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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干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一系列经济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调整完善农业税收政策和建立健全各项征管制度,严格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2000年全国农业税收和契税(正税)完成487.63亿元,征收农业税附加27.75亿元;全年实际征收农业各税合计达515.40亿元,比1999年增加45.42亿元,增长9.66%。其中:农业税实际征收189.25亿元,比1999年增加6.71亿元,增长3.68%;牧业税实际征收2.79亿元,比1999年增加1100万元,增长4.10%;农业特产税实际征收143.20亿元,与1999年基本持平;耕地占用税实际征收37.27亿元,比1999年增加2.13亿元,增长6.06%;契税实际征收142.86亿元,比1999年增加36.93亿元,增长34.86%。农业各税收入任务的全面超额完成,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2000年,我国北方绝大部分地区普遍遭受了严重的干旱,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减收较多,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销售不畅。面对困难局面,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全体农税干部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
2000年,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干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一系列经济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调整完善农业税收政策和建立健全各项征管制度,严格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2000年全国农业税收和契税(正税)完成487.63亿元,征收农业税附加27.75亿元;全年实际征收农业各税合计达515.40亿元,比1999年增加45.42亿元,增长9.66%。其中:农业税实际征收189.25亿元,比1999年增加6.71亿元,增长3.68%;牧业税实际征收2.79亿元,比1999年增加1100万元,增长4.10%;农业特产税实际征收143.20亿元,与1999年基本持平;耕地占用税实际征收37.27亿元,比1999年增加2.13亿元,增长6.06%;契税实际征收142.86亿元,比1999年增加36.93亿元,增长34.86%。农业各税收入任务的全面超额完成,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2000年,我国北方绝大部分地区普遍遭受了严重的干旱,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减收较多,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销售不畅。面对困难局面,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全体农税干部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千方百计挖潜增收,力求做到应收尽收。
(一)根据收入进度,加强分析研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有关问题。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定期分析和密切注意收入形势的变化,针对组织收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收入分析调度会,对影响收入进度的有关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在征收旺季深入征管第一线现场办公,集中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普遍建立了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的分析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工作,为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合理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为保证试点地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任务的完成,试点地区的各级征收机关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科学合理地测算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任务,并将收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户;在此基础上,试点地区的各级征收机关深入开展政策宣传,精心部署征收工作。如安徽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合理调整分配农业税任务,在保证减负的前提下,按照规范税制和征管的要求,全面加强农业税征管基础工作,确保了改革后农业税收入任务的完成。2000年全省共征收农业税29亿元,比改革前的11亿元增长163%,成为全年农业税收收入任务超额完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以法制手段促任务完成。一方面,通过规范执法程序,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分等法律手段,加大对偷、抗税行为的打击,促进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河北省2000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共处理偷、抗税案件1262起,补征税款230万元。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偷、抗税行为,促进了全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开展大规模的农业税收和契税执法检查,强化税收征管秩序。2000年,全国有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全面执法检查和重点检查活动。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制定了农业税收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统一了检查范围、内容,明确了检查重点和检查方法,提出了检查工作要求和处理意见。如辽宁省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农业税收负担情况进行了全面执法检查,各地区自查面达到了100%,省抽查面达到了50%以上。通过检查,对个别地区存在的税费混征、上清下不清,农民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没有张榜公布等问题进行了查处,全省共查处和纠正各类问题60余件,清理耕地占用税非法占地和历年尾欠500多万元,清理契税尾欠税款8000多万元。重庆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布置,认真开展了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在各地区普遍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了全市40个行政单位中的12个,抽查面达到了30%。对多次催收仍拒不缴纳的,依法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检查,既宣传了税收政策,提高了基层执法水平,又改善了征收环境,理顺了征纳关系。
