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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的税收制度建设,突出了规范、公平和效率的要求。为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完成了一系列重大的税收政策调整,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税收政策更加合理,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税政基础工作,整顿税收秩序,维护税政统一
(一)为了掌握税源、分析税源结构及其变化趋势,财政部收集了近一万户各类企业的数据,并对调查户数据进行了分析,为适时推进所得税和地方税改革提供依据。一是整理增值税、营业税历年的调查数据,引入国际上比较先进的在线分析软件进行测算、分析,初步实现了数据测算结果的共享性。二是做好关税数据库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工作。完善了2000年关税税率数据库和2001年实施方案数据库;并跟踪WTO有关关税谈判的最新成果,随时调整WTO谈判数据库,做好加入WTO履行关税减让义务的准备,也为2001年自主降税工作提供了参考。
(二)针对一些地区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这种变相减免税的混乱状况,1999年12月份,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请示》,2000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要求自...
2000年的税收制度建设,突出了规范、公平和效率的要求。为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完成了一系列重大的税收政策调整,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税收政策更加合理,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税政基础工作,整顿税收秩序,维护税政统一
(一)为了掌握税源、分析税源结构及其变化趋势,财政部收集了近一万户各类企业的数据,并对调查户数据进行了分析,为适时推进所得税和地方税改革提供依据。一是整理增值税、营业税历年的调查数据,引入国际上比较先进的在线分析软件进行测算、分析,初步实现了数据测算结果的共享性。二是做好关税数据库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工作。完善了2000年关税税率数据库和2001年实施方案数据库;并跟踪WTO有关关税谈判的最新成果,随时调整WTO谈判数据库,做好加入WTO履行关税减让义务的准备,也为2001年自主降税工作提供了参考。
(二)针对一些地区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这种变相减免税的混乱状况,1999年12月份,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请示》,2000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地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反返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外,调整、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各地区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全面地清理、纠正。
(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在开展广泛调查研究的同时,对各地1994年以来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了统计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制定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持股市相对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地方实行的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
(四)全面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统计,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
二、增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生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分别对软件和集成电路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税收。
1.软件产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办法。所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收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合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集成电路产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办法,所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口自用的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经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为促进西部地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精神,明确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
1.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
3.西部地区投资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适用以下政策: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4.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将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中西部等非开放地区。
8.在进口关税上,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了适当照顾;根据西藏自治区的要求,参照近年来我国税则税率水平,适当调低了适用于西藏的进口税目的税率。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的优惠政策。
1.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设备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的设备。
2.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年度中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是享受免税的企业,在免税期间可以延长抵免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年。
3.所购设备,仍按原价计提折旧。已享受投资抵免的设备,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补缴已抵扣的税款。
(四)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的手续费不再征营业税。
2.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营业税。
3.自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华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机构驻北京代表处常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代表处进口的公私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继续免税。
4.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
5.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
6.自2000年6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不再予以出口退税。
7.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
8.为了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决定在2000年底前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不征收印花税。
(五)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培育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扶持政策。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政策性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和发放政策性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定价的住房租赁免征房产税、营业税。按市场价格出租的个人住房暂按3%征收营业税、按4%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得暂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国家房改房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4.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其中军队承建部分完工后应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为配合这一决定,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5.为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空置商品房,凡在2001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1998年12月31日前已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1年12月31日前转让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契税。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前再转售时,免征营业税、契税。1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预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免征契税。
(六)鼓励航空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为支持国产支线飞机的生产和运营,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支线飞机所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支持飞机维修业的发展,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七)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为了鼓励国内机电制造企业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设备的国际招标活动,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利用上述贷款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关税。
2.为鼓励三峡工程建设,对国内企业为三峡工程分包制造设备进口配套件和材料免征进口税收。
3.为解决视听产品关键件税率倒挂问题,对国内企业生产影碟机关键件所需进口元器件、原材料实行较低的进口关税税率。
4.为配合车辆费税改革,决定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闸过闸费,不征收营业税;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三、逐步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一)为配合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如下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医疗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取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税收;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收。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如下税收政策。营业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收。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执行如下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收取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为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从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底,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提供后勤服务设施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高校后勤实体为师生食堂提供的粮、油、菜等,免征增值税;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高校后勤实体免征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建学生公寓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1.为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欧洲Ⅱ号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2.为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自2001年起,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国家补助粮食达到或超过了退耕之前原常产水平,先从补助粮中扣除农业税,再发给农民。补助粮标准达到常年产量的,按原农业税税额扣除农业税;补助粮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不得从补助粮中扣除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
(四)为了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扶持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和老年服务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1.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自2000年7月1日起,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账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调高定额或应税所得额,调高幅度为20%~50%;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3.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其他扶持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自2000年起,校办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但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继续免征增值税;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继续免征营业税。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审核批准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濒危办2000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野生动植物的免税进口计划。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2000年进口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随着我国关税总水平的降低,研究拟定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的调整方案。
四、进一步加强费改税工作,完善有关税费改革政策
(一)为了做好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制定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的若干政策。
1.农业税计税土地以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各应税农作物前五年的产量之和,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后确定。农业税的计税价格可以根据上年农业税主粮的实际执行收购价,参考当年主粮价格确定;也可以按当年省定农业税主粮收购价并参考粮食市场价格确定。
农业税征收实物还是折征代金,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实地区税款结算以“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不变,确保减免政策兑现到位。
2.自2000年5月1日起,对农村费税改革试点地区,毛茶、水产品等产品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
简并、调整、增加了一些应税品目;调整了10个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
3.农村费税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止。
(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的改革方案及相关的配套性文件,为政策的出台做准备。
五、逐步规范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推进税收立法
(一)研究制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方案及企业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方案。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职能,研究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方案和个人所得税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享方案。根据近几年来经济形势的变化,研究修订《遗产税暂行条例》。根据“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绿色税收”的指导思想,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地调整,形成了《土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二)为配合入世,统一税制,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研究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改革,并分别提出了统一内、外资税制的初步方案。
(三)研究小轿车国产化优惠政策的替代办法。在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和评审及科学计算,并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的意见基础上,根据国内小轿车生产发展的实际,将重点支持小轿车整车的国产化转向重点支持小轿车零部件的研制、开发及生产的国产化,提出了公开透明的实行暂定税率的小轿车零部件的清单,以适应当前国内轿车工业国产化的要求。
六、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涉税谈判,促进我国加入全球或区域性的经济组织
(一)为实现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中国将在2000年把关税总水平降低到15%左右”的承诺,经与有关部门多次研究和协商,并充分听取了税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拟定出我国2001年关税实施方案。该方案经税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在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参加WTO的谈判工作,跟踪2000年度多边谈判进展情况。组织、汇总向WTO提交国内农业支持数据工作;组织、汇总我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中与财政税收政策相关的内容;完成了中国加入WTO谈判的有关关税的基础工作。
(三)参加第16届曼谷协定常委会,提出了中国加入曼谷协定的关税出价核对单。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刘永禄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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