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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农业各税(正税)累计完成423.50亿元,比上年增加24.70亿元,增长6.19%。其中:农业税(包括牧业税)实际完成163.08亿元,比上年减收15.59亿元;农业特产税实际完成131.43亿元,比上年增加3.64亿元,增长2.85%;耕地占用税实际完成33.03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契税实际完成95.96亿元,比上年增加36.97亿元,增长62.67%。这些成绩的取得,除了国家采取一系列启动和激活房地产市场政策使税源增加之外,与各级农税征收机关的各项征管措施到位以及广大农税干部辛勤工作密切相关。他们敢于正视困难,勇挑重担,锐意改革,发奋进取,圆满完成了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为实现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和确保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是积极组织农村税费改革调研。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在全国12个省区的农税征管机关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与农业税制改革”专题调查,并写出了《农民负担与农业税制改革问题研究》专题报告。揭示了当前农民负担的主要特点和造成农民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总结了现行农业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1999年,农业各税(正税)累计完成423.50亿元,比上年增加24.70亿元,增长6.19%。其中:农业税(包括牧业税)实际完成163.08亿元,比上年减收15.59亿元;农业特产税实际完成131.43亿元,比上年增加3.64亿元,增长2.85%;耕地占用税实际完成33.03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契税实际完成95.96亿元,比上年增加36.97亿元,增长62.67%。这些成绩的取得,除了国家采取一系列启动和激活房地产市场政策使税源增加之外,与各级农税征收机关的各项征管措施到位以及广大农税干部辛勤工作密切相关。他们敢于正视困难,勇挑重担,锐意改革,发奋进取,圆满完成了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为实现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和确保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是积极组织农村税费改革调研。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在全国12个省区的农税征管机关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与农业税制改革”专题调查,并写出了《农民负担与农业税制改革问题研究》专题报告。揭示了当前农民负担的主要特点和造成农民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总结了现行农业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思路和若干方案,对参与研究和搞好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强调农业税要继续贯彻执行“稳定负担”的政策,明确征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禁擅自出台提高税负增加农民负担的政策;同时,要求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加强征收工作透明度,全面实行“户交户结”的办法,杜绝税费不分,费搭税车。农民完税后,征收机关必须开具完税凭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为确保农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各地普遍开展了农业税收执法大检查。通过检查,既提高了基层执法水平,改善了征管环境,又理顺了征纳关系,落实了农民负担政策。四是为了合理落实农业税收负担政策,部分地区针对长期以来在农业税收征收中存在的“有税无地”、“有地无税”以及农业税收底数不清、税源不实等问题,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清理核查和农业特产税分地类、分年限、分品目的税源普查建档登记工作。通过普查摸底,平衡了税收负担,减轻了农民不合理税负。
二、配合国家的经济政策,适时调整农业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
(一)调整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随粮食定购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的规定,各地普遍调低了1999年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对调整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按新的计税价格与纳税农户结算,对多征的税款按有关规定退还给纳税农户,切实维护纳税农户的合法利益。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确了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保证了烟叶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的进行。
(三)根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下发了《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管问题的函复》,明确了征免政策界限和实际征收管理中的操作规定。
(四)根据公路建设大量临时占地和对公路线路的永久占地实行低限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经与财政部、交通部协商并征询部分省(市)意见,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调整了公路建设临时占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
(五)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同时,为使各地正确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干说明》,对政策的具体把握和操作作了详细的规定。
(六)为支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外迁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下发了《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取得农业收入等方面的税收政策。
(七)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经与财政部协商,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明确了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契税的征免政策界限。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八)为了更好地控管契税与耕地占用税税源,经与国土资源部协商,就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中土地管理部门和税收征收机关相互配合查补契税等土地税收事项,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根据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定,分别审核了广东、福建、山西省上报的关于中外合作建设清连一级公路占地、梅坎铁路建设占地以及中外合作建设阳城电厂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有关免税手续。
(九)为了公平税负,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秩序,针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问题,向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针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经与财政部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纠正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错误决定。
三、加强农业税收制度建设,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办法