(五)认真执行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严格依率计征、依法减免。2000年是全国农作物受灾最为严重的一年。据民政部统计,2000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为8.51亿亩,成灾面积5.45亿亩,绝收面积1.74亿亩。分别比1999年增加2.2亿亩、1.8亿亩和7000万亩,增长35%、50%和66%。受灾严重的有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陕西、黑龙江、河南、吉林、安徽、山东等省区。自然灾害使粮食作物大幅度减产。据农业部统计,2000年粮食播种面积比1999年减少9000万亩,粮食总产比1999年减少450亿公斤,减幅达9%。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先后向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要求农业税灾歉减免,共计要求减免农业税40.39亿元,占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分配各地农业税征收任务的33.21%。在认真核实灾情,反复仔细测算的基础上,中央批准核减各地农业税任务11.0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亿元。2000年全国农业税减免总额为26.44亿元,占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的13.77%。
(六)加大对历年尾欠的清收力度。2000年全国共清理农业税尾欠1.41亿元,征收无固定收益土地的农业税3.84亿元;农业特产税尾欠收入3056万元;耕地占用税尾欠收入5.16亿元;契税尾欠收入609万元;征收农业税收和契税的滞纳金罚款1720万元。确保了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一)贯彻中央精神,调整税收政策,制定配套措施。一是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提交给国务院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意见》,组织人员力量,认真讨论,提出了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政策和征管问题以及有关其他问题的具体意见。二是参加了由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在北京组织召开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座谈会,针对农村税费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专门意见。三是派员到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协助做好工作小组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四是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带头深入安徽等地调查研究,指导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五是具体承担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分配的有关配套措施的拟定落实工作。六是组织召开专题研究座谈会,对税费改革中涉及农业税征收方面的有关问题,如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定、常年产量的评定以及计税价格的确定等进行了广泛研究讨论,并提出了具体设想和意见。七是会同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试点地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开展。八是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针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草拟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代拟稿)》,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报请国务院审议。
(二)完善农业税收政策,规范农业税收征管。
1.积极抓好各项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1)抓好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制定。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各试点地区的《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印发各试点地区贯彻执行。(2)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各试点地区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面积为依据,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对新开垦的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土地,经批准并且已经办理了耕地占用税纳免税手续的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相应进行了调增和核减。严禁以土地详查面积、航测面积、农业普查面积或再对土地进行丈量等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3)合理确定调整后的农业税负担政策。常年产量的确定各地严格按照1998年前五年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农业税税率及附加率不突破各地省政府批复中的规定。农业税计税价格以粮食保护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因素确定,对重新确定后的计税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4)抓好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落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各试点地区在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和重新制定的《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中都作出了具体规定。(5)抓好改革后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执行。各地按农民实际种植、养殖的品种进行税源普查建档,评定产量,依法核定应纳税额。同时严格执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税的政策规定。
2.抓好征管制度的建立,完善操作程序,促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各试点地区的征收机关想方设法,规范征管。如安徽省,针对改革后的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强调在农业税征收中做到“八到户、十不准”。即税收政策宣传到户、征收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户、税票开具到户、征收结算到户、减免落实到户。不准借改革之机,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准以任务形式组织小分队,更不允许动用公安、司法力量到农民家中扒粮、牵牲口、搬家具,强行征收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突破省批准的农业税税率及其附加比例;不准随意扩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准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准将生产性费用同农业税混征;粮食部门不准以任务理由拒绝代征农业税及附加;不准代征除农业税正税及附加以外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挪用税款及附加。对此,全省各级征收机关建立健全了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大胆改革创新,大力推行新的征收方式,在规范征管上狠下功夫:(1)完善纳税登记和纳税通知制度,让农民交“明白税”。(2)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行“定时间、定地点、定税额”的征收方式。改变了以往乡村干部分片包干、上门收款,“人不下去、税不上来”的老办法,教育和引导了农民增强纳税观念,大大缓解了干群矛盾。(3)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保证税款及附加资金的安全。(4)完善委托代征手续,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3.抓好征管手段的改善,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如安徽省从1998年起,省财政厅逐步为地市县配备了计算机,开通了省、市、县农税电子信箱,着手开发农税系统征管应用软件“金穗2000”。税改后,为适应改革的新形势,加快全省农税征管现代化、信息化的进程。(1)在硬件建设方面,根据各地的财力情况,采取省里补助一点、市里配套一点、县里自筹一点的方法,积极支持各地建设规范化的农税纳税服务中心和服务点。截至2000年底,全省已建成乡镇农税服务中心500多个,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形式,首批为150多个乡镇服务中心配备了微机和打印机。(2)在软件建设方面,根据税改的情况,及时修改和调试了农税征管应用软件,并在淮南和桐城两市所辖的30多个乡镇投入运行,试行计算机征税。
