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财产评估工作按照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立足于统一思想、转变职能和深化改革,在评估立法和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及评估项目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加快财产评估立法工作步伐
经过10余年的发展,我国财产评估行业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评估行业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现象十分严重,已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密切关注。国务院法制办将起草《财产评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了国务院1999年立法计划,并由法制办和财政部共同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于1999年3月拿出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的起草始终贯穿着评估体制改革与加强管理的精神,力求扭转当前评估行业的混乱局面,对我国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财产评估的范围、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资格准入制度、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随后,将《条例(征求意见稿)》送交中央26个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修订。同时,为摸清地方情况,搞好立法工作,起草小组于1999年6月赴广东、厦门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分别与有关部门、评估机构及企业进行了座谈,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素材,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关于评估立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报告。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
为推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逐步建立起一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资产评估队伍,按照国务院有关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要求,财政部于1999年3月下发了《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脱钩改制的工作。脱钩改制的原则:一是资产评估机构与挂靠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界定产权,既要保证改制后的机构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原挂靠单位在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挂靠单位不得持有或变相持有评估机构的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改制后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干预。三是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责任,逐步建立起以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设立的合伙形式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截至2000年3月底,全国1596家专营评估机构中(不含甘肃和内蒙古,下同),完成脱钩改制的机构865家,被撤销机构669家,因合并减少机构62家。通过脱钩改制,包括兼营机构在内的全国3836家评估机构中,共有2546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被取消评估资格的机构1138家,因合并减少机构152家。
三、继续推进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改革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对上市公司评估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于1999年3月下发了《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全面推行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查,大力推进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和评估项目立项确认管理方法的改革。通过改革,一是进一步明确划分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三个不同层次的责任,政府的行政管理已从过去单一的对评估值的确认管理,转向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方法和评估基准日的合规性确认管理。二是立足于转变观念和职能,从过去单纯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转向全社会财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转向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三是从政府直接管理逐步转向间接管理,促进行业自律,从过去纯粹的评估项目审批逐步转向重大项目审批与一般项目备案并行管理等。
1999年,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评估立项共计791项,合规性审核评估项目为646项,评估资产账面净值2991.41亿元,评估值为4827.64亿元,增值额为1836.23亿元,平均增值率为61.38%。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立项84221项,合规性审核评估项目为59043项,评估资产账面净值10098.45亿元,评估值为12706.56亿元,增值额为2608.11亿元,平均增值率为25.83%。
(财政部财产评估司供稿,林玲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