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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财政法制建设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并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积极探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新思路、新方法,在财政立法、财政执法监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一、财政立法工作
1999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16件。其中财政税收法律2件。一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二是《会计法(修订)》;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有《行政复议法》、《招标投标法》、《公路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公司法(修正)》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件。其中与财政工作直接相关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20余件。其中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等。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有关财政问题以及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
1999年,财政法制建设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并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积极探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新思路、新方法,在财政立法、财政执法监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一、财政立法工作
1999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16件。其中财政税收法律2件。一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二是《会计法(修订)》;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有《行政复议法》、《招标投标法》、《公路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公司法(修正)》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件。其中与财政工作直接相关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20余件。其中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等。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有关财政问题以及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等。另外,财政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财政规章近80件,其他规范性文件200余件。
(一)预算管理立法。1999年,预算管理立法主要集中在预算监督立法和政府采购立法等方面。
1.研究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1999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持起草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该决定草案与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关于预算方面管理职责关系重大。为使该决定与现行法律相协调,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国务院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中有关预算管理职权的规定,并结合当前预算管理中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对决定草案进行逐条、逐项研究、分析,对其中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在现行体制下难以操作的条款逐条提出修改建议。与此同时,还组织人员对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的国会(议会)对中央预算(或联邦预算)审查与监督的权力进行比较研究,作为修改该决定草案的参考资料。该决定草案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组织起草中央预算执行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暂行办法(草案)。1999年8月,国务院作出《关于落实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对严格预算执行,建立部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进行研究,尽快提出办法”,并责成财政部牵头落实。经过对中央预算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清理、分析、研究、界定,起草了《中央预算执行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暂行办法(草案)》。该法规草案及草案说明已由财政部会同审计署、监察部报请国务院审议。
3.政府采购立法。在对政府采购的范围、主体、方式、程序、监督等主要问题进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与此同时,积极参加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政府采购法的各项立法活动,就政府采购立法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组织人员赴东北三省就有关立法问题进行调研,其调研报告得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政府采购法起草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积极协助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研讨会,并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4.预算外资金管理立法。1999年,财政部起草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草案)》,并报请国务院审议。同时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等财政规章。另外,1999年,以财政部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预算类财政规章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等。
(二)税收立法。1999年,税收管理立法的重点是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恢复对储蓄存款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删除了原个人所得税法免税条款中的“储蓄存款利息”项目,并授权国务院确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这一决定,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公路法作出修改,将第36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同时要求,国务院在制定将公路和车辆收费改为征税的实施办法时,应当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确定合理的征税幅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增加农民负担;同时防止增加车辆用油以外的其他用油单位的负担。根据这一决定,进一步修改了《燃油税暂行条例(草案)》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草案)》,已由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待时机成熟时颁布实施。
3.抓紧做好起草《遗产税法》和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准备工作;做好农村费税改革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
另外,1999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税收类财政规章有《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
(三)国有资产管理立法。1999年,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重点是继续研究修改《财产评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已由国务院法制办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征求意见。另外,1999年,以财政部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国有资产管理类财政规章有《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原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财务管理立法。1999年,以财政部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财务管理类财政规章较多。其中主要有《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
(五)会计管理立法。1999年会计管理立法的重点是修订会计法,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修订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修订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会计法共7章52条,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它的发布和施行,对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等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在做好修订会计法工作的同时,财政部还积极研究起草与修订后的会计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其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条例(草案)》已报请国务院审议。
2.刑法修正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共有9条,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根据新修订会计法的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中有关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内容,特别是加大了对做假账犯罪的打击力度。
3.做好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各项工作。1999年,财政部向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报送了《关于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立法建议》,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组织召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法律专家参加的注册会计师法立法座谈会,就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研讨。10月份起草工作组赴深圳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活动。同时,对国外有关立法资料进行了分析、整理。目前,已经形成了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基本框架。另外,1999年,以财政部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会计管理类财政规章有《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第三批)》等。
(六)财政监督立法。1999年,继续研究起草《财政监督条例(草案)》。该项立法涉及到与审计、税务、国有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财务监督的关系问题,既要加强财政监督的力度,又要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如何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难度。通过对立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反复研究,该项立法草案初稿已基本形成。另外,1999年,以财政部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财政监督类规章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等。
(七)法规清理工作。根据财政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及时对现行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立、改、废的意见和建议。
1.为适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需要,在1986年以来进行六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又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鉴定。对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25件,宣布废止;对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动失效的财政规章123件,宣布失效。
2.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对现行有效的财税法规数据库(含文件5000余件)和国家法规数据库(含文件4000余件)进行了全面检索。对其中550余件重要的法律、法规中涉及财税业务的有关条款进行了清理,找出了与加入WTO有关的法律、法规58件,提出了废、改、立的意见和建议。
二、财政执法监督
1999年,在财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方面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认真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规范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一是对1991年《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财政部门办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并下发了《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二是确定了重要的行政复议案件集体研究的制度,慎重对待每一件复议案件。1999年,财政部共收到复议申请21件,受理20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1件。对受理的20件复议申请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其中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6件。
2.积极参加财政行政应诉工作。1999年参加了广东省药材公司、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诉财政部等两起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应诉工作。其中,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诉财政部一案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财政部胜诉;广东省药材公司诉财政部一案,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中。
3.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制发了《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在办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核财政执法文书时,本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既要维护财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又要保证执法客观性、公正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执法文书,该纠正的纠正,该修改的修改,同时又对有关执法机构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
三、财政法制宣传教育
1999年,是贯彻落实全国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四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是突出时效性。为保证这些法律在财政系统的贯彻实施,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举办专题讲座。宪法修正案于1999年3月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4月份,财政部组织了宪法知识讲座,聘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专家许崇德先生讲授宪法修正案。财政部党组成员和部机关全体干部听取了讲座。楼继伟副部长主持了法制讲座,并就财政部的法制工作作出指示。7月份,财政部党组举办法制讲座。聘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同志讲授行政复议法。财政部党组成员和部内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听取了讲座。项怀诚部长主持了法制讲座,并就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重要指示。部党组一班人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在财政系统引起了积极反响。1999年下半年,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都比照财政部党组的做法,请专家、学者讲习法律,掀起了学法的热潮。
2.举办培训班。行政复议法于4月下旬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5月初,在江苏省苏州市举办了全国财政法制处长培训班。聘请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领导和著名法律教授、专家分别讲授了行政复议法、宪法及其修正案、合同法、证券法和公司法。
3.深入地方宣传讲解法律。为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财政部组织有关人员赴浙江、山东、甘肃、黑龙江、河南、河北等地宣讲全国行政复议法。
4.开展征文活动。为进一步加大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财政部举办了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为主题的大型征文活动。经过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共收到来自各级财政部门及社会各界送交的文章近3000篇,经各级财政部门筛选,报送财政部505篇。征文内容几乎涵盖整个财政工作。这次征文活动,对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全面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具有积极的作用。经过筛选,将37篇有代表性的文章在《中国财经报》上专版刊登。并组织专家对征文进行评审,共评出一等奖四名、二等奖九名、三等奖十三名;优秀组织奖四名。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周劲松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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