4.抓好农税机构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化。(1)强调农税征收机关是农业税收的执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征收农业税收,代行农业税收执法权。(2)积极推动各地全面建立健全具有对外独立执法主体地位的农税专门机构。到2000年底,全省85个市县区中,已有74个成立了农税征收管理局,有30多个县市在农税系统设立了农税稽查队。(3)积极在全省农税系统广泛开展“五讲”“双创”和向省政府表彰的“农税十佳征收单位”学习的活动,组织广大农税征收人员努力学习理论和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中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5.抓好政策法规宣传,促进农业税收征管环境的优化。真正做到了沿街有横幅,墙上有标语,乡村有专栏,广播有声音,路上有宣传车,入户有宣传材料,疑难问题有解答,使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收政策法规在试点地区广大农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健全征管制度,完善征管体制,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逐步改进税款征收方式。各地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正在逐步将以往的委托代征改为以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如河北省,以契税为突破口,大力推行纳税申报制度,规范纳税程序,在征收大厅直接征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该省廊坊、三河两市2000年受理申报纳税1048万元,占两市契税收入的96%。江苏省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积极推行定时、定点、集中征收的新模式,把重点放在规范征管上,该省苏州市有17个财政所在23个村进行设点征收试点,有4268户农户主动到征收点缴纳税款55.3万元。这一成功的做法正在全省各地全面推行。
(二)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化程度。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征管工作规范化水平,保证征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各地普遍加强了行政执法程序和规范征管行为的制度和规章的制定。如辽宁、河北、山西、浙江等省,制定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农业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各级征收机关按照统一程序、统一法规、统一政策、统一票证、统一会计核算的要求,组织开展税款征收工作。为了达到规范化操作的要求,各地专门进行了检查和达标验收,对违反操作规程,引起征纳纠纷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受到了纳税人的欢迎。
(三)统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明确了农业税收票证的管理部门,农业税收票证的使用,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缴销程序等,为基层征收机关票证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范意见。同时,为使各地能够正确地使用新票和相关的章戳,拟订下发了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填写说明和农业税收票证章戳式样及说明。举办了全国农业税收票证使用管理培训班,为方便基层操作起了一定作用。
(四)初步完成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根据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的指示精神,按照“清费立税”的思路,结合土地管理和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实际,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和其他有关上报材料。此项工作正在履行上报审议程序。
(五)草拟了《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草案)》。200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要求,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
(六)组织并推动全国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一是于2000年召开的全国农业税收决算会上进行了动员部署,明确了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二是对各地已经开发的农税征管软件组织专家集中进行了评审,有重点地推广好的应用软件;三是对涉及征管软件中的基础数据下发文件专门进行了规范;四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向财政部递交了关于申请基层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专项经费的报告。
(七)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基础的其他工作。一是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全面开展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建立税源台账、征收台账和票证台账,一些地方还运用计算机建立了基础数据库,为税制改革和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管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二是各地紧紧围绕农业税收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在农村税费改革、耕地占用税征管、契税征管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调研成果。三是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据统计,2000年共接待群众来访68起137人,处理人民来信72件。四是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改进宣传方式,扩大宣传内容,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加强了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对广大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如吉林省开展了“农业税收与农民朋友”宣传主题活动,将农业税收政策规定编写在小品、歌曲、戏剧中,送戏下乡,深受农民朋友的欢迎。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纳税意识,大大改善了征纳环境。五是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重点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收政策法规和政策调整、征管软件应用、农业税收会计核算和票证管理、网络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了农税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供稿,朱国平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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