅游、人才培训、基层政权建设等专项资金分配上向西部地区倾斜。
(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技援资金支持西部开发。一是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每年给中国的贷款额约在20至25亿美元之间,财政部实施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政策,约70%的资金用于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城建、农业等项目。二是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技援资金支持西部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扶贫。三是积极寻求第三窗口的支持,软化国际金融组织的硬贷款,有效降低贷款利率,支持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项目。四是与全球环境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国家林业局配合,为西部地区环境的综合治理制定规划,并协调各部门实施。五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西部地区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项目。
(七)其他工作。2001年7月,财政部与国务院西部办、亚洲开发银行学院合作,在北京召开了“中国西部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国际研讨会”。除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的代表外,中组部、国家计委、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香港特别行政区、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加拿大国际开发署等方面的有关人士也出席了该研讨会。与会代表在充分交流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尽快解决中国西部地区在人才资源开发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财政部预算司供稿,容星火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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