(一)1999年12月,颁布了新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2000年7月1日正式试行。
(二)建立和完善了农业税减免新制度。各地在总结以往农业税减免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对农业税减免制度和方法进行了新的改革和探索。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正确贯彻农业税减免政策,实现农业税减免制度化、科学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探索农税系统装备、服装等招标采购制度。1999年,贵州、四川、黑龙江、吉林等省在本系统农税人员服装制作、计算机配备的采购过程中进行了公开招标,既大大节约了成本,又有效地促进了廉政建设,同时也保证了质量和售后服务,基层反响较好。
(四)不断改进和完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方法。在农业税征收上,一是采取驻库(站)征收。在农民把定购粮食卖到粮库时,委托粮食收购部门代扣公粮,再由财政部门与粮食收购部门按当年确定的结算价格,结算农业税款。二是采取上门征收。对那些未到收购点卖粮或实行折征代金的农户,农业税专管员和协税员采取上门到户的征收办法。三是采取跟踪征收。对那些“游动户”、“钉子户”,征收机关注意掌握其行踪,及时跟踪征收,确保税款足额征收。四是采取定时定点、集中征收。在农业税征收旺季,由征收机关规定时间、地点,告知村委会,组织纳税农户到指定地点集中交纳税款;在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上,主要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以及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在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上,各级征收机关密切同土地管理部门的合作,全面实行预收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税源,保证税款应征尽征,不留尾欠;在契税的征收上,主要采取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建立办税服务厅集中申报纳税,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契税。
四、加强基础工作,促进农业税收工作上新台阶
(一)从国家税务总局来看,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基础工作:一是为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明确了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二是根据政策调整、税源变化和1998年农业税收实际征收情况,编制下达了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三是组织汇审了1998年全国农业税收决算。四是召开了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贯彻学习了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确立了新时期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五是进一步督促各地建立农税征管信息系统,改变了信息传输和征管手段落后的状况,加强了信息交流和联系,提高了工作效率。六是编发《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动态》和《税收专报》,及时宣传并介绍农业税收政策调整和征管新规定,通报和反映各地农业各税收入进度和存在问题,推广各地在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可供借鉴的经验。六是举办了全国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培训班。使农税会计对新制度有了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七是为满足各级农业税收会计人员学习掌握新的《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需要,编纂出版了《农业税收会计业务知识手册》。八是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要求,组织研究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草拟完成了《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草稿。九是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解决了基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十是联系落实和分配下达了1999年农业税收征收专项经费。
(二)地方各级农税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各项基础工作:一是注重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与农业税收、农产品成本与收益、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收税源分布与构成、农税征管队伍与机构等问题。据统计,1999年全国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税征管机构共提交调查报告、研究论文189篇。二是注重政策宣传。如河北省把1999年定为“农业税收政策宣传与改革年”。省农税部门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电视台联合拍摄了10辑农业税收题材的系列报道片,从7月份开始在省电视台黄金时间进行了两个半月的连续播放。四川省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活动。河南、湖南、福建等省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的同时,还集中印制了大量的宣传画,张贴到乡(镇)、村、集市贸易市场,把农业税收政策宣传到田间地头,做到家喻户晓,为农业税收征管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三是狠抓征收管理。在措施上,积极推行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在具体征收中,严查细管,力争一个“实”字,突出一个“准”字,确保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四是注重业务培训。各地针对农业税收征管业务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在农税系统内部组织和实施了一系列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全面提高了广大农税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加了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了征管工作质量。五是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各地都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及时给予明确的答复。六是组建农业税征收管理机构。为适应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将原建立在财政部门内部的农税科股组建为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分局),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成为对外独立执法地位的主体。1999年,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福建、山东、河南、湖南、湖北、海南、四川、陕西、新疆等省区的47个地市、477个县市成立了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分局),对依法保障和推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以“三讲”促工作,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999年,各级农税机关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注意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三讲”教育活动,坚决揭批“法轮功”的反动本质,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农税机关和广大农税干部廉洁自律,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自觉维护农税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供稿,朱国平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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