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在6月18日、19日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6月27日对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2001年中央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国务院提出的2001年中央决算(草案),中央财政总收入9174亿元,比预算增加751亿元,完成预算的108.9%;中央财政总支出11770亿元,比预算增加749亿元,完成预算的106.8%。收支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596亿元,比预算减少1.83亿元。
审计署继续加大审计力度,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进一步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结果表明,2001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中仍然存在违规减免缓税、征收过头税,甚至截留税款等违纪违法现象;一些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在6月18日、19日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6月27日对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2001年中央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国务院提出的2001年中央决算(草案),中央财政总收入9174亿元,比预算增加751亿元,完成预算的108.9%;中央财政总支出11770亿元,比预算增加749亿元,完成预算的106.8%。收支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596亿元,比预算减少1.83亿元。
审计署继续加大审计力度,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进一步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结果表明,2001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中仍然存在违规减免缓税、征收过头税,甚至截留税款等违纪违法现象;一些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隐瞒转移收入、滥发钱物;一些部门不按规定编制预算和批复下属单位预算、擅自调整预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待进一步规范;长期建设国债项目中存在违规招投标、暗箱操作以及不能按期完工等问题;一些政府性基金管理不善,等等。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切实加强整改,严格制度,杜绝漏洞,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在2002年底前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国务院在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强中央预算管理的意见是可行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加以落实。
财经委员会认为,2001年中央预算完成情况是好的,建议批准《2001年中央决算(草案)》和《关于200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财经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全面落实税收征管法,切实依法计征,严禁越权减免。认真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严格按改革方案组织收入入库。积极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严肃查处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行为,确保财政性资金的依法收缴和清算。
(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按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坚决制止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大力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和出国考察培训经费,严禁公款旅游。要珍惜使用财政资金,力求节约,讲究效益。对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要严惩不贷。
(三)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推进依法理财。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央各部门要切实细化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按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改进和规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清理补助地方支出项目,进一步规范支出分配的方法,提前编制补助地方支出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和拨付预算资金。加强政府外债收支的预算管理。改进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工作,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管。
(四)用好国债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1998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大部分国债项目能在今年内基本完工的目标。加强国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切实防止国债资金的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
(五)继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扩大审计范围。审计工作中要注意突出重点和连续审计,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追踪其整改情况。继续做好部门决算审签的试点工作。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执行审计决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