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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为促进金融体制改革顺利开展,财政部制定和完善了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规范了金融保险企业行为,对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制度和政策研究,强化金融监管
(一)研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及所得税先征后返用于补充资本金的政策。明确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在五年后停止执行;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从1999年开始停止执行,进出口银行和开发银行在达到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金后停止执行。进一步研究了政策性银行的五年先征后返政策到期后的有关税收政策,以及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等问题,明确提出了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核定,不受巴塞尔协议要求约束。
(二)根据政策性银行利息核算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政策性银行利息核算的政策。将应收利息的年限由一年改为半年,即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期限长的特点,将计算时间定为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同时,还对在资产剥离过程中政策性银行的有关债转股和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的准备金提取、核销等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
2000年,为促进金融体制改革顺利开展,财政部制定和完善了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规范了金融保险企业行为,对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制度和政策研究,强化金融监管
(一)研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及所得税先征后返用于补充资本金的政策。明确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在五年后停止执行;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从1999年开始停止执行,进出口银行和开发银行在达到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金后停止执行。进一步研究了政策性银行的五年先征后返政策到期后的有关税收政策,以及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等问题,明确提出了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核定,不受巴塞尔协议要求约束。
(二)根据政策性银行利息核算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政策性银行利息核算的政策。将应收利息的年限由一年改为半年,即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期限长的特点,将计算时间定为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同时,还对在资产剥离过程中政策性银行的有关债转股和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的准备金提取、核销等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研究制定了国债手续费的财务处理政策。针对国有金融机构在国债承销过程中将手续费主要用于个人奖励支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的财务处理政策。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将国债手续费收入列入营业收入统一核算。以前年度没有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必须将结余的国债手续费收入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国债手续费收入列入营业收入后,按照财务及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债发行办法规定的手续费范围使用。
(四)研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为了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弥补地方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缺口,党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底决定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会负责管理中央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股减持等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为规范理事会的投资行为,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和收益,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体改办、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及禁止行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组合、账户管理、报告制度、监督处罚作出了规定。同时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细化有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二、配合地方政府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整顿金融秩序
(一)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的各项工作。为配合国家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措施的实施,加强对中央银行再贷款使用的监督,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债权、确保一方平安,同时要制订偿还借款的计划,纳入地方预算内统一安排。
(二)参与对原所属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以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信托投资公司清理和银河证券公司组建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央以及金融脱钩小组关于撤消工、农、中、建4家银行以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所属华融信托等5家信托投资公司,在这5家公司证券营业部基础上组建银河证券的文件精神,一是会同工、农、中、建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对华融、长城、东方、信达投资公司进行清账审计,界定该信托公司证券业务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二是参与制定5家信托资产划转和银河证券公司筹备的有关资产与财务管理政策;三是研究解决银河证券公司组建后实收资本不足、银河证券公司与有关银行、保险公司的历史遗留债权债务问题。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检查,规范金融机构财务行为
为督促各家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2000年财政部分两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金融机构进行了财务抽查,对查出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处理。同时,针对财务抽查中发现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财务制度。
四、积极研究和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研究落实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措施。2000年,财政部在做好日常财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将工作重点转向研究如何从财务政策方面使商业银行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稳健经营,提高竞争能力。一是制定下发《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为及时对银行卡透支可能造成的呆坏账损失的防范提供了制度保障。2.根据有关商业银行反映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存在着不明确的问题,给银行实际执行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银行提高抵抗风险能力。为此,财政部对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法进行了完善,统一明确了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方法。3.为鼓励金融企业开办助学贷款业务、简化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制定了《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办法》,支持了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另外,为提高交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采取了中央财政应分股利增资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处理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一是明确了上海、深圳两证券交易所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研究制定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收入的专户管理办法,就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权限等作出规定。二是为防范证券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及保障证券市场安全运转,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会同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0年初经国务院批准下发实行。这两个办法,分别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使用方向、日常管理与动用程序作出了规定。
(三)研究起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办法。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各地陆续建立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规范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持续健康规范地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为规范、风险防范、监督管理以及政策支持等作出了规定。
(财政部金融司供稿,张天强、李向东、吴锋、杜江龙、韩向荣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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