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在6月11日、13日初步审查基础上,结合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6月29日对财政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2000年中央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国务院提出的2000年中央决算(草案),中央财政总收入7588.29亿元,比预算增加683.96亿元,完成预算的109.9%;中央财政总支出10185.16亿元,比调整预算增加482.37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5%。收支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596.87亿元,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调整预算赤字2798.46亿元减少201.59亿元。
2000年,国务院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努力组织财政收入,加大重点支出保障力度。国务院财政部门稳步推进预算制度改革,扩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国库集中收付试点,强化财政监管,取得积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在6月11日、13日初步审查基础上,结合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6月29日对财政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2000年中央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国务院提出的2000年中央决算(草案),中央财政总收入7588.29亿元,比预算增加683.96亿元,完成预算的109.9%;中央财政总支出10185.16亿元,比调整预算增加482.37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5%。收支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596.87亿元,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调整预算赤字2798.46亿元减少201.59亿元。
2000年,国务院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努力组织财政收入,加大重点支出保障力度。国务院财政部门稳步推进预算制度改革,扩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国库集中收付试点,强化财政监管,取得积极进展。2000年预算执行中,国务院于8月提出议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调整中央预算,增发国债用于扩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中西部地区投资;并于12月将预计财政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告,预算超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增加补助地方社会保障资金和减少中央财政赤字等。这些举措对巩固经济发展的好势头,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央预算执行中有些科目超支较多,有些没有完成预算,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审计署加大审计工作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决算草案审签试点,对2000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突出了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审计结果表明,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还比较严重,一些部门、地方挪用国债和财政建设资金、不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等管理制度;有些单位预算外资金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隐瞒截留贪污挪用严重;一些有财政收支管理职能的部门违反预算管理制度的问题比较突出,等等。国务院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特别是问题比较严重的部门和地方限期纠正,切实加强整改,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国务院在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强中央预算管理的意见是可行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加以落实。
财经委员会认为,2000年中央预算完成情况是好的,建议批准《2000年中央决算(草案)》,批准财政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为进一步严格预算管理,做好财政工作,财经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全面落实税收征管法,切实依法计征;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按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进一步整顿会计秩序,全面清查“小金库”。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有财政收支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依法行政,组织好财政收入,执行好预算支出。
(二)切实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国家投资项目,特别是国债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财政建设资金层层流失,保证建设资金真正落实到项目上。建议对国债项目遵守基建投资审批程序、执行招投标等管理制度、实行专户管理的情况以及资金挪用滞留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国债建设资金和项目进行重点审计。
(三)深化预算制度改革。进一步细化和提前编制中央预算,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改革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推进建设项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试点;细化中央补助地方预算,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逐步按项目编列,及时下达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预算;中央预算基本建设和基金支出逐步按行业和重大项目编列。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编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五)改进中央决算编制工作。逐步细化、规范决算内容,决算草案应包括部门决算的内容,按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对与预算变化较大的科目要作出说明。决算报告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主要问题,要从财政管理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
(六)要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决算草案审签的试点,扩大审签范围,规范审签程序和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认真执行审计规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